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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防控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好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建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本省及毗邻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及周边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4)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本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在本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4)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的。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省辖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6)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
(5)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应急组织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疫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的储备,按年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1.2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报请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市长担任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市畜牧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商务局、科技局、公安局、交通局、林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察部门、军分区、武警支队、火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置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3.1.3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置工作;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周边市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市境边界建立免疫隔离带。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储备,保证预警预报工作经费,保证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供应,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5)宣传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国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7)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武警部门: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畜禽扑杀等工作。
(9)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情发生期间对上市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
(11)商务部门: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12)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并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3)铁路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并防止疫病扩散。
(14)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读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检疫消毒工作。
(15)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推广,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16)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协助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7)军队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3.1.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2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也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4预警预报
4.1监测
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委员会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疫情举报电话。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乡级以上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c.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d.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
e.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f.相关科研院校;
g.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h.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报告。县(市、区)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化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兽医技术支持机构采集病料,未经省畜牧局或市畜牧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5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必要时,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应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
5.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c.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省政府批准。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公安、纠风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信息应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动员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及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d.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f.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置、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价。
(3)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a.县级以上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4)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a.依法监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b.负责畜禽养殖场(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冷库、中转站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
c.负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
d.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a.国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市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相关出入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市人民政府认为超出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可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或督导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报请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全市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合支持。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3)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波及本地区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市、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疫情处置
6.1疫点
6.1.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车辆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6.1.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2疫区
6.2.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6.2.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2.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6.2.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2.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6.3受威胁区
6.3.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6.3.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善后处置
7.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局。
7.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读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7.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安排。
8.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置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兽医、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8.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紧急防控物资的调运。
8.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8.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2.5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疫苗。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市级疫苗储备可以和生物制品厂签订合同,由其代为储备。
(2)诊断试剂。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3)消毒药品。氯制剂、复合酚制剂、氧化剂、醛制剂、碱制剂等高效消毒药品。
(4)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5)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等。
(6)运输工具。密封运输车。
(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8)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9)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10)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多功能应急灯等。
8.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都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留常年规模,滚动使用。主要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和更新、扑杀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应急预备队的培训演练等方面。
市级资金储备不少于50万元、县级不少于10万元。专项储备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口蹄疫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中央、省、省辖市、县财政分别承担60%、20%、10%和10%。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饲养者个人按照50%、20%、10%和20%的比例承担;规模饲养场发生口蹄疫疫情的,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养殖单位按照40%、10%、10%和40%的比例承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中央、省、省辖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0%、20%、20%、10%。其中国家级和省定贫困县不承担费用,其应承担的费用由省、省辖市各按50%的比例分别承担。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饲养者个人按照50%、20%、10%、20%的比例承担。
其他动物疫病的疫苗、扑杀补偿等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8.4培训和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各级政府每年应有计划地举行实战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具体预案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委员会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疫情处置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置、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0.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畜牧局备案。
10.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