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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车辆监管试行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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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车辆监管试行规定

一、车辆的使用和监管

1、车辆监管实行由行政科统管与使用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平时工作日期间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监管,节假日由行政科负责监督检查和监管。司机安全教育由行政科负责,日常事务由各部门负责。

2、工作日期间在本地区内出车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市长途行车由各部门报主管院长审批;出省长途行车由主管行政科的院领导批准。(各部门可实行派车单制度)

3、周六、周日回市内用车,依乘座人数确定。

4、节假日所有车辆一律封存在法院院内,特殊用车(如值班或警务用车)需经院长批准。严格按省高院及中院有关规定执行。

5、每天晚上10点30分以前,所有车辆一律归院停放在本院机关院内。出长途需在外过夜的车辆要提前报告,未经批准在外过夜的车辆按私自出车处理。警车外出,严禁停放在旅游景点或酒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门前。

6、车辆外出回院后,一律按指定位置定位定向停放整齐,车辆一律不准压线停放或堵塞通道,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的对驾驶员予以警告批评。

7、院领导车辆由行政科统一负责监管。因各种公务活动需调用车辆的,由行政科负责统一调配使用,各部门必须按要求服从调配。

8、各部门必须按车辆固定司机,由司机对乘座人员和车辆的安全负责,并报行政科备案,接受安全教育。

二、警灯、警报、警牌的使用和监管

1、非因审判、执行等特别公务活动,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2、因执行公务需使用警用设备时,一般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3、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果已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4、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笛、警报器。

三、车辆维修和油料的使用监管

1、车辆维修

行政科统一安排车辆修理,各部门不得自行维修。维修实行定点。平时各种修理由各部门呈报,行政科根据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车况等因素,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定维修项目;每车单独设立维修档案,由行政科统管。

2、车辆维修的程序及权限

车辆需维修时,由车辆使用部门写出送修申请单,然后确定修理项目。修理项目存入该车档案,每月统计一次,在司机会上公布。

维修费在500元以下的,由主管副院长批准;500-1000元的由主管行政科的副院长批准;1000元以上的由党组集体研究。批准后,均应由行政科加章送修。送修车辆需二人以上与修理厂共同议定修理价格,并签字确认,结算时凭确认书结帐,每月结清一次。

维修费支付,由院行政科提供拖欠和维修金额,院财务依收支情况支付。各部门年内必须将旧帐清结,全年新维修费用的清偿率不低于50%。清偿维修费用,每季度进行一次。

3、油料的使用监管

院领导及各部门全年的车辆燃油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及日常保养费三项实行全年定额,即院领导每车每年10000元,各部门车辆为8000元(维修费除外),院领导的经费由院财务负担,各部门的经费计入部门开支。金杯车由法警队监管,部门用车费用由部门承担。

受院里指派,完成全院性的工作,按实际需要,院财务统一核报费用。

4、车辆保险

车辆保险院领导及各部门的各种车辆均要实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由院里统一支付。有条件的部门也可购买其它险种。

5、车辆停放

周六、周日允许离院停放的车辆,必须向行政科呈报具体安全的停放地点,行政科备案。

四、奖惩

1、各部门应在确保车辆安全行驶的前提下,督促司机精心保养和维护车辆。司机不负责任故意造成车辆损坏的,自行承担修理费用,并视情节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理。

2、因公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由司机个人承担;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所有损失全部由司机个人承担。

3、因责任心不强,致使车辆缺油、缺水,造成机械总成故障甚至损坏的,追究司机的责任,视情节予以赔偿。

4、违反规定在外停放车辆或私自出车造成车辆丢失的,由司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5、对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并被评为优秀驾驶员的,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五、其它

1、严禁公车私用。不得用公车接送家属、子女上下班、上放学等。

2、严禁酒后开车、开“赌气车”和“霸道车”。

3、严禁超速行驶。行驶中要严格按照公路标志所标明的速度行驶,不得超出标志速度限定。雨、雪、雾天行驶更要谨慎驾驶,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