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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价值相关内涵分析
价值指的是事物对于人类的有用性,这是人与物间的关系范畴。自然规律及自然事物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人造的事物则会受到人的意志影响。人类由于自身的模仿性,模仿天地规律形成了人类的生活法则,并且运用创造性,创造出了自然界中一些无法提供事物,而人类进行模仿和创造,正是由于这些法则和事物身上所具备的有用性。刑法产生就是蕴含了人类的模仿与创造智慧。所以,刑法产生及存在,正是由于它对于人类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是有用的。刑法终极价值就是要保障人类的正当权利。然而人类都是具备社会性特点,为了生存,需要与他人进行合作和竞争。随着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加快,人类间合作更为紧密,竞争也更为激烈。若是缺乏相应的社会秩序维护,那么人类的权利与自由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对此,社会秩序的保护理所应当的构刑法的价值内容之一。同时,刑法适用还需要有独立于冲突双方外的第三方,第三方既是仲裁者,也是调解人,为了进一步显示第三方的权威与地位,刑法的存在价值必须进一步的增强,即维护统治秩序。刑法价值和法律价值是密切联系的,一些法律价值可以表现为刑法价值,因为法律的任务是要调整社会成员冲突,刑法所要调整的成员关系同样是社会冲突,只是表现出更为激烈与更为严重等特点。因此,法律所蕴涵的一些价值正是刑法涵盖的范围,从而成为了刑法价值。
(二)刑法价值的内容构成分析
1.刑法公正性的价值分析
公正也叫正义,是社会的基本准则以及价值观念,它是社会规则中最主要的构成内容,被适用在各类社会规则中。它所调整以及规范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具有较强的强制性特点。因此,公正性便构成了刑法价值内容的核心部分。此外,罪刑责互相适应原则反映出刑法法典中关于正义及公平的要求。在刑法中,公正主要包涵立法、刑罚及裁判公正三方面的内容,立法中公正主要指确保罪刑设立环节中的合理与公正。只有那些确定为必须禁止的行为,才能被刑法规定为是犯罪。此外,法定刑必须和犯罪行为性质相适应,确保遵守重罪重刑及轻罪轻刑的原则。同时必须重视的是,在罪与罪间刑罚分配上应当确保合理、协调。行刑公正表现在对犯罪人的行刑处理上,它要求平等的对待所有受刑者;尊重所有受刑者的人格;保护受刑者合法权益。而裁判中的公正性要求的在定罪与量刑上边做到准确与恰当。在定罪与量刑时,应当严格站在基本刑法原则及犯罪的构成原理的基础上,以实现罪责相称、罪刑相适应。在上述的三个公正价值的类型中,立法环节的公正是基础,而裁判中及行刑时的公正是实现立法公正的必备条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了刑法公正性的主要价值诉求。
2.刑法的自由价值分析
自由,从字面意思来看,指的是不受限制、自主决定意思。在我国的刑法相关规定内容上,就明确规定过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公民的个人自由保护与限制行使的刑罚权正是刑法中自由价值的基础。罪刑法定将罪刑间的关系法定化,以避免司法权出现滥用,从而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权利不受司法侵犯。通常,刑法中关于对自由的追求体现为以下内容:首先,划分公民自由的范围,兵告知社会所有公民所能够享受自由权利的法定范围,在这个范围最低限度中,公民可以充分遵从自身意愿行使权利。其次,惩罚那些危及到公民行使自由权的犯罪人员,确保公民可以在刑法所规定范围之中,不致受到其他公民所实施的权利侵犯。最后,严格设置守法原则,保障公民自由的权利不受来自于公共权利的侵犯。因此,罪刑法定的原则确立,可以有力的推动刑法的自由价值目标实现。
3.刑法的秩序价值分析
一般意义上,秩序涵义指的是一种有条不紊的状态,从长远观点来看,维护社会秩序正是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秩序作为刑法的基本价值,是因为刑法的主要使命就是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秩序。我国《刑法》第二条例中,对社会及经济秩序的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营造团结和安定的政治局面。通过这种方式,社会公民才能够安居乐业,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等才会正常有效进行。此外,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显著特征就在于,它其实并不只是针对社会关系中的某些方面主动进行调解,而是要当其他法律规范中所构建出的体系遭到破坏时,充当制裁规范出现。
4.刑法的效益价值分析
效益价值指的是刑事和司法的立法活动上,通过最小化成本的投入去获取最大化的收益、效果。一般而言效益价值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首先,有效合理的配置刑法的资源。由于能够供国家自由进行支配的人力及物质在资源储备上的稀缺性,使得国家不能随意使用和投入刑法相关资源。所以,为实现刑法效益的价值最大化,就必须合理的对刑法的资源实行配置。其次,要实现刑法资源投入的最小化,应当遵守刑罚的制定与适用环节中的谦抑适度和宽严相济的原则。要合理的规划好刑罚资源投入量与投入分配,避免出现滥用刑法资源等问题。最后,要最大限度的实现立法者的主观预期效果与收益,要做到,虽然是用最小化的刑罚资源作为代价,然而却有效的取得了惩罚、预防犯罪及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好效果。
