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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民商法以私法理论为核心依据
私法是相对于公法而言的,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公法,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公共权力等等关系,其所建立的是管理关系,在上下级关系的建立上具有强制性。而私法,则是与公法相对的个人利益和自由权责,其所强调的是相互关系的平等。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最为基本的理论划分,民商法就属于是司法范畴。私法所主张的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即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的基本原则。那么,保护私人权力,实现市场的公平交易,就成为了民商法的基本内容。
二、当代经济下我国民商法的价值体系重构
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各种复杂的问题层出不穷。民商法要以开放的形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够迎接各种挑战。提高民商法的使用效率,对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具有积极的意义。从当代经济下我国民商法的发展现状来看,信息是民商事活动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库的开发和利用越来越受到民商法的关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产业成为了市场竞争中的主导产业,为了将这部分工作人群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民商法给予了必要的保护。特别是在信息库的建立上,有待于民商法对这部分专利权的进一步完善。域名,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与其他的商业产品对于商标的重视程度一样,域名对于信息产品在社会中的地位起到了标志性的作用。那么,有关法律、法规就要对此进行合理规划。在数字化信息网络当中,音频、图像等等所采用传播形式是交互式的。那么,就意味着网络信息业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从事民商活动的过程往往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新的民商事的价值就在于,其适应现代信息时代的需求,将地域界限打破。科学技术推动社会的发展,也为民商法提供了扩展的空间。传统社会形态下所建立的民商法价值体系,显然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了。就需要根据社会经济演变的过程,建立新兴的价值体系。但是,价值体系的核心并不会因此而有所改变,依然是以自由和平等作为当代经济下的目标性价值。经济效益在民商法中,其价值地位与自由是相等同的。
三、我国民商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一)我国民商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1.民商法制度出现滞后性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商法需要不断地完善。但是,民商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以世界民法的思想作为思想的基础,并对传统的法律建议改造,所以,我们的民商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历史继承性。从民商法的特征来看,为了适应动态经济发展的态势而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但是,其主要思想还没有跟得上市场经济的角度,出现了严重的滞后性。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民商法的立法滞后,就会为不良经济行为的滋生留下活动的空间。鉴于民商法体制老化而无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体现出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并维持市场经济井然有序地进行,就需要采取行政手段来解决市场上多样复杂的问题。国家行政部门通过一些细则,将市场经济在实际运作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规范,采用这种方式虽然弥补了民商法制度中的不足,但是很容易出现制度的重叠而在执行上出现一法多立的现象,并因此而导致各种矛盾冲突。这种立法体系混乱的现象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2.民商法的司法描述不具有实用性如果司法描述不够具体化,即便是民事法律已经具体化了,法院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以这些法律条文为依据,也无法准确地运用。目前的民商法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民事法律在立法条文上比较简单,这就需要通过具体地描述才能够实现其法律效应。在执行的过程中,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往往需要行政部门的配合,通过详细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的相应规定来增强民商法的实用性。即便如此,依然普遍地存在着法律空白,使公众无法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
(二)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
1.建立科学的立法体系我国的立法模式是“先实践、后立法”,虽然立法是建立在社会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并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也因此而出现了立法滞后性局面。近些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非常的迅速,如果在法律上出现空白,就很容易使各种民事纠纷出现,并无法及时解决。这也是导致我国立法在法律描述上比较笼统的重要因素,当然也因此而出现了各种法律漏洞。面对多元化、动态发展的市场经济运行态势,为了加快经济建设,就需要对民商法中的不足进行分析,采取科学化地调整方式。建立合理而规范的立法体系是非常必要的。民商法主要处理的是民事问题,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立法体系混乱而对市场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无法进行统筹管理。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那么在民商法的制定上,就需要以全球化经济市场为导向,将国际社会中的经验借鉴过来,根据中国的国情进行吸收,以适应现代化的市场需求。
2.建立以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运行机制经济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健全而规范的法律体系。为了保障市场运行机制,就需要将民商法的现行法律运行机制不断地完善,根据市场运行的需要进行调整。由于在民商法的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采用行政规范的方式进行应急处理经济市场中的各种事务,或者是使用临时立法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导致立法混乱。为了避免立法过程的盲目性,便于统筹管理,就需要对民商立法进行全面规划,以充分显示其独立性,并加强其应急性。只有将民商法运行机制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不断地完善,才能够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当代经济下我国民商法的未来发展
民商法与社会经济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对于其未来发展的设想也要首先从经济的角度进行分析。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之快,已经使民商法产生了滞后性,而与现代的经济形势不再适应。为了使民商法能够与时代的主旋律相和谐,就需要为民商法设计美好的未来,并逐步实现。要使中国的市场经济能够在瞬息万变的世界经济背景下稳定地运营,就必然要对民商法进行调整,以使其逐步地完善。法律规则是一致的,绝对不允许在不同的地域,对于法律的执行力不同的现象出现。为了更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还需要建立民商法的基本精神,以确立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法地位。
民商法的逐步完善还需要进一步透明化。在市场经济中,将民商法透明是市场经济运行中需要坚持的一个重要理念。民商法是为了使市场经济在公平的状态下运行,而对于其操作流程以及参考依据和法律的描述都要公开,以提高社会的公信力。综上所述,民商法的作用就是要鼓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鉴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以经济作为重要的基础,那么,民商法作为一种约束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占有着主导地位。鉴于民商法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和继承性,建立相应的民商法价值体系是一种必然。为了使民商法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更为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就要及时地发现民商法所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民商法的未来探索,对于实践活动的可行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张旭阳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