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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1年;兴办农业特产业的企业,自有收入时起,免收2年农业特产税。
第二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收2年企业所得税,第3年起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用局部,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返还给企业50%。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10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本市留用局部,按年度列支70%返还给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项目。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向上报批后,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连片开发土地。五年内土地使用税和十年内地方所得税,采取先征后返办法,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返还给企业。
第五条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水面所得到农业收入,成片改造中低产田。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本市留用局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3年内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返还给企业;开发区内兴办的生产型企业,5年内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列支返还给企业。
第八条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入口企业。凡当年产品入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九条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市境内作为资本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入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鼓励域外客商投资与我市企业嫁接改造。可让给外方一定比例的股权。鼓励域外客商承包、收购我市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料理房产过户时,免征产权交易费,房产契税由财政部门列支返还给企业。
第十二条域外客商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企业。其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局部按最低规范减半征收,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按1/4征收。
第十三条域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兴办企业。可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或联营的条件。
第十四条对域外投资者征用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列支返还给投资者;缴纳的费用,除要交足给农民、省及长春市的属地方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千以减半照顾,土地出让金本市留用局部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实行缓交,即按预定期限分年度(不超过11年)缴纳(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第十五条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利?学文化及医疗卫生等不以盈利为目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可不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第十七条域外客商投资兴办的个体工商业允许试经营半年。
第十八条对投资企业优先提供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经有关部门审核。享受市民待遇。
第二十条域外投资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经申请公安部门可派驻警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域外投资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可授予相应的名誉职务;对在某一方面有专长者,可聘为政府经济顾问,并享受政府津贴;受聘人的聘用年限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后可续聘;聘用期间,政府津贴每月不低于200元。服务承诺
第二十二条凡是来投资置业的出资人、经营者。最优良的环境,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各类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将视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综合效益。
第二十五条对引进项目、资金、技术设备的中介人(中介组织),将视其规模、效益、贡献情况。
第二十六条由招商办公室牵头。对引进项目、资金、技术、设备的中介人(中介组织)招商业绩进行认定,由市招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奖金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对引荐无偿资金的按外资实际到位金额3%给予奖励;对引荐外商投资办企业者。按资金实际到位金额1.5%给予奖励,企业投产见效后,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引荐以实物形式投资者,经国家商检机关检验审核后,按实际评估确认价值的1%给予奖励,企业投产见效后,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奖金用人民币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