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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一般性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工作,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性公众意见是指公众针对特定的行政活动领域内,与行政机关职权有关的问题与情况,通过一定渠道向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一般性公众意见的收集处理具有回应社会公众的功能,应当遵循客观真实、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一般性公众意见收集的范围主要是:公众对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提出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包括:
(1)公众对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等的意见和建议;
(2)公众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我县范围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公众对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公众对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5)公众反响比较强烈或关注度比较高,需要县政府及时了解和处理的其他一般性公众意见。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渠道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县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中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按照相关文件处理。
由农村服务平台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遵照《*县开放型政府农村服务平台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办)是一般性公众意见收集处理的主管部门,县政府办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公众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一般性公众意见,负责对其中具体意见和建议的呈办、转办、催办、督办和检查指导,对其中公众反映的比较普遍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汇总,向县政府报告,为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并向公众反馈处理意见。
(二)加强与一般性公众意见所反映的各责任单位的联系,对各责任单位的反馈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制定并公布年度报告。
第五条一般性公众意见的收集渠道包括网络、农村服务平台、信件、电话、会议、调研、走访等。
第六条一般性公众意见的收集处理程序包括收集、汇总、处理、反馈四个环节。
(1)收集。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收到的公众意见及时登记、分类。收集的意见主要分为两类:不具有普遍性的个别性公众意见;比较重要、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公众意见。
(2)汇总。各责任单位每月应当将所收集到的一般性公众意见汇总后报县政府办。
(3)处理。按照公众意见的性质和种类处理,分为呈办、转办、督办三种形式。
对县政府相关政策、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等提出的一般性公众意见,由县政府办报送县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可以作为政府行政决策的议题来源或依据。
对于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活动提出的个别性公众意见,转交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答复。各责任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对于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转交其他有权处理单位,并告知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人。
对于转交至各责任单位的个别性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县政府办通过催办、通报、检查、监督等措施,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有效处理公众意见。
(4)反馈。呈送县领导研究处理的,结果应及时予以公布。转交给各责任单位处理的,各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完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书面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县政府办在每个季度末定期通报该季度的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包括公众意见的采用情况、处理意见、有关批示及落实情况。
第七条乡镇政府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以下统称党政办)是本辖区范围内一般性公众意见收集处理的主管单位,对于涉及到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收集、汇总和反馈。
党政办对于本乡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收集、汇总、处理和反馈。其职责和处理方法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并于处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乡镇(街道)门户网站或者村公示栏上公布处理情况。
党政办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及时、有效处理公众对村(居)委会所管理事务范围内的问题和意见。
第八条县政府办应当指派专门机构明确专门人员,党政办、村(居)委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一般性公众意见收集处理的日常工作。党政办以及村(居)委会的公众意见收集反馈的日常工作可由农村服务平台的信息员担任。
第九条县政府办根据年度报告,在每年年底对各单位的处理情况进行考评。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公众意见的责任单位予以奖励;对无故延误办理或办理质量差的责任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