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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快递行业税收法制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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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快递行业税收法制问题

一、国际快递企业的发展特点及优势

国际快递企业的发展已十分规范,并进一步向多元化发展。UPS是全球规模第一的快递承运商与包裹递送公司,并日益发展为全球快递、物流及供应链解决方案等综合服务提供商,对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实现无缝衔接。[3]在综合化、多元化发展的同时国际快递企业也在加强专业化、合作化发展,尤其在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领域,他们努力将自身建设为拥有先进物流信息技术、市场和网络,兼具第三方灵活性和规模经济效益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在2011年250亿欧元规模的德国电子商务市场上,前十大电商企业如amazon.de,otto.de,neckermann.de,telekom.de,con-rad.de等,无论有无自己的物流中心,几乎全部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实现最后一公里的配送,表现出成熟市场的分工合作和有序竞争。”[4]

二、我国现行快递业税收体系

自1994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对我国税收体系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当前,我国税收体系的改革目标是进一步推进企业转型发展和产业升级换代,我国快递企业需要在新一轮税收体系改革中主动适应改革发展进程,积极寻求自身转型升级之路。

(一)我国快递企业的税收结构

首先,纳税人的主体条件。我国法律规定快递企业的营业税按“邮电通信业”税率向地税局申报,享受这一税收政策的快递业务经营主体须具备如下条件:在工商部门注册并领取含有快递(寄递、快运、速递等)项目的营业执照,同时须经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许可①。[5]其次,纳税人的营业税税率。我国“邮电通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2003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可见,快递业务应该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最后,我国快递企业除了需要按3%缴纳营业税,还需要“在应纳营业税额的基础上按照7%和3%分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同时还要依法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

首先,我国快递企业在设立时通过在税务所进行税种核定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通常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查账征收为一年一交,其税率为纯利3万以下交18%,3-10万交27%,10万以上交33%;而核定征收为一月一交,其税率基本为2.31%。另外我国对部分企业实行预缴,“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该政策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7]其次,我国快递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经验,自1994年,我国对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发展,我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2008年起,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也标志着我国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全建立。最后,我国快递企业大多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快递企业,尤其是长三角区域加盟模式的中小快递企业大多难以达到50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未来快递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这类快递企业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我国营改增试点现状

一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直接影响地方税务收入。“根据我们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并称为‘流转税’,其中增值税的12.5%和全部的营业税归属地方,属于地方税收;消费税和关税归属国家,则属国税。”[8]虽然目前“营改增”试点地区将此项税收收入仍保留在地税,但是长期而言,最终必然会收归国税从而减少地方收入。另一方面,快递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规范化不够,将导致“营改增”实施后在短期内加重企业税负负担。直营模式的快递企业由于实行统一管理和采购,因此,其汇总纳税的方式不存在问题,但是加盟模式下的中小快递企业的管理并不尽如人意。另外“由于快递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的特殊性,跨区域、跨业态经营的现象非常普遍,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以及各种交叉征收等难题常常困惑企业,同时,税收征缴制度的不完善也将为个别企业偷税漏税创造了条件。因此,我国须从制度上厘清国税与地税的关系,以解决目前企业纳税不规范、税收征收混乱等现象。”[9]

三、我国快递企业困境税制原因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全社会物流的总费用占GDP的18%左右。针对流通领域,国务院于2012年8月11日通过了《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就我国快递企业而言,税制改革是当务之急。

(一)税收项目设置不合理

1.个人所得税过重导致快递从业人员不稳定。我国快递企业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快递员是以“按件计酬”的劳动者,加盟快递网点是独立的个体工商户,其月收入5000元以下免征,超过5000元后需承担的基本税负包括:3%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除此之外还需缴纳管理费、检查费等税费。

2.经营所涉税种繁多加重企业负担。首先,除了人工成本以每年5%的速度上涨,我国油价也以每年15%的速度上涨,快递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承担了巨额的燃油税费,虽然我国在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了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10]但是,此次改革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我国快递企业的税负压力依然过重。

3.现行税收制度无法适应企业组织模块化趋势。我国税收体系已经落后于企业模块化协作分工发展的新形势,快递行业是强调网络化精细分工,其模块化发展日渐成熟。快递业的“服务模块化可以通过扩大可以模块化的服务需求,从而扩大服务产品的种类,以满足日益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服务需求。”[11]我国快递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独立的“通用服务模块”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是整个服务供应链条中的一个独立可替换的环节,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我国需从税收制度上加强企业内部供应链和外部产业链的税收征管衔接,避免重复征税,降低快递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

