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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制建设的历时性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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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制建设的历时性研究

一、二战后国际人权法新发展与新中国初期人权法制建设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社会首先面对的是战争人道主义保护的问题。准确地说,国际人道法是国际人权法的前身。也正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人权法真正发展起来。《世界人权宣言》勾勒出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的基本框架。1949年,《共同纲领》以及五四宪法开启了新中国法制建设。

(一)国际人权法导向与中国人权建设1945年《联合国宪章》创建了联合国,宣告以促进和尊重人权作为该组织的一个目标,“国际人权运动”由此开始。人权运动崇尚人的价值,而不只是国家利益和国家价值。《联合国宪章》体现了为和平、正义、社会进步和人权而奋斗的宗旨,最终使人权成为国家价值。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承认并界定了人权,启动了人权的国际化,促成人权观念得以自愿和普遍的接受,为后来较长时期内国际人权发展指出了方向。到了上世纪50年代,大量国际性人权文件不断制定出来。这个时期,从国际人权保护的普遍趋势来看,受保障的个人权利主要集中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相对而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涉及较少[2]。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人权建设,首先是在政治权利方面,主要反映在国内立法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确立。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在人权保障上主要确立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团体的权利、少数民族的权利、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的权利、平等权。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在国内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确立了人权保护的准则。国内的政治局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进行了政治、经济、社会改革。1954年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了各项基本权利①。

(二)国际人道法对战争人道保护的指引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则在于,那些没有参加或者不再能够参加武装敌对行动的人员,有权受到特别的保护和人道待遇。二战以后,国际社会对反人道主义的战争罪行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国际社会达成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的共识,维护和平、惩治战争罪犯等问题成为国际人权保障的重心。纽伦堡审判解决了惩治战争罪犯问题;日内瓦四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就旨在解决战争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的问题。四公约设立了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人道主义规则,主要是针对二战后的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问题,受保护的主体包括武装部队中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居民。1949年8月12日中华民国政府签署了日内瓦四公约,此时尚未批准。1952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声明,宣布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1956年11月5日中国政府批准加入。1957年6月28日,四公约对中国生效。

二、人权法制建设缓慢发展直至停滞的二十年

1957—1976年间,国家从轻视法制到彻底抛弃法制,人权建设也几乎停滞。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并开始新的修宪。82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上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的人权研究重新起步,才重新进入国际人权公约领域。国际层面,中国作为冷战期间社会主义阵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初期,面临着人权建设和外交的困境。可以说,人权观念、人权制度体系是在西方人权价值和理念下构建起来的,是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开始的。而苏联领导的社会主义运动关注人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为人权提供了新的认识视角。中国很大程度受苏联的影响。1947年冷战开始,两种制度对抗的一个最尖锐的方面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而居于意识形态斗争的中心就是人权问题。自由、正义、主权和平等,是两种制度进行意识形态斗争的中心。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主导的人权外交正式开启。在此之前,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国际人权发展迅速,美国政府对国际人权运动并不持积极态度,并未将人权作为外交政策资源。但直至70年代后期,美国卡特政府时期推行“人权外交”,开启了人权外交,以后历届美国政府将人权作为外交的武器。

(一)国际人权法中的两类人权第一代人权就是近代西方发展起来的公民与政治权利,或是消极权利;然后社会主义运动推动了第二代人权,即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或是积极权利;最后增添了第三代人权,或是团体与国家主权与非殖民地化过程相联系②。上世纪4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由于美苏两大阵营的对抗,人权保护已经演变为两种不同意识形态国家间的人权对抗。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斗争,将人权一分为二:“蓝色”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和“红色”的经济与社会权利。此时,人权的三个代际开始交汇,在蓝色权利(个人自由为象征)与红色权利(平等权和生活水平保证为特征)之外,还增添了绿色权利(自决权与环境保护为特征)。并且,“蓝色权利”与“红色权利”之间的分歧,在20世纪后半期成为联合国、国际机构、学术会议和世界媒体进行意识形态冷战的中心。一是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之争。第一代人权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下关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与政治权利具有优先权,目的是为国家活动设置范围,因此采用“消极自由”的概念,免于国家强制与约束。第二代人权则不再保护个人反对政府的权利,而是要求政府积极作为,保障个人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历史上,这被认为是第一代人权的对立面,“很大程度上,它是对滥用和误用资本主义发展和它实质不佳鉴别的根本的个人自由概念的反应。”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第二代人权是在社会主义的影响下产生的。西方国家宣称,共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集权主义的延伸。他们认为,经济权利并不是真正的法定权利。经济权利由群体而不是由个人提出要求,经济权利在行动中却是积极的,要求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加强税赋和中央计划。此外,自由国家不可能为经济权利提供立法保障,并且法院不可能强制其实施。另一方面,苏联人对此作出反应,社会与经济权利等级更高,因为肉体的继续生存和生活条件比投票权更重要。二是人权与主权之争。18世纪以来的权利宣言确定了权利的普遍性,直接结果就是确立了民族国家,创建起地方性的主权。因此,国际法中“人权”和“国家主权”是两个相对立的原则,从诞生之时便是矛盾和悖理的。冷战时期的人权与主权之争更加激烈。随着冷战的升级,人道主义干预,意味着人权事务某些时候可能对主权带来挑战。一方面,冷战使得国际秩序陷入僵局。联合国难以达成一致,安理会批准人道主义干预的职能几乎陷于瘫痪(而在冷战结束后,安理会决议和联合国维和部队迅速增加)。美苏两国对外都实行干涉主义,划分势力范围,宣示道义责任。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阵营内部,可以基于国家行动一致性的考虑而对国家事务进行干涉。冷战还未结束,针对西方社会竭力鼓吹的“人权高于主权”、“国权不可压人权”等论点,在人权与主权的问题上,1989年邓小平指出“国权比人权重要”。经历了国际范围内长期的人权与主权之争,面对美苏大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强势干涉,邓小平主张将“国权”提升到较高的位置。这是冷战结束以前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对冷战时期人权和国权的定位。

