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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美化市容,规范城区临街房屋改、扩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临街房屋改、扩建范围是指城区、东江城区临街三层及以下建筑。
第三条临街房屋改、扩建内容包括:
(一)改变原有房屋审批土地用途,将临街住宅(含车库等)、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等非商业用地的房屋改、扩建成商业门面;
(二)房屋扩建超过原有用地范围且改变土地审批用途;
(三)在原有建筑上加层或扩大建筑规模(含将临街走廊改建成商业门面的);
(四)改变临街立面或有较大结构调整的房屋装修;
(五)将临时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或改变土地审批用途将临时棚点改造成商业门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临街房屋确需改造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其产权所有人持有效证照和相关文件,经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改造。
第五条临街房屋改、扩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确保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六)不影响市容市貌。
第六条临街房屋原地改、扩建,且需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和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含将原有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或将住宅、办公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等),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相关立项改造文件,私有房屋须持个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原件和相关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处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重要节点地段须经市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持原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1〕49号)文件有关要求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有关变更审批手续,报市政府审批;
(三)持房屋改、扩建设计文件到市城乡规划处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报建手续;
(四)按建设规模大小,凭市城乡规划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等有关资料到市住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报建手续;
(五)竣工验收后,凭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有关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房屋产权、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临街房屋改、扩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屋加层或底层降低标高,必须取得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院有关建筑结构允许的证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报建手续;
(二)房屋改、扩建且改变原有土地用途,先办理土地用途改变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三)房屋改、扩建未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且未超过原批准用地面积的,只需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若涉及增加容积率的,应办理容积率调整审批手续。
第八条临街房屋改、扩建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居住房屋改造的,报建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含人防费)全免;因调整容积率,按政策补交出让金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后实行“五五”分成,即原使用单位50%,上交市财政50%。地上建筑物由原土地使用权属单位按照“拆一补一”的标准自行拆除,不再给予其它任何补偿。
(二)属私人所建房屋,取得合法手续,自愿申请改造的,在原有拆除面积范围的报建行政事业性费用全免;因调整容积率,按政策补交出让金的,土地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地上建筑物由原住户自行拆除,不再给予其它任何补偿。
第九条临街房屋外立面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按建设工程报建程序办理。
第十条临时建筑改为永久性建筑或改为商业建筑的,须先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临街房屋改、扩建未办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报建审批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其相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根据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的需要,对临街建筑予以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及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不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至2014年12月30日止。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