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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和法律方法研究的本土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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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和法律方法研究的本土化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依法办事的思维模式盛行,一些人认为只要加强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就能顺利实现。然而,法治的实现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简单的依法办事会导致对法律的机械使用、误解、曲解等现象,出现有法不会用的现象。这意味着“以简约的法律规则和程序调整复杂社会”的法律逻辑思维模式,难以适应当今法治中国建设。这就需要建构新法律逻辑,对法治实践经验进行逻辑层面的概括,从而使这些经验转化为法律调整的智慧与方法,实现法律逻辑(学)研究的实践转向。在新型法律逻辑形成过程中,产生了以法律论证为代表的法律方法。法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不仅需要以简约应对复杂、以不变应万变的传统法律思维方式,还需要万变不离其法、持法达变的思维方式。持法达变是新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需要从新兴学科、逻辑学、法学等诸多角度展开研究。既有的法律逻辑研究虽然已经开始关注法律逻辑在立法、司法领域的拓展应用,但研究的重心依然是各种西方法律逻辑理论的介绍和梳理。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背景下,需要拓展法律逻辑基础理论研究,需要把来自西方的逻辑及法律逻辑与中国固有的文化结合起来,构建与法治中国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模式,阐明法治中国建设所需的思维模式与思维规则,改变法治实践中不重视逻辑之思维倾向。为推进法律逻辑、法律方法与中国实践(文化)的融贯,《济南大学学报》邀请了部分学者,围绕着“法律逻辑与法律方法的本土化”开展了专题研究。

吕玉赞、焦宝乾撰写了《“法律逻辑”的本土化探究》,认为法律逻辑并非单纯的形式逻辑,而是建立在非形式逻辑基础上的应用逻辑或论证逻辑,从西方法律思维和法律论证中生长出来的法律逻辑未必适合中国法律实践,所以其有必要进行本土化和实践化转向。在法律逻辑本土化过程中,我们应在新兴学科的基础上,建构一种兼容多元逻辑工具的新型法律逻辑;增强法律逻辑对于法律方法的渗透,塑造面向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规则;聚焦法治中国建设,为法治改革提供法律逻辑支撑。戴津伟撰写了《实质法律解释的逻辑规制》,认为实质法律解释主张在政策导向下,诉诸规范目的,阐释法条含义,展开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积极追求合理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实质解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突破字面含义、后果导向与功能主义解释的泛化、以规范目的名义歪曲法律解释、片面强调政策的解释导向作用。我们可以从强化体系约束和探究法律解释规则等方面着手,探讨规制法律解释片面实质化的有效进路。杨知文、黄泽敏撰写了《法律逻辑的问题意识及实践面向》,针对法律逻辑在现实中面临的诸多争议,需要从一种微观的意义上、围绕法律运行的实际场域,来分析法律逻辑的问题意识和实践面向。法律逻辑的实践特性表明,法律逻辑也需要解决各类实践因素在法律推理结构中的恰当安置问题,这对处理中国法律运作现实中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宋保振撰写了《体系解释的中国运用》,认为司法裁判中,体系解释是弥补文义解释之不足的重要方法。当下体系解释的运用难题是将体系解释简单理解为“联系上下文”,未关注到体系解释的“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两个方面。体系解释作为裁判者体系性思维通过法律方法的直观展现,是弥补传统整体思维和辩证思维中逻辑不足的重要方式。蔡会明、杜文静撰写了《理性证明过程的本土化》,认为刑事语境下的证明过程,是通过推理得出合理结论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到用获得的证据以及常识性知识进行推论,以帮助人们构建案件事实。证据推理就是这样一种证明过程,而且是理性证明过程,它可以有效地分析并评价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这种探究型对话博弈将证据推理的理性证明嵌入到我国司法实践,为其提供了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模型,使得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庭检验,从而为我国法治进程提供更加丰富的理论方法。

作者:陈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