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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瓜果、蔬菜、中草药材上使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剧毒高毒农药。
三、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质监、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农药经营者应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农药经营的相关手续,并到市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药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五、全市蔬菜等农作物生产者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和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使用禁用农药,确保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中销售的蔬菜等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
七、凡违反本规定,销售或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质监、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