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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护村级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农村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和本镇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设立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每年研究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不少于二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如涉及人员变动,再及时调整充实。
第三条继续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度。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对各村财务实行以委托制为核心,在坚持“五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六统一”管理,即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资产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以村为基本核算单位、民主监督机制不变。受村民委员会委托,以镇为单位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四条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配备2名会计,依法进行记账,按村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账和存款账,全面实行电算化管理。
第五条在村级会计委托制度运行中,村级配备一名村出纳,负责办理村级财务事项,登记现金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等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一章财务预决算
第六条村级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各村在编制预决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并进行分析。
第七条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重点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两委讨论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村务(财务)公开栏中公布,向村民公开。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由出纳负责现金的收付和库存管理,因管理不慎造成损失,由出纳员赔偿。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九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公款私借,不准漏收存款利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大村1000元,小村500元。超过限额时,必须将超限额现金及时存入信用社统一帐户,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会计每季与村出纳核对现金账,盘点库存现金。盘点核对情况须及时上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对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出纳库存现金长款归公,短款以挪用公款论处。
第十二条村级统一在官路信用社设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转账结算,严禁多头开户,撤销存折户改为支票户管理。严格坚持支票和印鉴分开保管,支票由村出纳保管。
第十三条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资金时,须经村书记、主任同时批准。预领资金,一般应控制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确需超过1000元的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公务完毕后,预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三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所有收入款项必须填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及时入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收入。违者以侵占集体资产论处。
第十五条村级集体的所有收入款项须由村出纳员亲自开票收款,做到收款开票及时,内容详实,数额准确。由于特殊原因确需非出纳人员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3天内向出纳结清。否则,以挪用公款论处。
第十六条村级集体的所有收入款项都必须全额开票入账,必须票出款齐,严禁以收抵支。
第十七条收款收据必附的原始依据必须附齐,如银行存款利息清单等。
第十八条向农户统筹一事一议资金和其他集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村级集体因需要需大额借债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两委不得擅自举债。
第二十条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各种应收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并将账外拖欠款及时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确属无法收回的,要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意见,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核销,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级集体的所有支出款项都必须做到票据规范,时间准确,内容详实,用途清楚,手续齐备。否则村出纳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二条村级集体的所有支出款项都必须以实付金额记入现金或存款账户,未付部分记入应付款项账户,严禁以支抵收。
第二十三条付款票据必附的原始依据必须附齐,如材料费中的销货清单、付给各户的各项补偿款等。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具体包括:
㈠坚持村级行政事务零招待制度。各村在行政事务中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不得赠送礼品和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㈡差旅费开支按县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㈢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严格控制用公款组织考察。确需用公款组织考察的,必须填制考察审批表,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㈣严禁滥发奖金、福利及各种补贴。上级下拨给村的奖金、工作费等款项必须全额收款入账。
㈤村级下列开支项目要实行限额控制,由各村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支付标准:
⒈干部报酬(包括固定补贴)的支付标准。包括月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月固定补贴标准等,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和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备案。实行实误实计的,应专人负责进行用工登记。实行月工资的,限于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工资标准可参照村级年经营收入,由镇确定其对象村,发放对象限于村主要干部,其他干部按实误实计发放报酬。按月发放工资的不得再支付实误实计报酬和固定补贴。不得以共产党员名义发放干部报酬和补贴。
⒉通讯费开支或补贴标准。通讯费开支或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和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备案。报销通讯费必须凭电信部门提供的正式发票,标准内的按实报销,超标准的按标准报销。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购置个人通讯工具。
⒊其他应由镇、村规定的项目标准。其他有关项目的标准,由镇、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村级确定的标准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和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备案。由镇确定的标准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加强应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应付款项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严格控制举债搞建设,村集体确需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建设的,要从还债能力出发,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严禁擅自出借集体资金;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凡发现擅自出借集体资金的,除要立即追回并按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财务审批
第二十七条规范审批手续,实行村级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审批前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再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任联签。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村,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须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有书面依据。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村,一次性支出2000元以下的,由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联签。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须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有书面依据;开支前须事先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办公室审查同意,如果是预算外的还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范财务审批手续。各项开支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据,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规范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凡支出的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证明,审批人审批,做到三项手续齐全。
