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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养老保险费缴纳;养老保险待遇;制度衔接;基金管理和监督;附则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参保人员、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新农保基金实行市(县)级统筹、全市新农保工作主管单位、实行按年度缴纳、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利息、财政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领取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农保纳入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职能等,具体材料详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户籍、年满16周岁的人员(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事业人员、学生除外),可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新农保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新农保基金实行市(县)级统筹,新农保制度由市、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列入市、乡两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新农保工作,负责制订政策和监督指导;乡(镇、区)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和保险费征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负责政策宣传和组织落实、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资金归集、养老金给付、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省、**市财政为缴费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市财政补贴10元。低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代缴50元。重度残疾人、五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养老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由市、乡财政按各承担一半的原则全额代缴。
对农村年满45周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每年补贴共100元。
第八条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员予以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对参保人员的各种补助和资助要向计划生育对象、义务兵、重度残疾人员、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倾斜,多渠道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
第九条市农保中心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财政补贴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条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65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市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对年满60周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
年满60周岁、缴费超过15年,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四条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剩余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六条新农保待遇由市农保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及时、准确发放到个人。领取待遇的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制度衔接
第十七条参保人户口在我市乡(镇、区)之间迁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户口迁居外埠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全部资金转入迁入地新农保经办机构;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待条件具备时转移,也可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第十八条参加新农保后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十九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返乡农民工,待国家制定相关衔接政策后执行。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按市农保中心编制的新农保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市农保中心应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新农保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四条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切实履行职责,对基金进行适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建立基金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对事关基金安全的事项及时进行处置。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新晨
第二十六条将新农保纳入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职能。市农保中心工作人员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农保中心要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内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新农保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