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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实施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辖(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市、辖(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市、辖(市)区部门应急预案,街道(镇)和社区(村)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对辖(市)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辖(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市、辖(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第八条市、辖(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公布。市、辖(市)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市、辖(市)区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报市、辖(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编制和公布。
街道(镇),社区(村)应根据辖(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在辖(市)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指导下编制和公布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编制和公布。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
第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成立有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和市的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五)内容完整,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简洁规范,具有科学性、实效性、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测与预警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基层(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当重点明确先期应急处置职责、信息报告、人员撤离路线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五)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应急预案的修订程序参照应急预案编制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负责协调;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其它应急预案以及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完成编制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同时提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基层(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隶属关系报上一级组织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受理备案的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涉及保密内容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秘密及密级的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市、辖(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由牵头部门提出建议,经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和基层相关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部门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类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信息,发出预警。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经过和原因,总结应对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规划,适时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第二十一条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综合性演练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会同有关牵头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开始之前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实战演练组织单位在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得失,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报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鼓励应急预案编制者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危险源、危险区域、应急资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市、辖(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及预案编制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和演练评估报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