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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危险化学品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储存是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行使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职能,而我市危险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监管职责原来一直由市商委承担,市和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部门负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为了工作的上下对应和对口管理、指导,国家安监总局在此之前已多次要求我市理顺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职责;其次,按照全市“三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发〔2009〕181号)精神,7月21日,市安监局、市商委正式开展了职责移交工作。目前,市级监管职责已全部移交市安监局,下一步随着各区县(自治县)部门改革工作的推进,区县的监管职责也将渐次移交到安监部门。为规范职能移交后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市安监局于2009年10月拟定了此《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全市经营许可工作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许可对象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新的规范。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版)、《剧毒化学品名录》(**年版)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其余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纳入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市安监局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区县(自治县)颁发。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三、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相关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等相关规定,《办法》从经营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经营储存条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评价,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经营管理台帐,经营限制等方面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作了明确的要求。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二章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四、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及审批办理流程
申办(含到期换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区县、市级安监局各留存1份,下同)及电子版1份;
2.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书(原件及附件);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及产权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属到期换证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属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设计图;
10.易燃易爆经营场所、储存场所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
11.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理化性指标,使用、运输、仓储、包装等相关技术要求,并提供仓储、运输证明材料;
12.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分别出具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
13.企业安装视频监控证明资料。
14.属到期换证的还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6.危化品经营、储存场所概貌图和周边环境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变更经营许可证需提供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1份;
2.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对报告中提出的主要问题的整改合格验收证明;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分别出具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
5.申请变更内容及其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依法不需要核准的除外);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提交拟任对象的安全资格证书,同时提交其它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变更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应提交拟变更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及产权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交增加经营危化品的品名及其理化性指标和储存、运输等相关技术要求;变更经营单位类型,经营地址的,应提交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材料;
6.易燃易爆经营场所、储存场所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事流程:1、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含变更、换证)的经营单位上网申报并下载填写完备的《申请表》,备齐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审核符合安全经营储存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视申报对象情况(如新建加油站、CNG加气站,经营、储存剧毒化学品的)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审查和现场安全验收),符合安全经营、储存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含变更、换证)上网(危险化学品监管政务信息系统)申报并下载《申请表》,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当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受理、审查;经审查符合安全经营储存条件的报市安监局备案通过后发放许可证。
《办法》第十三章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制定此《办法》的相关政策依据和查阅途径
相关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6号);
5.《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年第23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