第六章收支结报
第三十一条各村票据每月结报(村财务收支少的村,可每季结报),村级收支票据在各项手续规范后,及时上报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再登记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收支票据必须在结报期限内结报。如果结报期内无收支,实行零结报。村一时不能支付的,一律由村开具收款收据,与经手人结算,记入应付款项账户。
第三十三条镇村级会计有权退回手续不规范的收支票据,必须退回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的收支票据。在没有特殊情况下,镇村级会计必须在票据结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记账,并向村提供财务公开资料。
第三十四条镇村级会计必须及时向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负责人报告有关村级收支票据结报不及时或不结报等情况,由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及时建议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类票据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第三十六条加强村级收入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各村必须统一使用县农业局发放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不准使用其它收款收据或自行印制的收款凭据。严格实行收据领用制度,原则上各村领用数量在2本以下。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收款收据由村出纳领用、保管,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由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核查后存档保管。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连续序时使用。
第三十七条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对各项支出原则上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须由收款方填制的内容齐全的《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借)款凭据》。对内部支付干部报酬、报销差旅费等,必须使用县农业局统一印制或指定的票据。
第三十八条对县农业局统一印制或指定村级使用的四种票据,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作如下补充规定:
㈠统一收据。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不得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村级领取的统一收据只限本级集体收款时使用。一个村级集体不得同时使用2本或2本以上统一收据。填制统一收据不准跳页、隔页,作废的统一收据必须存根、收据、记账三联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
㈡农村集体用工报酬领据。限于发放干部报酬和其他用工报酬时专用,不得有其他用途,也不得以“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借)款凭据”及其他自制票据等代替本票据。
㈢差旅费报销单(包括县农业局印制或指定的)。限于出差报销时专用,不得有其他用途,也不得以“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借)款凭据”及其他自制票据等代替本票据。
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借)款凭据。对开支确实不能取得外来票据的使用本票据。
第八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财产物资要通过建立总账、明细账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加强维修保养。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等要经村两委同意,大额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或公开出让,并及时收回价款。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金额1万元(1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报镇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入库时应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财产物资的承包、出租、出借要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四十三条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
第四十四条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提取折旧。
第九章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农村土地和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工作。
第四十六条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工程建设项目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由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鉴证,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用于村务公开,一份交由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存档。
第四十七条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四十八条对于重大项目的承包方法、承包指标,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工程发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重大项目县级各部门有规定的除外)并报镇政府备案。
第十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镇按要求配备会计,负责各村的账前票据审核和会计核算工作。会计实行持证上岗,持有会计证和省农业厅颁发的会计电算化证书。会计由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配备村出纳,持有会计证。村出纳由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五十条村文书(兼出纳)作为村主要干部之一,应享受与村主要干部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财会人员应按时处理账务,定期盘点和核对库存现金、财产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第五十二条财会人员要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资金筹集、使用及财产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者有权责成其纠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十三条村主要干部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人员。出纳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调换。
第五十四条村出纳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一章民主理财
第五十五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印章原则上由组长管理,村干部和财会人员不得管理此章。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监督财务制度实施,进行财务审核,及时征求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五十六条各村财务必须按实公开,“村级财务情况公布表”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小组长签名,并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方可公开。各村至少设置一处1.2m×2.4m以上、防风防雨且能上锁的村(财务)公开栏,并按要求公布,其公布内容须保留15天以上。公开栏旁须设意见箱,钥匙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专人保管,每月至少开启1次。
第五十七条各村财务公布,一年不得少于4次,有条件的村,可每月公布。重大事项须随时公布。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为村级财务公布月。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分配方案以及土地征用补偿和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逐项逐笔予以上墙公布。如未按期公布,村民可向镇或县农业局举报,督促其公布。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会计年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对会计电算化资料定期刻录保管。
第五十九条镇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归档管理。档案室必须配置防火、防盗、防蛀、防潮等设施。村级会计资料集中保管期限为3年,期满后由镇逐年返还给村,由村落实专人保管。对档案保管不具备的村,暂缓移交。
第六十条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级财务档案的,须经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
第六十一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保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会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第六十二条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簿册,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十三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查明事实后,严格按照《县官路镇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官路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