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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完善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号)、《市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公开发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新闻工作者参加。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六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
1.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是否健全完善;
2.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是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公开内容
1.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2.是否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是否按时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3.是否按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4.本部门产生的规范性、政策性、公益性文件是否及时报送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单位编印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资料、资料汇编是否及时移交档案馆。
(三)公开的形式
1.是否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类别,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会、报刊、广播、电视、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便民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以及听证会、论证、专家咨询会等方式公开;
2.在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以及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等。
(四)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1.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
2.是否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3.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制度建设
是否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配套制度。
(六)调研宣传
1.是否对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取得调研成果;
2.是否及时上报本单位、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七)载体建设
1.是否按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部门网站建设,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作用;
2.是否按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本单位、本部门电子政务及业务系统建设,推进和扩大网上办事功能;
3.是否按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和实行“两集中三到位”,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4.是否按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三级便民服务网”建设,方便群众办事。
(八)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90分以上):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群众满意率高;
良好(75-89分):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74分):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考核的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考核方案,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下发考核通知。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个月下发考核通知,各单位应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做好迎考工作。
(四)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方案,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访群众”,明查与暗访考察、定性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结合民主评议、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检查考核结果等,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普遍考核与重点考核、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普遍考核以自查为主,由各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考核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区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或部门,或工作有特色并得到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的,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区政府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或部门,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整改措施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并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或部门,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垂直管理部门,将“不合格”的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失职或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该单位、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直接定为不合格,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教育、医疗卫生、环卫等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