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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办机关公文处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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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办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本办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性、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市办综合科是本办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收文办理。上级来文,由综合科机要员填写公文处理笺,由综合科科长签署意见后,呈送有关领导和承办科室。下级来文,由综合科填写公文处理笺和呈报意见,呈送有关领导和承办科室。涉密文件要专柜存放、定期清点、按期收回。

第六条公文批办和传阅。公文按批办件和传阅件,批办件一夹一件,按主任或其他办领导批示意见,直接送承办人。处理完毕后,承办人要在公文处理笺上注明公文处理过程、结果、承办人姓名和办结日期。因故不能按办领导批示意见办理的,要注明原因并提出工作建议。传阅件可一夹多件,办领导阅后签名,也可根据需要提出办理意见。

第七条公文的签发。应由主任签发的文件有:向市委、市政府、省农开办和财政局党组报送的报告、请示;发往各县市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涉及农业开发重大问题的文件;重要的政策性宣传稿件。

应由其他办领导签发的文件有:一般性业务文件。

第八条外单位与我办的会签文件,原则上由分管办领导审签;以办名义拟发的信函由副主任或正、副调研员签发;为联系某项工作,需以办内科室名义拟发的信函由科室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办领导在审批文件时,要有明确的批示意见。

第十条办内各科室都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文件的登记、收发、运转和保管、保密工作,做到存放整齐、及时传阅、规范管理。形成的各类文件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移交或清退、销毁,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科室以办名义印发的公文,由主办科室起草,分管办领导审批,由综合科进行公文格式和文字把关后印发。凡我办自产公文,一律在综合科留存两份备查。

第十二条印章的使用管理。各类印章的使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用章登记后方可使用。“市农业开发办公室”单位公章,由办领导批准使用;“中国共产党市农业开发办公室总支部委员会”印章,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使用。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