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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务实高效、规范有序、多方参与的督办机制,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能,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政务督查内容
1、上级督办事项:指省政府督查室、省有关部门及有关上级单位交办的督办事项。
2、重点督办事项:指针对年度政府长期性、重点性工作开展的督办事项。
3、专项督办事项:指针对某一阶段政府重点工作开展的督办事项或领导交办的督办事项。
4、领导批示事项:指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事项。
5、会议决定事项:指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专题会议决定并需要督办的事项。
6、社会投诉事项: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投诉事项。
7、其他督办事项。
二、政务督查形式
1、文件督办:通过文件形式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办理。
2、电话督办:通过电话形式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办理。
3、实地督办:通过现场走访和检查形式进行督办。
4、联合督办:与有关地区或部门联合进行督办。
三、政务督查程序
1、立项: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要求确定督办事项。
2、交办:通过文件、电话等形式交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办理,并明确办理要求和办复期限。
3、催办:及时督促承办地区和部门加快办理进度。
4、反馈:承办地区和部门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结果,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重点。
5、审结:审核督查事项事实是否清楚、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行为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
6、通报:对办理结果进行通报。
7、上报:对办理结果进行上报。
8、存档:分类进行存档管理。
四、政务督查责任
1、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为政务督查协调主体,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分管口督办事项的重大协调及重点督促,并指导督查科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2、秘书为政务督查落实主体,根据督查要求督促协调口督查事项办理工作,并加强与督查科的衔接协调。
3、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为政务督查责任主体,根据工作职能承办具体的督查事项。
4、督查科为政务督查工作主体,具体负责各类政务督查的办理工作。
五、时限要求
1、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2、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原则上15日内办结;15日内不能办结的,根据实际定期通报情况,直至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