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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教学,兼顾细节,培养思维与动手能力
(一)系统教学,注重细节
大学本科法学教学设置是将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二级学科按照一定逻辑关系进行安排,在每个二级学科中又下设相应科目。这些科目就是教学课程,它们是法学教学的基础。民商法是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下设民法学、商法学、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债权法、侵权法等科目。其中,民法学、商法学做为专业基础课程,是16门法学核心课之一,即法学专业必设科目。其它几个科目有专业必修课、也有专业选修课,具体设置由学校自主安排。如何将这些科目讲授好,并将科目与科目、科目与二级学科、科目与法学整体体系有机联系起来,是法学教学的基本任务。首先,教师应对上述学科体系、所授科目所处位置有全面而清晰的了解,这样才能对教学任务与重点有全盘计划。很多教师并未意识到学科体系以及课程设置结构的重要性,势必会影响到授课内容与质量。其次,教师授课应注重体系,包括该科目与其它科目的关系,该科目内部体系结构与彼此关系。以民法学为例,在授课初期,应着重体现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通过民法与法理、宪法、刑法、诉讼法等其它二级学科的对比,使学生对民法特征有所了解。在讲授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行为、、人身权、物权、债权、侵权等问题时,注意前后联系、体系构成,让学生在头脑中形成完整全面的民事法律体系。通过系统教学法,可以使学生从一定高度俯视法学专业,宏观把握法学专业特质,深刻体会法学原理,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
从宏观上看,法学体系庞大,内部结构错综复杂;从微观上看,法学又是以各个知识点串连而成。对于法学理论与实践来讲,细节尤为重要。民法学中遗失物归属问题就可以区分出若干种情形,一是归失主所有,应予以返还。二是无人认领后一段时间归国有。三是如果被拾得人转让后又可分出两种情形,A情形是原物主仍可要求返还,B情形是如果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有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购买,原物主应向第三人支付对价方可主张返还该物。这里每一种结果都对应一种前提与情境,如B情形必须是拍卖或在合法经营者处购买。要求学生必须牵记这两个细节,且要求记忆准确。细节在法律学习中无处不在,法律内容又在不断更新,没必要也绝不可能一一讲述。因此,要把宏观与微观结合、体系与细节结合的理念传达给学生,让学生在学习中充分调动自主学习能力,把握以上两种结合法。从这个角度来看,传之以学习方法而非面面俱到,充分体现了“授之以渔”的意义。
(二)抓住学习关键点
每个学科都有学习的关键点或中心,这里不是指专业中具体的重点章节内容,而是从整体而言的一个关键点。对于法学专业来说,法律条文就是关键点或中心。它将理论与实践连接起来,将抽象法理与具体个案联系起来。“对民法的论争可以说都是围绕法律条文而展开的……法律条文可以说是法律学习的中心。”[1]学生对法条学习有种种误解,一是认为只学法条即可,二是认为法条必须全部背下来,三是认为在处理个案时只要套用法条即可。教学过程中必须澄清上述错误认识。只学法条而不理解法条所处的立法背景、立法旨意、立法趋势,只能成为机械套用法条的法匠。法律规范浩如烟海,且在不断更新,不可能一一背下来,也毫无意义。处理个案时按公式方法套用法条,只能导致错误结论。在大学本科教学的有限时间里,不可能也不必要将所有法条讲述完毕,授之以自学法条的能力才是正确思路。第一,注重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以劳动合同法为例,最近正在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成为关注对象,如特别注重对劳动派遣工作人员的法律保护,强调同工同酬。如果学生理解此次修订目的,会轻松掌握此次修订后的内容。第二,掌握法律条文内部结构,这也是系统学习法的体现。每部法律都有其严密结构,具体体现在章节的编排上,学生首先应掌握它的框架结构,以便对这部法律有全面透彻的理解。以《侵权责任法》为例,学生首先应通读章节名称,了解侵权责任法的框架结构,而不是一开始就扎到法条中,只见树林不见森林。《侵权责任法》主要分成了责任构成与方式、主体的特别规定、特殊侵权3个部分,在责任构成与方式章节中又分为归责原则、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学生通过体系结构学习,对侵权责任体系有了初步了解,概念与概念之间有了清晰的区分与判定。第三,注重对重点法条解读。每部法律中法条因内容不同,重要程度也不同。学生应在通览全文基础上,结合法理与原则,着重掌握与理解重点法条。第四,注重法律术语、法律前提、条件、结果等内容的解析。如“可以“”与“应当”的区别,“并且”与“或者”的区别,对“但书”的重视等等。第五,不应忽略附则。附则中关于追溯问题、法律与法律之间矛盾冲突的适用等。以上是学习法条的基本方法与技巧,在授课过程中,应当意识到方法的传授比法条内容传授更加重要,并将这一思想贯串始终。法律条文仅是针对法学专业的重要学习部分,对于其他专业而言,也应该有与法条相似的关键学习突破口,如外语学习中的词汇、理科中的公式定理等。不同专业的教师在长期教学探索过程中,会总结出自己专业的重要学习点。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学习中心或关键点的意义,是实现“授之以渔”的重要一步。
(三)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思维能力,形成职业特质
在教育问题上,方向比方法更重要,能力比知识更重要,应该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对于法学专业而言,要特别重视培养法律思维。如前所述,法律思维是指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思考、合理论证,解释适用法律。在授课过程中应时刻注意培养学生的职业特质。每个职业都有自己的特质与特定思维模式,对于法律人来说,严谨思维、务实态度、求真本能、变换角度、灵活应变是其特质所在。在学生分析案例过程中,书写文字的正确性、使用法律术语的规范性、语言表达的条理性,都是教师应予以关注与强调的细节。
(四)学会反省与批判
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一味灌输,学生盲目接受,造成了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只记忆、不思考的局面。知识体系本身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不断反省、思考、发问、创新、突破。以法学专业为例,如前所述法律条文是中心内容,但如果机械照搬法条与教材“,将来很可能是一个只会简单操作法律技术的人,而不是具有自我反省精神的法律学人”。[1]例如,民法中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而这条法律规定存在弊端,将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排除在外,但这种行为也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如果在授课时学生一味记忆法条,不结合实践来思考,势必得出不合理的错误结论。法律条文不是绝对真理,应理解法律本身立法缺陷、立法趋势、变化过程,培养学生反省、批判精神。
二、“授之以渔”的利器———实践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中最常见的手段。“作为一种需要依靠经验而非单纯凭借科学来支撑的制度,法律从来离不开判例的支撑”。[2]案例教学法的要点有四个方面。第一,案例教学法不能完全取论教学,尤其是重要科目、专业基础课程。第二,案例教学不是案例的简单堆砌,而是精选经典案例,以真实、权威、综合性或典型性为特点,达到以少胜多、举一反三的效果。第三,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由学生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发挥集体团队精神,分组讨论完成。第四,案例教学中教师的归纳总结很重要。教师在案例分析过程中,要有所不为,也要有所作为。即在学生深入全面讨论过后,教师能够对案例所涉及知识点以及学生表现进行点评,起到画龙点睛、一语中的、启发思考的作用。
(二)综合实训
综合实训是运用阅卷、旁听、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实践训练。阅卷是学生阅读真实卷宗,提炼归纳案件要点,得出一定结论或心得;旁听是学生亲临庭审现场,感受开庭气氛,学习诉讼程序、庭审辩论技巧等;模拟法庭是由学生模拟演练一个案件开庭全过程,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上述实训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但应注意不能流于形式,教师要起到组织引导、纠正错误、提示答疑的作用。
作者:韩颖单位: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