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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领导奖惩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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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领导奖惩管理规定

为确保镇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提高工作实效,改进工作作风,使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达到优质、务实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本镇集体研究的各项决议、决定,服从组织分工,听从领导指挥,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做到依法准确行使自己的职权。

二、领导干部应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共事,互相协调,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于分管工作任务,必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能拖延或贻误工作。对没有按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因主观因素造成重大失误或受镇党委、政府以上部门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为树立我镇良好形象,领导干部对工作对象必须热情对待,服务周到,工作中不得推卸责任,相互扯皮,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领导干部应勤政务实,带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有关数据和典型材料,当好领导参谋。

四、领导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良好风气,不准以权谋私,以岗谋私,更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工作对象索、拿、卡、要。否则,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条规处理。

五、为确保机关工作环境的安静、优雅和严肃性,上班时间应认真处理各自的工作业务或学习理论、业务知识,坚持做到以下“四个不准”。

1、上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得中途脱岗,否则,按考勤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2、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不准在工作时间开展娱乐活动。

4、更不得进行赌博活动,否则,一经查实,轻则公开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以上“四个不准”,应认真遵守,镇纪检委将不定时进行督查,查实有以上情况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首次通报批评,二次处罚罚金100元,三次处罚当月工资,四次停职检查,屡教不改者作待岗处理。

六、认真做好包联社区、村、牧业队的工作,做好包联清真寺等包联工作。

八、能出色完成分管的工作,年终考核列自治县前三名的,按自治县奖励金的10%、8%、6%进行奖励。

九、包联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生等工作中出现“一票否决”的,包联领导干部罚金300元,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十、领导干部分管工作,与月工作安排和月末工作通报相结合,没有完成工作且没有特殊原因的,结合月底工作通报给予批评。

十一、分管工作,年底被自治县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