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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有效遏制乱开滥支行为,逐步实现村集体财务“理财民主化、管理程序化、监督制度化”,推动我镇农村财务管理上新水平,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盘陀镇村级会计委托实施办法要求,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经济每年的预决算,应当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由村委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负责本村的财务管理。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账务每月结清,每月向村主要领导书面上报财务收支情况。按时做好有关报表填报工作。
3、报账员应严格执行现金入库手续和发票报销制度,坚决杜绝公款私存。现金收入必须按时上解银行,现金库存不得超过1000元,以确保安全。
4、暂借款。由本人出具借条,经批准后,方可借款。差旅费一般在出差回来后五天内报销,借款及时结清。
5、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在财务允许的范围内单项开支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支书、主任协商后共同签字;3000以上的开支,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支书、主任共同签字方可报支。
6、财务报销。坚持实行"四手联签"原则。即:有经手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村委主任、村支部书记。在审批过程中要注意审查每张原始凭证中下列要素是否齐全,即:单位名称、日期、收款单位、单价、大小写金额、印章、经手人签名、用途等。所有原始凭证要加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专用章,方可报销。差旅费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财务报销时,要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齐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入账:
(1)白条子;
(2)经办人、证明人及审批人不全的;
(3)发票字迹不清或涂改的;
(4)其它违反财务制度的;
7、凡工程等重大承包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付款,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或有关部门审计后方可执行。
8、公款不得外借私人。凡发生擅自出借资金的,除要立即追回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将对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确需对外投资,为他人担保或出借资金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形成决议,并办理合法手续,企业借款必须具备合法借款手续。
9、未按财经规定程序办理的,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张或借集体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为他人(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谁办理谁承担,涉嫌违规违法犯罪的,要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10、村级建立健全三个小组:一是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村委主任担任,成员由两委、村报账员、党员、村民代表等组成。其次是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成员不能是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对每月发生的收入及支出的凭证进行审核,符合本制度第一条规定的要加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专用章"方可入账,否则,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有权不予入账。三是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产生,由3-5人组成,协助理顺村级财务。
11、每季度公开所有账目,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集体审核,组长签字,对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账目不予报支。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做到收支合法合理,保管规范妥善,不出差错。
二、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具有清楚完备的手续,手续不完备的,报账员应予拒付,临时性因公借支必须填写领借单,经村委主任签字后方可付款,并及时和领借人结账。
三、向农户收缴的村级公益事业资金、"一事一议"的筹资款因业务量大,要指定收款人员,收款后十日内如数交村报账员,收取的各项发包款项和管理费,村报账员要当场开出收据,杜绝坐收及不通过财会人员擅自收缴现金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现象。
四、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做账外账。
五、杜绝公款私借和利用职权私自借款。各种应收款坚持谁出借谁收回原则,由经办人员催收。对原有的各种欠款,制订好回收计划。到期不还的,应采取行政和法律途径收回。
六、加强对存款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公款私存。支票、存折和印鉴要分别保管,并定期与银行核对准确。
七、有价证券由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到期及时兑现本金及利息,有价证券不准外借,不准利用职权私自替他人担保、抵押。
八、对因增加投入确需借进的民间借贷,借进款项时,应由村报账员开出收据并及时入账,支付的利率按有关财经规定程序决定执行,未经上述手续报支利息,村级报账员有权拒付。
九、村报账员应按业务时间顺序,及时准确登记现金收支日记账,每月至少一次与会计服务中心会计进行核对银行存款,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做到账款相符,保证货币资金的完整。
(三)开支标准及审计制度
一、村管理费支出开支标准本着勤俭办事、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和行政支出。各行政村领导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
二、差旅费:按照文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交通通讯费:村干部不得动用公款购置交通、通讯设备(包括摩托车、传呼机、手提电话等)及报支相关费用(如电话费等),也不准占用和摊派下属单位和企业的资金购置上述交通、通讯工具。
四、享受固定工资的村干部工资可按镇有关文件执行,其他人员工资和奖金标准参文由村两委会研究执行。
五、各村报账的收支发票规定,收入发票要使用省农业厅印制“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定期结账;支出凭证要求内容清楚、手续完备,并"四手联签",即:有经手人、村务公开监督组长、村委主任、党支部书记共同签字,支出报销凭证除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凭证外,其他一律要用正式发票入账。
六、各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出具体项目开支的定额标准。各村在报支时要认真执行。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认真审核入账,如发现超标准收支的将退回,不准列支入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开支标准的,按财经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报镇经管站审核,再上报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按实际变动标准执行。
七、镇经管站定期对各村各项开支标准情况进行审计。
(四)财务管理奖惩制度
一、各村不得私设小金库,各种收入必须如实、及时与镇会计服务中心结报。
1、村领导授意、指使、强令村报账员私设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2、擅自私设小金库的,将报经县财政局或县农业局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对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村必须及时、完整、真实报账。村领导授意、指使、强令村报账员拖延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由镇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村财务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上报的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上报原始凭证不真实等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对该负责人处以取消年终考核资格,并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村报账员必须如实向镇会计服务中心报告本村合作经济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拒收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凭证,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农村会计委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镇农村会计委托工作领导小组将酌情给予表扬,并上报镇党委、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否则财务人员负有一定的责任,并酌情予以处理。
五、村领导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及中心制度规定行为的村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镇党委、政府给予撤职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村财务人员,将恢复其名誉和原有的职务,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五)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报表、其它与财务有关的对账单、交接单位、各种承包合同及协议等。
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立卷归档、保管、查阅。
三、按核算单位分年度编制档案目录,实行一村一柜,分别管理。
四、按季对会计凭证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对会计账薄、财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建立会计档案登记薄,分类登记保管。
五、查阅或调用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经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主任同意,并建立会计档案查阅或调用登记薄,对查阅时间、内容、归还时间等作好记载。
六、销毁会计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属销毁范围的会计档案资料经登记造册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六)票据管理制度
一、统一规范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财务使用票据,杜绝不规范的票据或白条入账。
二、从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外取得的收支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监制的票据。
三、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对外开具的票据必须使用由省农业厅监制的专用票据或税务财政监制的票据。
四、经管站负责对专用票据进行登记管理,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及村报账员负责对领用的票据进行妥善保管、使用。
五、建立票据领用登记薄,对票据的领用、换、退按单据号码序号登记,每年年终由经管站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票据使用要书写工整、规范,使用完后的存根要交回乡镇经管站。
(七)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级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村党组织书记为领导小组组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副组长。
二、财务公开的范围: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收益分配,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投资,债权债务,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各类福利性、分配性收入和民主评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奖惩情况,企业(耕地和山林等)承包、工程招标投标及村民质询或意见的答复和办理情况,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包括财务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债权债务和集体投资项目及《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要求公布的内容。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必须在每季第一个月20日至25日分村对上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张榜公布,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四、公开的主要形式:主要以固定村务公开栏公开为主,在各种会议上公开为辅。
五、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村报账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签字或盖章后予以公布。
六、财务公开后由各村收集群众意见,及时将情况反馈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七、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至30日为查账日,镇会计对群众提出的疑问或要求查对的账目认真查对和耐心解答。
八、镇会计服务中心对群众反映需调查的问题应在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答复。
以上制度,希各村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