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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推进我县基层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加大对目标工作的落实力度,继续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确保年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真正做到以科学的目标管理人,以规范的制度约束人,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基层司法所及全体司法助理员。
二、考核内容
三、考核时间
另行通知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职能科室根据相关客观数据和情况,查资料、看实地。考核严格按照标准评定分值,并当场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
五、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在全县前四名且基本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司法所,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名次。
2、年度综合考核排在前七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其中:司法助理员5名,协管员2名)作为先进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3、年度综合考核获奖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作为上报出席县、市、省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主要依据。
4、年度综合考核末位的,局党组对该所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目标考核末位的,对该所负责人进行调整。
5、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向各镇党委、政府通报。
六、奖惩措施
(一)司法所考评加分项
1、上年度集体受到县委、县政府以上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表彰的,按省、市、县分别加1.5分、1分、0.5分;
2、业务工作有创新,并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的,按省、市、县分别加8分、4分、2分;
3、被推荐接受迎接国家、省检查调研的加3、1分;
4、宣传报道在市级报刊上登载的,每篇加1分,在省级报刊登载的每篇加2分,同一报道以最高标准记算;
工作信息被市局采用的每条加0.2分,被省厅采用的每条加0.5分,此项总分最高奖5分;
5、被推荐接受国家、省检查,分别加3分、1分;
6、与上年度综合考评相比,每进一位加0.5分。
(二)个人加分项
上年度个人受到县委、县政府以上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表彰的按省、市、县分别加4分、3分、2分;
被评为镇级优秀公务员的加1分;
此项加分不重复记算。
(三)司法所考核减分项
1、迎接省、市、县调研、检查被通报批评,为司法行政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扣3分;
2、社区矫正对象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重新犯罪,被上级机关责任追究,通报批评的,扣5分。
3、在效能建设、创先争优、文明创建工作中工作人员被县通报每人每次扣2分。
(四)个人考核扣分项
1、在效能建设、创先争优、文明创建工作中被县通报一次扣2分;
2、不依法办事,作风不实,群众举报经查核实的,每次扣2分。
七、一票否决
1、基层站所民主评议中位列所在镇末位以及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规定的,所和个人当年均不得评先评优。
2、司法所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按县效能建设具体规定执行,被县效能办通报2次的,该所及个人均不得评先评优。
3、作风不实,不依法办事,经群众举报年内达2次,且核查属实的,其个人不得评先评优。
此考核办法由局考核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