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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住房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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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员工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住房分配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应突出重点,兼顾困难,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激励功能,做到有利于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调动职工勤奋工作,多做贡献的积极性。

住房除按房改规定出售外,一律采用新房集资和腾空旧房交纳扩房费的分配原则。

第三条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分配原则,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抵制各种不合理要求和不正之风,使住房他配、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组织机构及职责

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

(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是在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在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对职工住房分配、调整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房管会组成

1、房管会成员由20-27人组成,成员由院有关部门、科室领导、职工代表及教(职)代会房屋监督委员会(不少于3人)担任。

2、房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房管会主任由院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工会负责人、纪委负责人、教(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总务科科长和教(职)代会房屋管理监督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担任。

3、房管会办公室设在院房管部门,处理日常工作。

4、房管会成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房管会职责

1、房管会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坚决按规定办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实事求是,具有奉献精神,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做到接待职工要热心,宣传解释要耐心,对职工住房要关心,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2、制定或修订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管理办法,研究成批住房分配及调整方案,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交由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院房管部门具体实施。

3、决定成批住房分配调整第三榜人员名单。

第五条院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分配和管理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根据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调整草案,报请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员会审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在院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组织实施,并负责职工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

(一)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是教(职)工代会下设的、对职工住房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教(职)代会和全院职工负责,对房管会工作进行始终监督。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

(二)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职责见《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条例》。

第七条凡我院已婚或携带未成年子女且配偶或子女为本市非农业户口,除率八条所限定的条件外,均有资格申请家属住房。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分配或调整住房。

1、本人现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控制标准或离退休时已达到本人当时院内住房控制标准者。

2、新调入职工,工作不满三年者,或调动来我院工作时,已书面保证不在我院解决住房者。

3、违反住房管理规定,擅自占住职工宿舍或其它公房者。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后不满两年者。

5、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者。

6、因触犯刑法,服刑、劳教等被处罚释放后不满两年者。

7、配偶所在单位分有住房者。

8、职工在本单位有住房者,配偶单位已给补差,两处面积之和已达到我院本人住房控制标准者。

9、将院外住房自行退还、出租、转让、转借或私房出售,而要求在院内分房者。

10、申请住房弄虚作假,经查处后不满两年者。

11、职工配偶在外单位工作,且分有住房,若因配偶停薪留职或辞职等原因被原单位要求退房者。

12、公派出国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归者。

13、职工(包括离退休)子女因照顾其父母调入本院者。

14、拆迁安置户或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者。

第四章各类人员住房标准

第九条鉴于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按照现有住房的建筑结构,我院职工住房可分为五大类,具体划分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职工住房控制标准由其本人的职称、职务等因素决定。

职工住房分配综合计分办法

第十条职工住房分(调)配,采取综合计分办法,按分房综合积分的多少,在本人相应的住房档次内,分别排序分房或调房。

第十一条综合分的组成

综合积分=工龄分(包括学龄分)+职称分或职务分+双职工分+奖励分+照顾分

(一)工龄分

1、从参加工作时间并为正式在编职工之日起,满一年计1.2分,未满一年按每月0.1分计。

2、参加工作时间以院人事科提供的时间为准,其中,曾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或服兵役,可按规定折算工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按规定计算工龄。

3、离、退休人员工龄分计算截止本人离退休时间。

4、军龄分按工龄分计算。

(二)学龄分

1、学龄只计算解放后(以当地解放时间为准)。

2、学龄分以上学之日起,一般按学制计分,满一年计1.2分,未满一年按每月0.1分计算。

3、高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专)学历计算龄分。

4、先参加工作后上学者,若已连续计算工龄的,不再计算学龄分。

5、在校学习期间,因留级、降级、休学等延长学习期限的,不计算学龄分。

6、学龄以本人的毕业证书或人事档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