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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广告档次和城市品位,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下列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施设置的立柱广告、墙体广告、楼顶广告、霓虹灯、灯箱广告等;
(二)利用各类汽车车身为载体的车体广告。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场地的使用权。由权利人协议出让。
使用费通过招标拍卖或议价等方式确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拍卖、招标或议价的底价,按城区不同区域性质分为三类(规范详见附件)
第四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后。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规定还需其他部门审批的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广告主或广告经营单位须在本规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广告经营证件;
(二)持有与设置地点权属单位或权利人签订的有效场租协议书;
(三)广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持有广告设置现场黑色效果图、施工结构图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审核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如因乡村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撤除的应及时拆除)许可证一年一审。期满后需延长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料理延期手续;
(二)广告载体的公益性广告比例为20%可按使用面积或期限计算;
(三)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和平安规范要求。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图案亮丽,内容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审批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划位置、设置形式及时组织广告,未能及时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无安全隐患,装置广告牌匾、霓虹灯应安全牢固。并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平安检查,遇台风、汛期等灾害性天气,应当采取平安防范措施,如有意外事故发生由设置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需延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是乡村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撤除。撤除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当:
(一)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不按照规划的地点、设置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户外设施到期后未申请延期或虽已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经营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