(二)困境与转折:中国法制体系以及人权制度的重建50年代至70年代是中国人权发展停滞的30年。伴随着人权发展的停滞,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进程也停止。但这30年时期,国际人权经过飞跃的发展,重要标志就是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通过,1976年生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上世纪80年代,中国官方开始主张“讲人权”,于是开始重建国内人权体系,重新进入国际人权公约领域。1982年宪法的出台,已是第四次宪法修改,关于宪法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和结构。突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先在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第三章,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第二章。并且,1982年宪法丰富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和实现条件,构建了新型的公民基本人权的法治秩序,强调国家法治秩序关系同基本权利体系的统一,奠定了中国新的宪政秩序的基础。1985—1989年期间,西方“人权外交”、人权思想在中国学术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8]。整体而言,这一时期开始了中国人权发展的转机。

(三)重新接纳国际人权法在这人权发展停滞的30年,中国政府没有停止参与外交,推动国际政治。1971年至1973年间,中国政府先后恢复了在联合国、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合法席位,这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续受这些国际组织文件中与人权有关规定的约束。可见,即使在国内人权发展停滞的时期,国际人权的力量通过商谈与外交依旧是不可阻挡的。20世纪70年代,正是通过商谈和外交,中国才重新进入了国际人权领域。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国内政治局势才有了根本的转变,人权保护进入过渡时期。到了20世纪80年代人权保护重新起步。并且中国开始越来越多参与到国际人权机制中,但参与的方式主要是了解和适应国际人权活动的运作过程并履行国际人权活动中的义务和应发挥的作用。这一阶段的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一方面延续了战后人道主义的人权保护,另一方面开始关注少数人和特殊群体的保护。第一类是人道法。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进一步发展了战争人道法。第一议定书涉及对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受难者的保护,第二议定书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受难者的保护。

第二类是有关特殊群体(少数群体)的保护。邓小平人权思想中,对人权主体的阶级分析,就是划分“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少数人”的判断,在第23号一般性意见中,对第27条“少数人的权利”作出了说明:“某一缔约国是否有在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并不取决于该缔约国的决定,而是按照客观的标准予以确定的”。少数人权利的实施应当确保所有的个人之间以及社会上的少数人群体之间的平等。可见,这一时期国内意识形态与西方人权理念,在“少数人”的界定上,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即使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并未影响中国认可少数人以及特殊群体保护的发展趋势。第三类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劳工问题是人权问题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时期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际劳工公约进行了继承。1984年6月11日,中国政府宣布承认民国政府代表中国批准的14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同时废止了民国政府签署的3项关于童工的国际劳工保护公约。在儿童以及未成年劳动者劳动年龄、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问题上,有着更加严格的标准,显示出了儿童权利保护在这一阶段的进步。

三、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人权法在中国的深刻发展

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彰显出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的正义和道德价值。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当代国际人权制度是从西方文化推演而来。人权是普遍的,但西方和非西方国家在人权内容上仍然有较深的分歧。因此,寻求人权共识,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是新时期人权外交的出路。这一时期,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不仅在数量上激增,而且在种类上都有了质的飞跃。总体而言,90年代至今,中国政府开始“认真对待人权”,并与世界人权标准接轨。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步骤明显加快,且涉及的领域也向纵深发展。这些公约基本都已生效(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还未批准)。这一时期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集中在四个方面。最重要的就是签署了人权两公约。政治权利保障主要在国内法层面实施和落实;社会经济权利中特别关注平等问题,包括性别平等、就业平等;儿童权利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此外,国际社会恐怖主义活动不断发生,安全问题凸显,国家之间主要在打击国际犯罪上的合作。同时,我们注意到,自中国政府1990年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和《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后中断了一段时间,直到1997年才继续签署其他公约。一个重要的国际背景就是苏联解体之后随之而来的是中美关系的恶化。

