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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配合本公司各部门实际业务需要,以达成企业的有效经营起见,特订定本法。
第二条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的资遣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各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资遣人员:
1.组织编制紧缩或单位并编及撤销。
2.工厂因全部或一部歇业时。
3.工厂因不可抗拒事由须停工一个月以上时。
4.因业务事业范围、生产技术或程序改变,须紧缩职务时。
5.单位人事费用影响单位成本的过度负担或公司利润时。
第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可予资遣:
1.经考核结果而无适当工作或实际业务的。
2.个人专长无法胜任其所承受的职务的。
3.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考绩列为丙等的。
第五条员工资遣先后顺序如下:
1.历年平均考绩等级低者较高者为先。
2.曾受惩戒者较未受惩戒的为先。
3.在公司服务年资浅者较年资深者为先。
第六条资遣员工通知日期如下:
1.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于10日前。
2.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的于20日前。
3.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的于30日前。
第七条本公司资遣的员工给予资遣费,其标准如下:
1.服务未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资遣费。
2.服务一年以上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薪资的资遣费。
3.服务已满5年以上者除发给资遣费外,并按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支给退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