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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暂行规定》、《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试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指南,制定本管理办法,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理用药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实施的药物治疗。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组织机构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立“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和“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专家组”,负责全院的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工作。常设办公机构分别设于医务处和药剂科。
第四条职责
(一)督导组职责:
1、制定医院合理用药的目标和要求;
2、决定召开会议,讨论药品使用管理和临床合理用药等事项;
3、制定医务人员开展合理用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对全院临床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5、向临床科室反馈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
6、定期公布全院药品的使用情况并通报医师合理用药评价情况;
7、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对科室和个人的奖惩决定。
(二)专家组职责:
1、深入临床了解药品使用情况,掌握用药动态,为医院药品使用管理提供分析信息和改进建议;
2、临床药师定期参加临床科室查房,提出合理用药建议;
3、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师实施合理用药检查、考评,实施处方评价;
4、督促临床科室和医师对不合理用药限期整改;
5、整理、统计合理用药检查考评结果,及时上报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
第三章合理用药检查范围与判断标准
第五条检查范围:我院所有具有处方权医师开具的门诊处方和住院部各病区的住院处方(结合病历),合理用药督导办公室在处方用药动态监测中发现存在用药不合理的科室和医师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六条用药合理性评价结论分为合理、不合理。
(一)用药完全符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为合理,具体要求为:
1、因病施治,对症下药,所用药物有相应适应症;
2、药物选择适当;
3、药物剂量、给药方法、时间及疗程适当;
4、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5、符合抗菌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分级使用管理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应管理办法。
(三)用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理:不合理用药处方包括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用药适宜性不当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特别是药物代谢相互作用可能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情况);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的大处方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适应证用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无治疗需求的;
(5)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适宜用药的;
(6)医保患者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的。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管理方式以总量控制(全院及各科室药品使用比例)、分级管理、动态监控、定期通报、知情告知等相结合,落实各科室用药、单品种用药总量、医师用药情况、医师合理用药评价等监控,并通报监控情况。
第八条将全院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控制在0%以内。年初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各临床科室药品使用比例审定后下发,并按所定比例执行考核。
第九条将合理用药纳入医疗质量考核,并作为考核医师的一项指标。
第十条分级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各临床科室药品与收入的比例,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药品收入比例。
(二)各临床科室主任为本科室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对本科室合理用药实施管理职责。
(三)药剂科负责监控全院用药情况,并定期将结果汇总上报。临床药师必须对处方用药进行适宜性和合理性审核,发现不合理用药情况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情况严重的应拒绝调配并向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报告。
(四)临床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疗程、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用药方案应强调个体化原则,要充分考虑药物的成本与疗效比;执行用药方案时要密切观察疗效,注意不良反应,根据病情和药物特点进行必要检验和影像监测,并根据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用药。使用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时,要根据中医辩证施治的原则,注意配伍禁忌,合理选药。
(五)临床医生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和剂量范围,因医疗创新确需扩展药品使用适应症和剂量范围者,应报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批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同时在病历上作出分析记录。门诊用药不得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六)使用贵重药品、医保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七)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控工作,临床用药中一旦出现明显的不良反应必须报告药剂科及临床合理用药督导小组。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
(一)医院分月、季、半年及年度公示各临床科室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
(二)医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每个科室的运行病历、出院病历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对象:
1、所有发生投诉的病人病历、死亡病人病历和病危病人病历;
2、当月药品使用比例超标的科室、用量过大有集中使用现象的药品、科室、医师;
3、实行“双十制”管理,即每月用量/金额前十位药品的品规和科室;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三)医院每年抽取各科室病历进行公示评比。
(四)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专家组对抽查病历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评价,将结果向科主任反馈,发整改通知书,同时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审议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二条奖惩规定
(一)以年度为奖励考核单位,对于在考核年度内达到医院确定的比例的科室,予以通报嘉奖和年度医疗考核加分。全年无一次考核超标者,将予以专项奖励,按年终实际比例每降低0%,按年人均奖金的0.00系数奖励医疗组成员,科主任按0.0系数奖励。
(二)以季度为奖惩考核单位,按医院所定各临床科室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标准,对超出标准者作如下处理:每超过0%,按科室人均月奖金的0.0系数分别扣发科室医疗组每个成员,同时按科主任奖金系数扣发科主任0.0系数奖金,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年终年均药品使用比例未超标者,将全部返回所扣奖金。
(三)经专家组和督导组审议,对出现不合理用药情况医师纳入年度个人医疗考核,考核年度内三次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医师,年度医疗考核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考核年度内五次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医师,或因不合理用药导致医疗事故者除以上处罚外,暂停医师处方权,并转岗医务处学习0月,转岗学习期间为待岗待遇。
(四)因不合理用药导致严重后果和纠纷者按医院《医疗缺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五)同一科室在考核年度内连续出现三次考核不达标者,将对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科室年终评优资格,科室科主任将取消个人年终评优资格。
(六)每次医疗质量检查发现的不合理用药,按医疗质量考核办法处理。
(七)经督导组、专家组评价,确属不合理用药的,按药品总价的00%—00%处罚责任医师。
第十三条申诉
对于“不合理用药”判定结果和处理有异议者,在接到处理通知五个工作日内,由所在科室向医务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同放弃申诉权。医务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由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督导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予答复,视为同意申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