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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区采煤沉陷区AB级受损房屋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受损户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区煤矿棚户区受损房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矿区采煤沉陷区AB级受损户房屋,指由国家发改委委托的辽宁矿山开采损害技术鉴定中心界定,国家发改委专家评估组确认,由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委托专门机构复核认定,并根据治陷办发〔〕23号《关于移交采煤沉陷区AB级受损户的通知》精神,移交给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AB级受损房屋。
第三条:市区煤矿棚户区AB级受损户安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规定
1.营业用房、厂房、办公室、生产经营作坊等非住宅性建筑物(以房照注明的用途为准)
2.产权情况不清的
3.房屋已塌毁、不完整、放弃的无照房屋、无人居住的房屋。
第五条: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搬迁安置的相关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补偿安置事宜
(三)负责编制搬迁安置的计划、建设及安置工作
(四)负责与搬迁居民签定搬迁安置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负责对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受损户的搬迁安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煤矿棚户区房屋搬迁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及矿业集团所属单位,区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煤矿棚户区受损房屋的搬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搬迁管理
第七条:搬迁工作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搬迁区域和搬迁房屋确定后,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住建、国土等部门停止办理搬迁区域内房屋的建设审批,住房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在搬迁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搬迁区域内的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第九条:搬迁房屋确定后,煤矿棚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以公告形式将与搬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告知被搬迁居民。
第十条:搬迁公告公布后,搬迁居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年前的房屋有效证件申请办理搬迁安置手续,同时上交房屋相关证件手续。经区住建部门核实房屋与证件相符的由煤矿棚户区办公室与其签定《搬迁安置协议书》《搬迁安置协议书》签定后,搬迁居民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有照房屋搬迁腾空,将房屋证照完整地交付给煤矿棚户区办公室,并将附属房屋及设施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和安置,与该房相关的遗留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搬迁房屋确定后,搬迁居民拒绝搬迁或签定搬迁安置协议书而不腾空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权利,煤矿棚户区办公室将不再对其进行安置和补偿。
第三章:搬迁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搬迁安置本着就近、就地安置为原则,以产权部门核发的产权证照,其他批建手续(农民建房手续及原矿务局相关单位核发的房屋使用证或批件)和现有住房为依据,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安置。
受损户居住的有照房屋和无照房屋在一趟房中或者一个院内有多处住房,只对有照房屋所确定的实际面积进行安置。
第十三条:AB级受损户采用两种方法进行安置。一是采取受损房屋加固维修的规定,二是搬迁安置的规定。受损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任选一种安置规定。
选择房屋加固维修安置规定的受损户,由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与受损户签订协议并发放受损房屋的加固维修费用,其标准按照中咨公司,咨能源〔〕122号《关于省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方案的评估报告》执行。即受损房屋A级每平方米维修加固费82.5元,受损房屋B级每平方米维修加固费165元。
第十四条:搬迁安置实行产权置换的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搬迁的房屋因买卖、继承、赠予等发生产权转移的凭原住房产权证照和买卖、继承、赠予的合法手续予以安置。
第四章:搬迁安置标准
第十六条:搬迁居民居住的建筑面积及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面积,按确认后的面积为准。实际面积超过证照面积部分视为无照面积。
第十七条:搬迁户应按原住房确认的面积置换相应面积的安置用房。
煤矿棚户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建筑成本每平方米1250元,根据省发改委批复,居民个人出资比例为22.5%每平方米个人应承担置换差价280元。
第十八条:被搬迁居民,按确认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交纳产权置换差价。
房屋结构以砖木为准,所安置的房屋与原房屋面积相等部分,即:已确定的A级有照住宅,每平方米按基准价280元并享受维修加固费82.5元后,个人承担置换差价132元/?有其他批件手续的住宅按A级有照房屋上浮10%置换差价为219元/?唯一住房上浮9%置换差价为243/?
对已确定的B级有照住宅,每平方米按基准价280元并享受维修加固费165元后,个人承担置换差价110元/?有其他批件手续的住宅按B级有照房屋上浮10%置换差价127元/?唯一住房上浮9%置换差价141元/?
第十九条:受损户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上靠到30?安置房屋因上靠到30?而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所有确定安置地点房屋基准层(一、六层)优惠价的50%结算置差价。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省矿区采煤沉陷区治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投资〔〕488号)及中咨公司,咨能源〔〕122号《关于省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方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治理范围内,达不到ABCD级的住宅房屋,个人出资部分按基准价执行,即:有照住宅房屋280元/?有其他批件手续的按基准价上浮5%295元/?唯一住房按基准价上浮8%304元/?
第二十一条:抽取房号后,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屋面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房屋基准层的优惠价结算差价。松树基准层优惠价按600元/?执行,湾沟基准层优惠价按700元/?执行,石人基准层优惠价按700元/?执行,基准层优惠价按850元/?执行。
上述价格为基准层价格,因楼层的不同应承担相应的楼层差价,一、六层执行基准价格,二、五层70元/?三、四层150元/?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实行产权置换的住房,产权归被搬迁户所有。
第五章:搬迁安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搬迁居民签定《搬迁安置协议》后,需按照安置房屋面积预交置换差价,待抽取房号后,以实际抽取房屋面积为准计算应交购房款,预交房款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搬迁居民抽取房号,按选择地点、户型面积等分类编组进行。抽取顺序按交纳预交购房款的先后,确定序号。
第二十五条:按搬迁居民选择户型面积和户数进行分类编组,将安置楼房栋号、单元和房号全部输入计算机储存。搬迁居民在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计算机上随机抽取,被锁定的栋号、单元、楼层和房号即为该搬迁居民的安置房屋。
房号抽取过程在监察、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抽取结果当场做出公证。
第二十六条:搬迁居民抽取房号后,现场填写安置卡,并限期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全部购房款及其他入户费。
第二十七条:搬迁居民将原房屋交出拆除后,凭交款手续,领取楼房钥匙。超期不交出原房屋,或者不缴纳居民自己应承担款项的概为自动放弃居民所享有的安置权利,不再予以安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产权置换面积的责令限期缴回,拒不缴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搬迁居民无理取闹,聚众滋事,制造事端、干扰妨碍搬迁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搬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转学、入学、房地产产权灭籍等有关手续,及时解决搬迁居民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