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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提高供热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年6号关于分户供热改造的文件精神。改善居民用热质量,加快我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其中包括: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外采暖系统;公企用户与居民住宅公用的室内外采暖系统;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外采暖系统;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采暖系统。本规定适用于榆树市区由供热公司供热的已建楼房各类采暖系统。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将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资金筹集等情况演讲有关部门检验。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将改造工程的时间、预算、进度、要求等通知居民。
第五条让广大用户懂得分户供热改造的好处,做好分户供热改造的宣传动员工作。理解、支持分户供热改造工作,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分户改造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分户供热改造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
第七条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分户供热改造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需更改设计的要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卦手续。
第八条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尽量减少室内、外设施的破坏。
第九条自行恢复。分户改造的资金由供热单位、产权单位或个人共同筹集,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改造工作。室内装修及室外各种牌匾有碍施工的应自行拆除。产权单位或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承当15元,余下的由供热单位承当。
第十条由热用户维修管理,改造后的用户室内用热设施。室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改造工程结束前应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演讲报给建设局备案,改造工程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月末竣工验收,分户供热改造工程从每年取暖期结束开始。系统调试结束,保证如期供热。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