(二)税制结构不合理

1.营业税存在的问题。营业税的税费征收存在于商品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易造成重复征税的现象。从我国快递企业的经营范围上看,快递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服务行业,也涉及交通运输业,我国营业税征收范围也集中于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这两个行业。

2.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存在问题。首先,我国快递企业的工资成本无法抵扣。我国快递企业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②所提供的劳务分为“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③其中,“应税劳务”④往往因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非增值税应税劳务”⑤则缴纳营业税也无法获得抵扣。其次,税务机关只抵扣增值税发票额,而不考虑企业实际成本。我国快递企业的过路费、房屋租金、保险费、以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都将因为没有增值税发票而无法获得抵扣。[12]

3.“营改增”试点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首先,与企业税费负担减免相对应的是中央与地方财税收入的减少,在当前“土地财政”吃紧的时局下,“营改增”的改革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中央政府的改革决心及其对地方政府变相征收新税种的规制。其次,当前部分企业税费减免实效不明显,甚至有些企业税费反而增加,这需要我们进一步理顺财税关系,提供更符合行业特点的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营改增试点改革财政扶持基金”。最后,当前“营改增”试点将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设置“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应税项目,分别按11%和6%的税率征税,但是目前进项抵扣少而且集团与子、分公司无法合并缴纳,[13]制定针对快递企业的税改政策时应采用更科学合理的增值税税率和征管方式。

(三)税收政策法规缺陷

1.立法方面。首先,立法主体多元导致立法体系庞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全国人大将税收立法权授权给国务院,此后三十多年来,我国税收立法主体大多为与财税收入紧密联系的各级行政机关,政府财政支出不断固化导致征税权力进一步膨胀,这与我国“税收法定”的原则相违背,不利于财税关系的梳理和统一。其次,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尤其是不具备立法权和政策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为了部门及地方经济利益制定针对本部门、本地区、短期化的税费优惠政策,违背WTO规则,阻碍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规范化、公开化、公平化,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区域产业链的形成,不利于区域间协调发展。[14]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造成国有企业享受速递物流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而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正常纳税的不公平竞争现象。最后,法律工具主义等思想指导下,我国财税法律空洞化现象严重。政策治国的方式在改革日益深入、法治日趋健全的当下已经凸显其弊端,我国亟须由政策治国方式向依法治国方式转变。[15]

2.税收实体法方面。首先,快递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我国目前已逐步从“生产型增值税制”向“消费型增值税制”过渡,将固定资产中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先行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对于快递企业等中小企业来说,由于采购量小且大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无法享受税费抵扣。[16]其次,快递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导致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市场地位。我国快递企业绝大部分是没有完整会计账册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在缴纳税款时,不能减除进项税额”,“因无法扣除进货款项的税收额度”,[17]而大型国有快递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相同报价情况下,中小快递企业在项目竞标中将被排除在外,或即使参与竞争也处于不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⑥最后,关税法制度设计不合理。在加入WTO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刚刚兴起的快递企业需要直接面对来自国际快递巨头的市场竞争,由于经营规模、科技投入、服务标准等存在差异,我国需要为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给予税法方面的保护。

3.税收程序法方面。首先,我国快递企业网点众多,账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如果采取统一征收会造成税收成本过高,当前快递企业一般采取属地征收的形式与次月1—15日向各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是这也导致快递企业存在虚增成本、费用及损失以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其次,征税机关长期以来“重惩罚轻服务”并将征收任务完成水平作为绩效考核标准,我国快递企业又缺乏完备的财会制度和熟练的财务管理人才,因此税收征管难以走出“违法———罚款———再违法———再罚款”的怪圈。最后,我国快递企业纳税人缺乏程序性保护,税收征管机关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纳税人往往无法依靠程序性制度保护自身的合理诉求。

四、完善长三角民营快递企业税制的措施

1994年税制改革为我国改革开放后新一轮经济腾飞释放了动力,当前,面对新的经济形势,我国的税制改革需要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控制社会整体税负规模,协调税收与GDP的增长速度,推动企业实际税率向法定名义税率回落,引导快递服务业向产业链上下融合发展,应用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以推动实现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一)减免税费

