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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执法案卷评查的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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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关于执法案卷评查的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州行政执法案卷评议审查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州内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全州各地区、各部门中依法或受委托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行为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全州各地区、各部门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对全州行政执法部门办结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卷是否合法、准确、适当、规范进行评议审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人事、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资格、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规范程序、办结时限、文书格式、案卷整理等八个方面进行评议审查;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七条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行政执法单位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在《政府法制》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抽调单位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