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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分析法与经济学分析法的异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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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分析法与经济学分析法的异同

一、传统法学的分析进路

(一)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直到2007年才由《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盗窃物等盗赃的处理,我国学者一般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类推适用遗失物的规定。所以,可以对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做出如下总结:第一,狭窄的适用范围———仅限合法占有。我国的善意取得之物仅限于因合法原因占有标的物,即保管物的占有人、借用物的占有人等,不包括遗失物、埋藏物、盗赃等物品的占有人,因为这类物品不可能善意取得。第二,严格的成立要件。第三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对无处分权人的有占有权的权利外观积极相信;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的交易价格合理有偿;第三人的权利经过了公示公信,取得了合法的权利外观。只有满足以上三个要件,才能使善意取得成为可能。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传统分析框架和进路以上的分析立足于实体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规定,从中总结了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内容,但是这一制度究竟是怎样生成的,它的背后有着怎样的原理支持,法学分析是怎样对其进行论证的,这才是我们分析的重点。所有权神圣原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背景和历史渊源。所有权神圣、意思自治、过错责任等原则,被视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现代民法只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有所修正而已。这里讨论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是在对所有权神圣原则加以修正的基础上产生的。罗马法是民法产生的基础,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罗马法遵循“转让者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大于所有者的权利”的原则,原始所有者权利优先的原则得到了一致贯彻。《法国民法典》也贯彻了所有权神圣原则,没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直到近代,随着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的发展,在《德国民法典》中才出现了善意取得制度。[5](P64~65)但是,善意取得原则依旧只是对所有权神圣原则的修正,只是将保管物和借用物等物品纳入其中,并没有将盗赃、遗失物等物品囊括进来,对原始所有者的利益倾斜保护,还是物权法的重点。对善意取得制度基础的误读。首先,制度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而非交易安全。所有权神圣原则一直是物权法的重点,那么,为什么会设立善意取得制度?其原因就在于公示公信原则所给予当事人的法律公信力,使当事人可以自由交易。作为交易一方的第三人,对于无处分权人的权利外观给予了适当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法律所赋予的公信力,所以即使权利的外观和权利的真实归属并不一致,也要保证公信力的实现。这里的公信力其实就是法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体现,是法治基本原则的贯彻。法律所赋予的公信力使我们可以进行稳定的、可预测的活动。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所有权神圣原则与公示公信原则的折中妥协。公示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神圣则是物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当公示权利外观上的所有者与真实的所有者相冲突时,静态的所有权神圣原则就和动态的公示公信原则产生了冲突,经过综合的考量,最后用善意取得制度做了相互的折中妥协,其实也就是公示公信原则背后的稳定性、可预测性这一价值与所有权神圣原则背后的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的折中妥协,从而产生了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狭窄的适用范围和严格的成立要件。

二、经济学的分析进路

(一)经济学分析视野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经济学中,财产权的正当性来自于以下3个方面:对人们努力工作和提高财产价值的激励;基于财产权而产生的有效率的生产方式———专业化分工和相互交易;赋予具体的所有权,可以避免所有权不明情况下产生的纷争。由于财产权的正当性之一就在于相互交易,所以促进交易就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但是,在交易中有一个基本难题:如何使买方知悉卖方拥有无瑕疵的所有权,如何保证买方能够得到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如果这种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交易就不能顺利进行,而盗窃就有可能愈演愈烈。[6](P45)在不动产交易领域,登记制度可以解决这一难题,由政府设立的登记机关,用政府的公信力保证了所有权的有效性,交易双方可以以此为凭证。但是,在动产交易领域,由于设立登记制度的成本过高,解决这一难题还有两种路径,一是原始所有权规则,允许原始所有权人有随时的追及性效力;二是善意取得规则,只要卖方的权利外观完好,买方是善意的,交易的顺利进行就得到了保证,无论该卖方是不是原始权利人,一旦交易完成,买方就不必担心交易安全,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真正地保护了交易的安全。而我们之前在分析中所使用的交易安全概念只是不完全的交易安全,因为买方一旦以善意买到了遗失物、盗赃等物品,仍旧要承担返还原物的风险,所以其交易并不是真正的安全。在经济学分析的视野之下,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来自于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和刺激,不合理之处在于对所有权有效性的侵犯。经济学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种解决动产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侵犯所有权的有效性问题的方法。

(二)经济学方法的分析框架和思路以上是对善意取得制度背后的经济学理论的解释,这种解释本身带有经济学论证的方法论特点:第一,统一的价值目标———效率。上文中对财产权正当性的论证全部从效率这一目标展开,经济学理论认为依靠法律来实现公平正义是不太可能的,用法律来实现公平正义会妨碍其他法律目标的实现,而用所得税机制则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第二,统一的理论预测———理性人。理性人假设是贯穿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上文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会对盗窃行为形成激励,就是因为盗窃者也是理性的,其盗窃行为的收益很高,而盗窃成本很低。第三,统一的分析框架———财产权。在经济学中,所有对权利的论证都是在有关财产权的正当性的基础上展开的,其他制度的存在都只是为了解决其中的一些矛盾或者不一致性。

三、经济学的统一分析方法

(一)传统法学的不堪承受之重———价值判断善意取得制度产生的背景是所有权神圣原则,这种原则贯穿于物权法之中,指导其理论构建。但是,公示公信原则也是物权法中的基本原则,两大基本原则产生了冲突和矛盾,作为最终妥协的产物,善意取得制度才得以产生。而两大基本原则的冲突,从更深的层次来讲,可以视为法治的可预测性、稳定性和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神圣性之间的矛盾,是法律内在价值的矛盾和冲突。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在法律之中,原则与原则之间的抵牾和冲突非常普遍,几乎所有制度的创设都要做相应的价值权衡和判断,法学前行的每一步都要做出价值判断。但是,在当前这样一个多元性价值不断发展的社会,如果要在普遍适用的法律中做出清晰明确的法律判断,则是不太可能的,这样会带来非常大的社会成本。更进一步说,在当前中国这样一个急剧转型的社会中,如果想在相对稳定的法律中实现可以长久适用的价值判断也是不太可能的,比较好的解决之道就是采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二)经济学的阳光———价值原则的统一性在经济学中,经济学的论证就展示了其统一而清晰的一面。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善意取得制度,统一的价值目标———效率指导了所有的制度创设。统一的理论假设将纷繁复杂的法律制度予以最大程度的简化,取消了其中的所有权神圣、公示公信等原则的不断冲突和矛盾,也取消了法律的价值权衡和取舍,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就是法治的可预测性、稳定性和权利的正当性、神圣性之间的矛盾。可以说,经济学的统一分析方法就像一道灿烂的阳光,照进了法学的空间,重述了法学中相互交错的、彼此矛盾的分析进路,取而代之的是统一而清晰的分析方法,将原本阴暗、狭小的法学空间照射得宽广而明亮。

作者:宋晨翔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