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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不断美化、优化、净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县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利用文字、图像、标语、招贴画、墙壁吊画、吊幅、实物模型、气球、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等为载体,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设置的商业性广告及各种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绘画、图像、实物造形、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进行户外宣传的行为。包括:看板、灯箱、柱式广告塔、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激光投影、布幅、气体填充物以及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等形式。
本办法所称门店招牌(以下统称店招)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达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通过拍卖等方式出让,具体由城市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所得收入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整治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
第五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以及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和方案审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监督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位置、标准进行审批,并督促、协调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设置在各类公共场地和设施上的户外广告,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广告设置者,实行有偿使用。
**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机关,负责本县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环保、安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光亮设施功能完好。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章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要求,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户外广告,必须经**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批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公安执勤亭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未经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构)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违法建(构)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七)在高压供电线路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空飘广告的。
(八)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对户外广告设置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展示区。
严格控制区:城市主要景观道路、重要景点、城市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公共活动场所。
一般控制区:城市次要景观道路及小街小巷。
展示区:商业中心街。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城市户外广告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广告公司统一设计、制作和安装。
(二)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设置户外广告应对广告设施周边进行包装美化,包装材料和色彩应与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外墙一致;安装支架不外露,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示完整,形体完好整洁。
(三)设置户外固定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必须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起止时间;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准确、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空飘气体广告不超过5日,招贴栏内张贴的广告不超过7日,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2年,大型立柱广告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板(屏)不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10日内,广告经营者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确需延长设置期限的,广告经营者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空置时间不得超过7日,否则,其所有者或经营者须代之以公益广告。
(四)主城区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顶部、外墙面、裙楼屋顶和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市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4米以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建(构)筑物外墙(顶部)使用铁皮字、塑料泡沫字等低档次材料制作广告;严禁设置横跨道路的各类广告(含横幅)。
(五)城区道路上设置的落地式灯箱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0米;商业繁华区单幅广告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区域单幅广告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六)仅允许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可变光源广告可垂直与建筑物外墙设置,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底层最突出部分不得超过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上端;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廓线,不得在建筑物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楼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不得影响相临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七)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上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广告。
(八)城市户外广告按规定配备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板式户外广告牌、大型立柱广告牌必须设置外打灯,寿命应大于10000小时。
(九)各类张贴广告,须在经批准的固定场所内张贴,严禁在其他任何地方张贴;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
第十三条店招设置技术标准
店招除遵循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和要求外,还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沿街店面实行一店一招(设置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一个段面店招规格相对统一,一门多店的应使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店招设置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的牌匾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二)底层门面招牌设置,其宽度应为门面宽度,高度不高于二层窗口下沿,底面与门梁高度相平,厚度不得突出建筑物立面,同一建筑物招牌应力求整齐统一协调。招牌原则上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确需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按楼顶广告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中高层裙房的招牌设置,除遵照上述底层店招设置外,也可设置于裙房楼顶但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高度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过裙房两侧墙面。
(四)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办公楼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可在其入口位置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
(五)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可在建筑红线内至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六)店招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对店招牌匾标识出现画面污损、字迹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店招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牌匾标识。
(七)店招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户外广告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及固定宣传设施系临时建设工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因国家建设等需要拆除,设置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其他原因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须经**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三章户外广告审批与出让
第十五条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向**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场地租用协议、合同或自有场地的权属证明文件(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时,应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签署的意见)。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位置图、外观效果图、构架结构图、灯饰夜景工程方案图等。
(三)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或在房屋屋顶设置较大荷载户外广告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四)利用氢气球等空中飞行物悬挂广告的,应提交气象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经营者或者者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对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明确批复并说明原因。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临时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的,必须报**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批准,并于活动结束之日拆除。
第十七条设置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的店招且符合“一店一招”设置原则的,不需审批。
第十八条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庆典宣传、政策法规宣传、专业部门的纪念宣传、商业宣传等利用户外场地进行宣传活动的,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通过竞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取得广告设置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广告设置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查处:
(一)未经广告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经过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清除的。
(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户外广告污损、陈旧影响市容的。
(四)其他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及内容违法的,或者不标明户外广告制作单位、名称和时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广告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违反城市规划相关规定的,由县规划和建设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的户外广告,当事人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组织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广告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倒挂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设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