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单位投资事项管理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构建源头治理的预防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资金投向]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四条[投资方式] 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实施财政管理监督。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中的违纪行为。市住建部门负责城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对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项目储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各部门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设立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八条[审批环节]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预算。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公示]建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作用显著的,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进行公示。
发展改革部门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并送交项目申请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说明采纳情况或者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的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表,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市管企业附主管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意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及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评估论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制度。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承担项目咨询和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逐步引入竞争方式来确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和设计图册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市管企业附主管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概算评审和重大变更]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后核定。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或总额超过500万元),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以及自筹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审核,确认项目投资中财政资金的安排金额,并按项目工程进度安排年度预算。市城建重点工程预算由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财政局批复。
第十六条[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等。
第十七条[审批条件的一般规定]申请政府投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技术法规等方面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简化审批环节]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下列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用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重点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财政部门直接审批预算;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审查可合并进行;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市级重点项目、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对于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安排具体项目。
第三章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计划的编制、批准、管理]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各自年度实施计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需矛盾,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制定专项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列入计划项目的条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
(三)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和签约计划;
(四)其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安排前期工作费。
第二十一条[计划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安排方向;
(二)项目名称、责任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规划、专家论证、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预算与计划的衔接]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预算应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计划和预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批准程序调整。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制定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单个项目追加投资超计划投资或停缓建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调整幅度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调整计划,由建设单位在实施前上报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上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年度投资额的,累计政府性建设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该项目政府性资金概算投资总额。政府投资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建设实施
第二十四条[代建制和项目法人]采用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部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法人,已有法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所需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方案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全。
第二十六条[项目开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概算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上涨、国家政策调整、地质等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或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发展改革部门先行对其进行稽察,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调整概算进行评估,待稽察或评估结束后,经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概算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的重大变更必须经专家组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后提请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交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报告,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概算、预算、造价咨询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否则发生的审核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稽察]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针对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整改。对存在的问题久拖不改、敷衍了事的部门和单位,发展改革部门暂停该部门所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转报和投资计划下达,财政部门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 项目全部工程完工且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的,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产权登记移交]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三十二条[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市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投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责任]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未按招投标法规定依法组织招标;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五)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责任]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
(二)违法批准施工许可;
(三)违法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咨询评估机构责任]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发展改革部门或提请上级有权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被依法撤销资质的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禁止其从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质量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工作经费]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审核(概算、决算)、审计、稽察、竣工验收和后评价时发生的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十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监察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