二、刑法功能分析
刑法功能指的是刑法所可能发挥出的积极作用,它属于理性范畴,刑法实际作用与追求必须通过当前的刑法典才能表现出来。一般而言,刑法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刑法保护功能分析
1.刑法保护功能内涵分析
刑法保护功能指的是刑法对于社会关系维护的作用,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国家、社会、社会及个人都享有各类权利,不同的主体都会依据自己权利和其他主体间发生联系,而形成了有序社会关系,这是社会发展必备条件,为确保社会关系良好运转,必须制裁破坏这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这就是刑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刑法保护功能,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而实现的,通过对犯罪行为予以刑罚,可以有力的打击及抑制犯罪行为,以恢复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当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无法得到恢复时,可以针对犯罪行为人给予报应性的惩罚措施,促使其意识到自身行为侵害了他人权利,并且在未来社会生活中,要注意尊重他人权利。同时,针对给社会关系造成极大威胁的犯罪行为人,通过适用死刑手段彻底予以排害,以确保社会关系安定。此外,通过惩罚犯罪行为人,可以满足并激发人们正义感,向社会公众展示权利不可侵犯及法律秩序不可破坏等理念,以对社会公众起到警戒和教育的作用,进一步维护社会关系安定。由此可见,保护功能是刑法首要功能,同时也是刑法的最主要功能。
2.刑法保护功能的变革分析
为了适应当前时代背景的需要,从而更有效的行使刑法保护功能,当前刑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革:首先,加强了社会治安方面的刑法保护功能,治安犯罪一般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秩序等,其中,侵犯财产与妨碍社会秩序罪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所以,侵犯财产与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构便成为了当前刑法改革中的主要环节。例如,针对盗窃罪,新的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普通盗窃罪实行三级加重的构成要件,除普通的盗窃罪以外,还添加了盗窃电信服务的盗窃罪。而对于诈骗犯罪,则规定了三个不同等级相应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促使其所控制的范围比原来的诈骗罪范围更加广泛。此外,现行刑法中,还具体规定了大量对于社会秩序妨碍的治安犯罪,其范围涉及了公共秩序、文物管理、国境及边境处理、社会风俗等等。同时,还增设了关于黑社会组织犯罪、公共卫生罪、环境资源破坏罪等二十多类新罪名,从而促使刑事控制的网络更为严密,进一步增强了刑法对于社会秩序管理的保护功能。其次,增强了刑法对于经济改革的保驾护航功能。1979年的刑法法典中,针对经济犯罪的相关条文仅仅为20条左右,而且罪状比较模糊、罪种很少、法定刑过低,存在明显的立法缺陷。在这种形势下,以前没有料想到的各类经济犯罪不断出现,且呈现出一发不可收拾的状态,而立法者却只能通过惩治各类犯罪来对经济改革进行保护,然而各项单行的刑法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与相互矛盾的地方,给司法工作带来许多不便之处。新刑法修订时,保留了旧刑法法规中适应现实经济情况的条文,针对一些比较笼统条文进行分解,同时,还吸纳了各种犯罪惩治决定中罪名,并增设了一些新的罪名,从而将经济犯罪规定化成单一的、系统的法典形式,例如增设了同业经营、内幕交易、商业秘密及广告诈骗等罪名。这些都是刑法保护功能增强的表现,有效的适应了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犯罪控制的需求。最后,增强了刑法保护功能中的连续性,我国的刑法一向是主张实践先行然后再立法,只有积累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之上,再把这种危害的行为确定成犯罪行为。在这种形势下,刑法对于犯罪行为,只能是在认识之后,才可以采取立法措施,在刑事保护时就出现了时间断层现象。然而新刑法,要求在打击现实犯罪的同时,充分掌握犯罪的发展趋势,预先将一些已经显现和即将显现的侵害行为规定犯罪行为,以保证刑法的保护功能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例如洗钱罪、走私核料罪、盗取商业秘密罪等,其中,核材料走私罪一般只在西方国家与原苏联的东欧地区发生过,个案数量非常有限,然而对于国际社会的安全危害却非常大。通过这种对现实状况进行分析,以提前预测出未来危害行为的方式,可以增强刑法的保护功能连续性,进一步促进国家与社会稳定。
(二)刑法的保障功能分析
1.刑法保障功能的内涵分析
