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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充分发挥重点项目支撑、带动作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的重点项目包括:
(一)列入省级重点的项目;
(二)列入市级重点的项目;
(三)其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全程跟踪监督管理,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投产阶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四条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内容重点包括:
(一)项目领导联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项目秘书落实情况、服务质量和效果;
(三)项目推进中存在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责任部门、责任时限等落实情况;
(四)发改委、经委、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水保、林业及水、电、气等相关部门服务情况;
(五)项目推进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按时开工、竣工;
(六)项目建设的形象进度、实现投资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实行月报月结、季度督评、排位通报制度。每月通报重点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开工和竣工情况;每季度进行全面督查评比、排位通报。
第六条月报月结的实施主体为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季度督评、排位通报的实施主体为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重点办。
第七条全程跟踪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为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第八条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考核办法另文下发),市委、市政府对重点项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级和各区县、园区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点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重点项目进度的;
(三)在对重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核准),影响重点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点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对重点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