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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相关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全市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额调剂的原则实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业务办理。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协同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失业保险基金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属地政府为失业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市政府将失业保险责任目标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逐步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和失业调控机制,实行动态分析监测,并制定相应预案和措施。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各县(市、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25日前划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月末将失业保险费转入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当月支出计划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基金转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出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收到拨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进行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留存相当于1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
第十二条市本级和各县(市)的失业保险历年滚存结余和应收未收的失业保险欠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审计后,纳入市级统筹基金范畴,暂留存市本级和各县(市)。动用留存基金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动用留存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定额调剂,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200%;调剂后有缺口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级政府筹集资金解决。
使用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
(三)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应缴2%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四章失业保险业务经办
第十六条每年7月1日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统一规范业务经办。失业人员登记接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以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为保证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将准备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情况提前2个月预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提前介入预审档案。凡一次性接收80名以上(含80人)失业人员,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一线工作法”,积极深入参保单位,现场为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的无缝衔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第十九条接收失业人员在20人以下,参保单位报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经专职审核人员审查,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接收手续。一次性接收失业人员超过参保单位职工总数10%或20人以上(含20人)的,由专职人员审核档案,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备案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重组改制或关闭破产移交失业人员时,需提供改制、破产批文及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并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备案后,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及职工、失业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金保工程”要求,使用统一社会保险业务软件,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共享、信息联网,全面提高失业保险业务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