刑法保障功能指的是,对于没有犯罪的公民不受刑法的追究、犯了罪的公民不会受到法外的追究,以适当的限制国家刑事追究的权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被国家立法者非法侵犯。它是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而衍生出的功能,其实质上就是制约国家的刑罚权力,防止由于刑罚权滥用而导致对公民人权的侵犯。之所以刑法需要具备保障功能,主要是作为一种契约来说,刑法对于犯罪人的适用刑罚都是出于对社会契约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犯罪人不受法外之刑的需要。同时,任何公民都可能成为潜在地犯罪人,因此,对于犯罪人正当权利进行进行保障,也是在对社会中所有公民的人权进行保护。所以,完善刑法的保障功能已经成为当前刑法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2.刑法保障功能的变革趋势分析
首先,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加强公民权利保障。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与司法相互结合的行为准则,只有对法律进行明文规定,并赋予它相应的强制力,才可以实现保障权利功能。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针对公民自由与国家的刑罚权间划分出明确界限,废除类推制度,并明确对刑法范围进行调整。在这种形势下,公民可以对自身行为后果进行预测,这样就可以将过去刑法中的社会保护功能朝向人权保障功能倾斜。
其次,在平等适用的原则下,主要强调了定罪时的平等以及量刑平等这两个方面。其中,定罪平等强调了司法机关在定罪时,应当只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其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出发,而绝不能由于犯罪人的出身不同、经济状况不同等侵犯犯罪人应有的权利;而量刑平等指的是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不能因为犯罪人身份的不同而在刑罚适用及裁量标准中有所不同。同时,新刑法中,强调罪刑相互适应的原则,这个原则强调了犯罪人所犯的罪行要与其所承担刑事责任相互适应,这就要求施加刑罚时,要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适应,避免对于不严重犯罪行为施加的刑罚比严重犯罪行为施加的刑罚更严厉。当前刑法中,减少了弹性规定范畴,1979年中时的刑法,为追求刑法的保护功能,多数条文都是采用的弹性规定形式,例如采用了许多诸如数额较大、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情节较轻之类的术语。在这种形势下,这种术语的采用导致刑事司法容易出现随意性特点,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一些立法机关为了将弹性规定更好的适用于实际中,大多是从自己对司法进行解释出发进行定罪判案,从而导致立法权限被侵犯,并违反了当前法治国家中的刑法制约原则。新刑法中,取消了许多刑事立法中的模糊术语,完善了大部分的犯罪构成要件。例如,把投机倒把罪进一步分解为若干生产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与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把流氓罪进一步分解为聚众淫乱、侮辱猥亵妇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四种罪。此外,明确针对犯罪中一些概念进行阐释,例如明确规定了假药、淫秽物品、等外涵比较大的刑法术语。
最后,针对具体犯罪行为的刑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此,刑罚标准指的是法定刑的幅度。这个幅度一般是依据犯罪行为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确定,针对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性的犯罪,相应的法定刑的幅度也会比较大,以体现出重罪重罚原则,相反,针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处以较轻的刑罚,这样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新刑法中,降低了犯罪刑罚标准,例如针对过失而致人死亡的刑罚标准上限调整为有期徒刑7年。此外,针对一些犯罪行为规定幅度较大的法定刑标准,将其分解成若干个具体标准进行,这样既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掌握刑罚标准,又可以切实有效的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三、结语
纵观全文,相比较于刑法的功能,刑法的价值更多表现为是一种理念与追求,然而也只有通过完善刑法的功能,这种理念与追求才可能变成现实,相应的刑法功能是一种途径与手段,需要在价值指引下才能更好的实现。因此,如何对刑法的价值与功能进行研究与辨析成为当前刑法学者们应当深思与探索的主题。
本文作者:芦笛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种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