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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限量采伐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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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限量采伐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县委下达给各乡镇社区的林木采伐总量限制及各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为扶持省级香榧等特色产业示范区建设,县单列一部分限额专项用于香榧等特色产业基地发展,由县林业局统一掌握使用,同时根据各乡镇(街道)采伐限额使用情况,本年度有结余的,由县林业局进行调剂。

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交通、水务、建设等部门和驻浦部队管理、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

二、完善森林采伐分类管理

对集体林,要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程序,除生态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外,由乡镇(街道)林业站设计,200m3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到县行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林一次采伐200m3(含)以上的及省级以上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仍按原规定到县林业局办理审批手续。

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实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乡镇(街道)林业站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非规划林地上的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申请、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但对于同一小班的相邻地块,林权所有人申请联合采伐的,可联户发证。同一自然年度内相邻地块的采伐,可视为“一次采伐”。对于同一建设工程或同一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项目需要采伐林木,在同一个行政村范围内,可跨小班发证。对于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皆伐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但不超过25%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乡镇(街道)林业站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采伐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根据浙政发〔〕42号文件精神和林业生产实际,为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确保林农的自主权和收益权,确定我县杉木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为16年,天然松类商品林的主伐年龄为22年,杨树为5年,林木综合出材率65%。

四、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要加快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森林资源预警机制。加强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同时要加强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严禁无证运输和无证加工。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五、加强对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林业可持续经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视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林木蓄积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迹地更新造林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和网上办理林木采伐证制度,进一步推进林业政务公开,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水平。要加强林业普法工作,广泛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及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等规定,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全县活立木蓄积增加60万立方米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