我国《邮政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区别于邮政企业所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我国快递企业也应积极地在“老少边穷等地区”提供公益服务,国家也应当鼓励并酌情给予财政补贴或对营业税、资产税、过路过桥费等税费给予抵扣或减免。另一方面,我国快递企业的发展突出体现了我国服务业模块化发展的趋势,围绕快递主业衍生和细分出了多个产业,涉及纸箱、胶带、信封、塑料带等包装材料制造和快递员培训等。浙江桐庐县作为我国长三角民营快递企业的创始地,被称为“中国民营快递之乡”,⑦在积极开拓国内国际业务的同时,民营快递企业也在“回归”桐庐,布局经营战略规划。如,“申通快递要把售后服务中心搬到桐庐,兴建申通(中国)智慧轻经济综合体;圆通速递要把电子商务总部落户桐庐;中通速递准备在桐庐投资货运公司,建造电子商务大楼。”[18]对于这类主业与副业相互融合的产业链基地,应当统筹税费征收或者仅在产业链的末端征税,避免重复征税。

(二)调整税收结构

我国快递企业未来推行营改增过程中应增加增值税抵扣进项项目。首先,我国快递企业以往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项目没有增值税发票应通过核算给予一定额度的抵扣,尽量减小“营改增”试点初期企业税负猛增的效应。其次,快递企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服务业,人力成本占比高,该部分也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抵扣,这样既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负担,同时也为快递业从业人员的薪资水平提供了上涨的空间,有利于缩小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最后,我国快递企业的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租金、水电费、加油费等杂项费用占据其经营成本大部分,属无法替代的固定支出且大部分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营改增”过程中应逐步将此类费用纳入可抵扣的范围。

(三)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1.完善立法。首先应当规范财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税收立法权应收归全国人大,遵循立法程序和规划,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未来发展,实现规范化、精细化立法,[19]对无权立法的部门推行的短期财税优惠政策应当严格审查和清理。其次,在实体法中增加对我国快递企业,特别是中小快递企业的保护,依法推动中小快递企业建立完善的财会制度,防止虚报支出等方式保持公司账面亏损以达到免税的目的。最后,立法巩固“营改增”改革成果,保障中小快递企业的利益,积极回应其诉求,在程序法上进一步细化税收征收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保证中小快递企业在利益受损时可依法向征税机关提出异议。

2.人员结构上的优惠。首先,我国快递企业初期依靠本地知根知底的农民迅速建立起快递经营网络,其招聘的员工多为农民、下岗工人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这就需要我们采取优惠扶持措施,如,以此类员工所发放的工资额对快递企业应缴税款予以税前扣除。其次,我国快递企业日益发展壮大,对高端管理人才有着迫切的需求,因此,应当对快递企业引进人才给予鼓励和扶持,如,对执业期间的奖金收入免征所得税。最后,对快递专业人才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教育等提供配套优惠和扶持政策。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的要求,我国应当致力于完善职业教育制度,快递专业技能人才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技能人才,我国应当对快递职业教育的教育经费提供财政保障,对围绕职业教育的有关税费项目减免征收。

3.经营方面的优惠。首先,落实《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⑧对我国快递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等增值业务实行税费优惠。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行业的融合是当前我国快递企业发展的特征之一,快递企业凭借物流和客源优势直接涉足电子商务等领域,这既是快递企业向产业链上游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当前市场环境下的现实选择。我国需要为快递企业提供系统性财税优惠政策,保持较低税率,鼓励其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这既有利于民生的改善,也有利于就业岗位的增加,还有利于产业的整合与融合。其次,我国应当对快递企业的科技投入予以税收减免,包括物流中心、研发中心建设和信息化设备购置费用给予税收减免。我国快递业普遍存在“信息化管理水平低,信息技术应用落后,物流信息分类与编码、信息平台运行等缺乏统一、有序的技术规则”[20]等问题,物流信息化和智能化是我国快递企业发展的必然之路,也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动力,我国应制定免税优惠政策,在“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1]的基础上,将税收优惠扩展至营利性科研机构等研发主体,并增加免征税种范围,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企业协会积极建设类似“德国物流研究院”⑨等高等级研发中心,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增加我国快递业的技术积累。最后,对我国快递企业的跨国运营投入实施减税。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我国企业不断走出国门开展跨国投资经营,快递企业也需要完善自身跨国服务能力,在跨国经营过程中涉及投资、兼并以及设备购置与租用等交易环节税费,应当考虑提供扶持政策予以减征或免征。

五、结语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税收是国家参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之一,[22]税收政策是调节产业发展的重要杠杆,对于我国快递企业这类新兴服务行业,应给予更多税费方面的优惠和财政政策方面的扶持,帮助该产业做大做实,通过产业间的联动发展,带来稳定、高效的经济增长和财税收入。长三角快递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反映了我国快递企业普遍存在的困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揭开了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大幕,是建设中央、地方、企业多方共赢财税制度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快递企业实现产业升级换代的历史契机。

作者:阚熙单位: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