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市政出台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快速有效救援”原则,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明确抢险救灾责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对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进行快捷有效的抢救,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和可能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事故抢险单位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组成,负责事故救援的领导工作。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组织指挥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工作;接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指挥长、副指挥长要及时准确了解情况,批准现场救援方案;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做出各种正确的救援决策,必要时向省和国家应急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
指挥部下设事故灾难抢救组、事故灾难抢险技术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治安小组等5个现场救援专业组,各专业组组成和职责如下:
2.1 事故灾难抢救组:
组 长:事故所在地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市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组长:抢险组织主管部门负责人
成 员:由组长确定
负责组织人力、物力,确定抢险施工方案和现场抢险救援、事故抢险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
2.2 事故灾难抢险技术组:
组 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黄金局或乡镇企业局局长
成 员:由组长确定
负责制定事故灾难抢救方案,解决事故灾难抢救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2.3 后勤保障组:
组长:事故所在地县(市、区)长(市属以上企业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局长、宣传部部长(市属以上企业由宣传部副部长、财政局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组长确定
负责事故灾难抢救过程中的物资供应、资金供应、抢险人员生活安排、遇难人员家属安置和接待工作;负责事故灾难的信息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工作。
2.4 医疗救护组:
组长: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局长或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由组长确定
负责事故灾难遇险人员和抢救人员的医疗救护。
2.5 治安小组:
组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事故灾难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局长或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由组长确定
负责维护事故灾难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灾难现场和警戒区的设置、警戒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后,事故单位负责人一方面组织职工按有关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抢救,另一方面必须用最快的方式向市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3.2 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灾难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企业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报告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3.3 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认真做好记录,立即上报指挥长及副指挥长,通知各专业救援组组长,并按规定报有关上级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指挥部接报后,应根据事故性质,迅速作出决定,凡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至三人死亡事故灾难时,各县(市、区)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和本预案。凡发生或可能发生三人以上较大事故灾难时,启动市人民政府《特大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和本预案。
4.2 各专业救援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本组成员,赶赴事故现场,在专业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抢救工作。
4.3 事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4.4 各县级应急救援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积极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和现场侦察情况,制订具体的救援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协助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占用场地,调用各类人员、物资、设备。
(3)及时汇报抢险救灾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实施方案的调整、修订和补充建议。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维护好社会秩序,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及时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汇报情况。
(7)配合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8)办理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5 六类易发事故的紧急救援
(1)尾矿库事故灾难。尾矿库出现下列情况要立即起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群众撤离和抢救工作:①暴雨期间或长期阴雨天气时出现尾矿库排洪系统不能满足需要,干滩长度小于最小干滩长度;②坝面出现管涌、滑坡、隆起;③坝体位移异常;④溢洪道异常跑沙;⑤有地震灾害预报。尾矿库值班人员发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发出警告信号,告知尾矿库下游群众向预定地点撤离,同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群众撤离。群众撤离范围符合下列要求:五级库撤出距离为尾矿库下游1000米;四级库撤出距离为尾矿库下游1500米;三级库撤出距离为尾矿库下游2000米;二级以上尾矿库撤出距离为尾矿库下游2500米。撤出人员后,设立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制定具体的抢救方案,及时进行抢救。
(2)火灾事故灾难。当非煤矿山井下主要进风管道发生火灾时,应先采取反风措施,撤出井下工作人员;井下回风巷道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先撤出上风侧人员后,再进行反风,抢救下风侧人员;灭火人员必须配带隔离式呼吸器,在上风侧实施灭火,严禁灭火人员进入下风侧或在下风侧组织灭火。如现场灭火不能控制灾情,应及时撤出人员采取泡沫、灌浆、密闭等灭火措施进行灭火。
(3)透水事故灾难。当工作过程中发现挂汗、挂红、出水量增大、有害气体突然增加、巷道内发冷、地鼓、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工作人员,组织探放水。如发生透水事故,必须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工作现场,切断淹没区所有电气设备电源,起动备用水坝进行排水;主要泵房司泵工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要及时清点井下撤出人员人数,发现有人遇难,要立即制定排水方案,组织抢救。
(4)中毒或窒息事故灾难。发生有害气体中毒事故或窒息事故后,企业要立即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事故发生的性质,研究制定抢救方案,组织抢救,切不可盲目进入事故现场。抢险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配带隔离式自救器方可进入现场进行抢救。如无隔离式自救器,必须首先采取通风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才能进入现场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5)大面积冒顶片帮事故灾难。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抢救方案,迅速组织抢救。参加救援抢险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救援抢险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救援抢险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进行排险、加固处理后,方可组织抢险。抢救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确保抢险人员安全。
(6)坠罐事故灾难。发生坠罐事故后,应首先通知井下工作人员组织抢救,并及时对矿井主提升设备及罐笼进行检查,修复损坏的设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当地县、乡政府、社会保障、商业保险和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抽调有政治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接待遇难人员家属、工伤赔偿、抚恤和意外伤害赔偿等工作。
5.2 事故调查
事故抢险结束后,市政府组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工会和其它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划分、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各事故救援组组长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组织成员认真学习非煤矿山安全业务知识,提高抢险救灾业务水平,协调各方面关系,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2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储备抢险物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明确群众撤离报警信号、撤离地点和组织措施。
6.3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成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设备和器材。小型企业要与就近大、中型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或社会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4各县(市、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成立非煤矿山专业抢险指挥部,并报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5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培训,搞好训练,使每个工作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并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
6.6市矿山救护队、各企业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无条件立即赶赴现场参加事故救援工作。
6.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责任和义务。
6.8事故救援期间,指挥部有权调用各生产经营单位储备的抢险物资。
6.9事故救援结束后,指挥部必须对被调用抢险物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