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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法制办文件制发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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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法制办文件制发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州的规范性文件制发行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工作制度、请示、报告、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并负责各市(县、行委)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州政府各部门应于年初结合州政府的立法规划,制定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发前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制发建议,并报送分管秘书长审定。

规范性文件制发建议,应当包涵以下内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的理由、负责起草的部门、会办单位、预定报送时间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会签。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发建议经审核同意,由规范性文件承办单位负责起草送审稿。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送审稿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一式五份,由承办单位连同有关资料(制定依据、现行规定、起草说明、会签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一并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七条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登记,审核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说明后,可延长审核期限。

第八条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分别征求意见;需要广泛征求意见的,可以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涉及公民权利义务、属社会重大事项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九条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就送审稿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WTO规则相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第十条州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退回原送审单位: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送审稿没有同时附送与起草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依据及调研报告的;

(四)送审稿有明显的内在矛盾、漏洞或者其他重大缺陷的。

起草部门对退回的送审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后,可以重新报送审核。重新报送审核的,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州政府法制办认为送审稿成熟的,应当通知相关地区和部门作为研究草案,附带起草说明,一式30份报州政府办公室等待上会研究。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对调整范围单一、有关部门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草案,也可以采取州政府领导传阅通过的方式,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州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

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讨论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会议决定通过或者不通过;需作必要修改而在本次会议上不能通过的,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重新呈送会议研究。

州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专门载体上公布。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按年度编辑发行《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第十二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不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退回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