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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赋予派的重要职责。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一种党际监督,是友好的合作式监督,是非权力的政治监督。在新形势下把握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定位,不仅要充分认识到参政党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关键的是要从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在特征和结构形态来进行分析,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大格局中去认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里,各派应更加积极履行监督职能,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升执政党的治国理政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关键词]参政党;民主监督;新形势
在中共报告中宣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提出了新任务,开启了新征程。各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应遵从时代召唤,切实履行好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职能,进一步增强履行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中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赋予派的重要职责,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有优势,是其他性质的监督所不能取代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里,如何定位参政党民主监督,切实有效发挥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更好地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求履行职能,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课题。
一、新形势下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内涵
何谓民主监督?广义上说,可以指人民群众通过行使民主权利对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察和督促,也可以指共产党与各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各派之间的互相监督。狭义上讲,是指人民政协、各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提出建议、意见、批评的方式,对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察和督促。本文所研究的是指在狭义上使用的民主监督概念,而且专指各派对共产党的监督,即参政党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参政党民主监督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主监督,它属于一种特殊的政党之间的政治监督,是对一般民主监督的延伸,具有不同于其他监督的鲜明特点。
其一,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的政治性监督。各派是参政党,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所以参政党民主监督不具有权力的强制力,也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它是一种政治监督,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参政党民主监督所提的建议意见不能强制被监督的政党接受,更不能直接改变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政治行为,只能影响被监督者。当然,非权力的政治监督并不意味着对监督者执政党没有约束。不管是柔性的民主监督还是刚性的法律监督,监督就意味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是一种制约关系,对被监督者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参政党民主监督不具法律的约束力,不能刚性化,但并不妨碍我们将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关系法律化,从法律法规层面保障和维护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运行机制,使各派的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二,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一种非竞争性的合作式监督。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一种合作式监督,这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我国各派对执政党共产党的民主监督不同于西方国家在野党、反对党与执政党之间的互相攻击、互相拆台的竞争性关系,我们是非竞争性的合作式监督。我国各派以诤友和亲密友党的身份,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坚持民主原则,采取民主方式,对共产党的执政过程进行监督,协助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进一步完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推动工作、改进作风,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正如所说:“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1]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合作性并不意味着没有批评,保持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就是有批评、有质询甚至有骂声的。从当前有些地方来看,参政党进行民主监督所欠缺的恰恰是少了些批评和质询,这是各派需要改进和提高的方面,一定要克服无所作为的“摆设论”。
其三,参政党民主监督是有完整组织体系的政党监督。我国政党政治把党际互相监督作为重要的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其中派对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政党监督的核心部分。派的监督与人民群众分散的个体监督、一般的社会舆论监督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监督最大的不同,就是派对共产党的监督是一种党际监督。监督的主客体都是政党,其监督职能是在政党关系和政党制度层面上开展的,因而具有更大的作用、更高的地位和更强的影响力。由此,我们把各派的监督直接称为“参政党监督”或“参政党民主监督”,以使其与广义的民主监督区别开来。并且,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政治监督,不是随性随意的个人行为,主要体现在它具有党派组织性、规范程序性、广泛代表性和高层次性等。针对目前参政党民主监督主要依靠“特约人员”担任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从而难以以平等姿态与执政党进行沟通交流,严重影响监督功能发挥的现状,各派从中央到地方应设置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和负责人员,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
二、新形势下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定位
目前,无论是参政党、广大社会民众还是执政党,都对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履职抱有良好意愿,希望其能充分发挥监督优势。但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践过程看,客观而言,各派不敢监督、不善监督、无法监督的问题仍旧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主体动力不足,监督缺位虚位,执政党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程序不健全等问题也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要克服各派在民主监督过程中的种种制约因素,切实发挥民主监督实效,首先要明晰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基本定位和性质。在新形势下把握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定位,不仅要充分认识到参政党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关键的是要从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在特征和结构形态来进行分析,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大格局中去认识。“我国政党制度的结构既不同于一党独揽政权的垄断型政党结构模式,也不同于多元竞争型的政党结构模式,我国政党制度是‘一’与‘多’的结合和统一的政党结构模式,它把领导核心的一元性与结构的多元性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格局。”[2]在我国政党制度设计中,党际关系的基本建构原则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在这一建构原则指导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与参政的各派形成了既长期共存、通力合作,又肝胆相照、互相监督的亲密友党模式,共同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设。与我国政党制度的鲜明特征及其内在结构相对应,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基本定位应该为: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它是一种政党监督,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其政治性和柔性。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政治性特点要求参政党民主监督必须以支持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为基本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要“不断提高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共产党通力合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凝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共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3]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柔性特色意味着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不是靠权力的威慑和法律的强制进行制衡和约束,而主要是通过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方式来实施的。