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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农保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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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农保管理规定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办理手续;缴费标准和办法;个人账户资金和计息办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保险制度的衔接;个人账户继承;其他;进行讲述。其中包括: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相关手续登记参保手续、村(居)委会负责统一组织收缴保险费、村(居)委会负责统一组织收缴保险费、市农保中心负责审核参保资料并根据审核结果发放领取单、年缴费标准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内容、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按储存额以复利计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新农保待遇、领取新农保待遇的手续、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转移、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的转移、参保人员在其它情况下要求退保的情况、参加新农保后,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确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享受新农保待遇、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待国家制定相关衔接政策后执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继承情况、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定、其他情况、实施日期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确保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农保”)顺利实施,根据《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手续

(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父母、子女、儿媳、养老女婿及配偶)到村(居)委会办理登记参保手续。续保时持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居)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二)村(居)委会负责统一组织收缴保险费,填写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携“二表一证一册”和养老保险费,在填表后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填写缴费汇总表,为参保人员核发缴费证,登记该次缴费记录,将资金上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指定账户,并将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相关材料在信息录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交市农保中心审批。

(四)市农保中心负责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三表一册”和银行缴款单,确认无误后将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进行复录,为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统一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根据审核结果,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单通过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下发给领取人,按月发放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市财政为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市财政补贴10元。低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代缴50元。重度残疾人、五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养老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由市、乡财政按各承担一半的原则全额代缴。

对农村年满45周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每年补贴共100元。

(二)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收缴,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

三、个人账户资金和计息办法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其他收入及利息。

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按储存额以复利计息。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新农保待遇

1.按月享受的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其中国家财政补贴每人每月55元,我市财政补贴每人每月10元。对年满60周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

年满60周岁、缴费超过15年,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新农保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2.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满60周岁以上)等待遇的,不再享受新农保待遇。

(三)领取新农保待遇的手续

1.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并对劳动保障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2.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将参保人员的缴费证、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和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结束、录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交到市农保中心。

3.市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通过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单发放给领取人,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4.市农保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农保中心编制的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并一次性向新农保支出户拨付3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五、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市农保中心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迁入地的新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根据本人自愿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待条件具备时转移,也可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乡(镇、区)之间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在其它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其它补助和利息并入新农保基金。

六、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参加新农保后,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向市农保中心提出申请,市农保中心核实后,将其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市社保中心,终止新农保养老关系,不再享受新农保待遇。

(二)市农保中心每月将新农保信息系统数据库与社保中心信息系统数据库对比,确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享受新农保待遇。新晨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待国家制定相关衔接政策后执行。

七、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继承手续。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居)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剩余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其他

(一)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以伪造证件、隐瞒死亡时间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新农保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新农保待遇。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从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