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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低保档案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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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低保档案管理规定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加强低保档案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低保档案是我市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做好低保工作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低保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主管;低保档案工作人员职责;低保档案的整理与移交;低保档案的查阅;低保档案的开放与利用;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凡是在低保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低保文件材料的归档和低保档案的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协助做好职责内的低保档案工作、执行低保工作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技术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本单位低保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鉴定、移交、销毁等规章制度、开发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低保户审批类文件材料,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意一种进行整理、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类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进行整理归档、低保工作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鉴定、区(县)档案馆加强对低保档案鉴定工作的指导,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低保档案进馆范围和要求、各单位要将低保档案的查阅、借阅纳入本单位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低保对象查阅本人低保档案需提供有效证件,经低保档案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低保管理类档案电子目录和纸质目录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条为了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档案管理条例》、《**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低保档案是我市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做好低保工作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在低保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可参考附件《**市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进行编制。

第四条低保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主管,各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低保文件材料的归档和低保档案的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协助做好职责内的低保档案工作。

第五条低保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一)执行低保工作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技术规定,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低保工作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低保个人档案资料及低保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对下属单位低保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建立健全并执行本单位低保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鉴定、移交、销毁等规章制度,确保低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四)开发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

第六条低保档案的整理与移交

(一)低保户审批类文件材料,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意一种进行整理:

(1)以户为单位进行排列、组卷整理,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每年根据低保户实际变更情况和低保金的增减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2)以户为单位按年度整理装订成册进行归档,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二)低保工作日常管理类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规定》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三)低保资金管理文件材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四)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的文件材料可参照《磁性载体档案与保护规定》(DA/T15-95)、《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定》(GB/T18894-20**)、《照片档案管理规定》(GB/T11821-20**)及《**市数码照片档案管理规定(暂行)》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五)低保工作信息系统、统计系统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按照《**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定》、《**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建立低保档案数据库,确保其可读可用。

(六)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

(七)低保工作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低保文件材料整理完毕后,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移交时应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八)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鉴定。鉴定应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组成鉴定小组,按照保管期限表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提出初步存毁意见,并编制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新晨

(九)各区(县)档案馆加强对低保档案鉴定工作的指导,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低保档案进馆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低保档案的查阅

(一)各单位要将低保档案的查阅、借阅纳入本单位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建立借阅审批手续和台帐。

(二)低保档案内容凡涉及个人基本信息及隐私部分不得对外公布。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查阅的,凭单位工作证明,经低保档案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三)低保对象查阅本人低保档案需提供有效证件,经低保档案管理部门有关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

(四)低保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丢失、擅自销毁、涂改档案。

第八条低保档案的开放与利用

(一)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低保管理类档案电子目录和纸质目录。

(二)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公布低保管理类档案利用指南和公开目录,方便群众利用。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档案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