所以,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主要功能体现为,“其一咨询功能,即在重大决策的协商过程中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实际的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决策选择方案,使决策更具科学性,更能够反映各方面利益、愿望和要求;其二反馈功能,即把执政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情况及党和国家干部为政情况进行反馈;其三警示功能,即对一个时期突出的社会问题提出意见和批评,起到警示作用。”[4]所以,鉴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政治性和柔性特点,在目前的政党制度框架内,我们不能对派要求过高,期望通过他们的民主监督解决执政党权力运行中的所有问题;但也不能认为参政党民主监督是非权力监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就降低对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要求,使之流于形式或放任自流。各级党组织应支持派履行好监督职能,为参政党民主监督提供一个民主、和谐、团结的政治环境,营造一个宽松的政治氛围。各级党政干部要增强主动接受各派监督的自觉性,对于派提出的意见、建议、质询、批评,要认真研究,及时交流沟通,确保有反馈、有回音、有落实。
三、新形势下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功能
自觉接受包括各派在内的广泛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在90多年奋斗中所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们治党治国必须坚持的一个重大原则。自抗日战争时期起,派就与中国共产党保持良好的政治合作关系。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成了执政党,就把各派的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一项基本方针和制度固定下来。1956年,中共八大正式提出与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重要思想。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为什么要让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派,对我们更为有益。”[5]邓小平则进一步指出,“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6]而自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更加注重发挥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作用,对此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和重要制度安排。201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其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7]此外,还明确了民主监督的10种形式,这对于派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具有重大意义。2016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第一次把参政党民主监督写进了党内法规,成为共产党加强党外监督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可见,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始终都非常重视派的监督职能,也充分认识到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价值和意义。那么,在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里,各派应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更加积极履行监督职能,以更有水平的监督、更有成效的监督,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升执政党的治国理政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1.加强参政党民主监督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监督问题从本质上说是民主问题,加强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保障人民监督权的体现。而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友好性、合作性、组织性等特点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更是发挥着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成败。中共十八大以后,派的民主监督基础和环境得到了不断拓展和优化,监督形式和内容也不断创新发展,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有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8]同时,该《意见》还就如何加强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做出了明确的部署,对参政党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出了具体要求,可见,参政党民主监督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很特殊也很重要,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切入口。
2.加强参政党民主监督是制约权力、预防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对于执政党来说,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产生腐败。这是苏联、东欧各国共产党始终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近70年来一直致力于解决但还没有根本解决的大问题。众所皆知,腐败通常是指权力滥用,而权力出现滥用是因为权力没有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没有监督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提出了构建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的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与执政党的党内监督相比,虽然具有非权力性、非强制性,但监督方式的多样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更容易发现权力不作为和权力滥用的现象。另外,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动机也更超脱,能有效克服各利益集团为维护本集团利益排斥异己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从而对权力运行能进行更大程度的制约,使监督更有成效。所以,参政党民主监督在中共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理应成为予以重点加强的内容。
3.加强参政党民主监督有助于提升执政党的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加强参政党民主监督,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使执政党经常听到不同声音,维护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避免和减少在重大问题上决策失误,提升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参政党民主监督相对于其他类型监督而言,是高质量、高层次的监督。其监督内容不是一般的社会事务管理,主要关注的是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的执政行为。其监督主体大多是社会各界有影响的人物或各领域各行业的精英和权威,他们有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做出有理性的价值判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专业的,有水平的,具有更高的参考性和科学性。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各派的监督是执政党进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升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反复强调要“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讲真话、进诤言”。[9]并且指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虚心接受各派监督。只有这样,中国共产党才能更好领导人民、服务人民,才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10]总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里,面对新目标新征程,中国共产党与各派应不忘合作初心,在不断深化互信与互相监督中,继续携手前进,开创多党合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气象,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参考文献:
[1].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9-22
[2]梁丽萍.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理论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1)
[3]王小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职责使命
[4]袁延华.对派监督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01)
[5]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35
[6]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3
[7]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8]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5-2-10
[9]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节选)[J],求是,2011(01)
[10]执政党必须接受各派监督[N],湖北日报,2016-12-10
作者:谭东华 单位:中共岳阳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