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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出台女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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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出台女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政〔〕3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五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和服务,职工生育费用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基金统一征缴,支出分别列账管理。根据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实际,我市暂不调整征缴比例。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生育费用补贴是指对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和药费给予的补贴。

第七条生育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顺产700元;

2、剖宫产1500元;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200元。

上述补贴标准为报销上限,实际发生额低于标准数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经卫生部门批准设置妇产科的医院。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转院、异地人员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参保女职工在妊娠首次检查后,应持《准生证》原件、复印件,医保手册,IC卡及身份证,到医保中心填写《市城镇职工女工生育保险住院备案表》登记备案。

第十条每月下旬,参保职工持《市城镇职工女工生育保险住院备案表》、《准生证》、IC卡及身份证、医院诊断(原件),医院收费收据(原件)、病例复印件、出院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到医保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生育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等部门要配合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按国家《社会保险征缴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