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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的管理行为,提高支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磐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审批及权限的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支农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收入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性支农扶持资金。主要包括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扶贫、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林业生态保护、农业科技发展、产业化扶持、农民培训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涉及县农办(扶贫办)、农业、林业、水利、科技局、农发办等职能部门。
第三条支农资金管理是指对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支农资金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效率,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第二章支农资金设立
第五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支农项目立项指南,申报争取的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各类支农专项资金。
第六条本级财政按照法定增长要求和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分类设立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一)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制定全县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二)由农口主管部门分别提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草案,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审定,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章支农资金整合
第八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指南,结合县本级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确定年度支农项目实施规划;县财政根据支农项目实施规划,建立财政涉农项目库,各农口部门向上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在财政涉农项目库中提取,有利于以项目为切入点的财政资金整合。
第九条严格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对年度实施的支农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用途和对象基本相同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改变分散使用的状况,促进支农资金的集中有效使用。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对单个支农项目的扶持原则上控制在该项目投资总额的70%内,避免对单个支农项目的多头包装、重复扶持,扩大涉农企业和涉农项目的受益范围,增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安排的无法整合的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其指定的用途和范围,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由县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下达。
第十二条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可以整合的专项资金,应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整合使用,用于兑现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支农惠农项目的政策性补助。已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政策性补助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资金补助标准,结合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提出分配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下达。
第十三条未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非政策性单项补助经费,需在县财政年初预算已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补助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长审批;补助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审批。
第十四条未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以及其他临时急需安排的支农补助资金,需县财政追加经费的,由各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县政府请示,经县长批阅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县长的批示精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补助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长审批;补助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章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五条支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根据资金性质实行分类拨付制度。
(一)扶贫资金报帐制。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和各乡镇均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财政扶贫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的原始凭证(支付清单或正式发票等),经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账。报账的资金从县财政扶贫专户划拨到相关乡镇政府扶贫专户或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账户。对已报账的原始凭证,财政部门在加盖"已报账"印章后退还项目实施单位存档。
(二)财政直接支付制。支农项目验收后,由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用款申请,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补助文件或报告处理单等有效依据审定后,由国库集中拨付到相关单位和部门;单个补助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支农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资金补助文件、县财政结算项目审核意见书以及实施单位的书面用款申请,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建单位;粮食直补、种粮农资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农业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直接补贴农民的方式,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的程序和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
(三)财政授权支付制。未列入支农项目扶持导向目录以及其他临时急需安排的单项支农补助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的拨款依据,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组,由乡镇财政按照县财政的授权将款项直接拨付至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完成一定量的施工任务后,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预拨付申请,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确定预付工程款数额,经财政局审批后,预拨部分项目资金。预拨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七条支农资金拨付严格按规定实行转帐结算,不得直接用现金拨付。
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做好支农资金的筹集,加强支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抓好支农项目的落实和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对支农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加强项目成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九条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度,对由财政支农资金扶持的项目,要充分利用相关媒体或乡(镇)、村公共场所和公开栏,对项目立项、实施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补助、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支农项目管理和支农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以任何借口滞拨支农专项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支农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支农资金的专款专用。开展对支农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导向机制。
第二十一条县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支农专项资金的审计、检查。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支农资金的,扣回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