(一)冷战结束之后的中美关系整个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中美关系处于紧张状态,美国将“反对共产主义的威胁和扩张”作为推行干涉主义的依据,一直对中国进行遏制。直至1972年尼克松访华,结束了美国20多年的对华政策,美国对华人权政策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联华制苏”处于中美关系的战略发展重心。美国是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其对外政策历来是多样并且发展演变的。随着冷战结束,中美合作的基础消失了。并且,这个时候,中美关系中因为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以及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凸显出来,人权问题是中美矛盾激化的集中表现。从形式上,美国的人权外交不再与意识形态的斗争结合在一起,不再是直接地对共产主义的攻击,而试图直接将美国的人权以及民主强加于世界,包括中国。1990年12月18日至19日,美国负责人权事务的助理国务卿理查德•希夫特访问中国,标志着中美人权对话的开始。中美之间协定每年举行两次人权磋商,但其间不断受到干扰。至2012年,中美仅进行了17次人权对话①。当前,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现实利益的差异,导致中美在人权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中最激烈的争论就是2002年开始中美之间的“人权状况”问题。2002年,美国《2001年国别人权报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了评论。随后,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01年美国人权纪录》。此后每一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都会这样的报告,应对美国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指责。直至2013年美国《2012年度人权国别报告》,随后中国了《2012年美国人权纪录》。可见,美国的《国别人权报告》就是将美国试图主导世界人权标准,将美国的人权价值强加于世界。在人权状况如此激烈冲突下,新时期中国人权方面的外交政策,主张国家之间通过“平等对话②”、商谈和竞争,推动了中美关系向更成熟、理性的方向发展。在争论中可以达成人权共识,彰显出人权的普世价值。

(二)从“东亚人权观”到普遍的人权价值国际社会中人权公约以及人权保护在构建国际人权机制的同时,形成了区域性的人权保护规则:《欧洲人权公约》1950年通过,1953年生效;《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通过,1978年生效;其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权利宪章》1981年通过,1986年生效。非西方的人权价值在国际人权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1955年万隆会议是发展中国家寻求共同人权的一次会议。会议签署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万隆宣言》),公报宣布完全支持联合国宪章中提出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十项基本原则的第1条就是“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这已载于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之后,由亚洲国家参与和制定的国际文件有:《德黑兰宣言》(1968年),《最后文件》(1992年),《曼谷宣言》(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4年)。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曾经试图主导构建“东亚人权观”③,并在亚洲国家中寻求共识④。这时候重要的国际背景在于,90年代部分亚洲国家开始寻求一种非西方的人权共识,在对抗西方的人权以及价值观的旨意下,少数亚洲领导人认为,人权的普遍性应该从属于“亚洲价值”原则。“亚洲价值”以儒家社群主义为基础,宣称要建立世界范围内“最低限度的伦理共识”,但不可避免的就是围绕人权普适价值与地方传统的长期争论。可以说,“亚洲价值”多是一种事实描述,它的提出本身有着意识形态的目的。新加坡一直试图以儒学话语构造其权威政治的合法性。但到了当前,普遍人权观占主流地位,“东亚人权观”的论调似乎已经消减和退去。

四、国际人权法的普遍价值与中国人权话语

纵观20世纪60年代国际人权的发展,普遍性和区域性、普适性与差异性依旧是国际性的问题。中国因为特殊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差异性问题更是凸显。如何在人权外交中达成共识?在与国际人权准则接轨的同时,如何建构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体系?

(一)发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在西方人权观念和理论被引入中国之前,中国是没有人权概念或者人权法律的①。从《世界人权宣言》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整个国际人权宪章体系被认为更多反映出20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念。而这种影响一直都在。构建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首先要发扬传统文化中的人文关怀和道德价值。尽管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处于不平等地位以及不对等义务的义务,但诸多美德,彰显了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夏勇教授认为,中国古代的人道主义原则,与第一代人权即个人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利隔膜甚重。但是中国古代法文化中的许多精华与第二代、第三代人权概念在原理上却有较多相似之处。因此,儒家文化和西方价值并不完全相悖。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首先面对的是传统观念与近代人权理念,中国价值与西方价值的吸纳与协调。

(二)发展区域人权机构冷战结束之后,世界正在形成多极化的国际新格局。在主权问题上,我们看到的是,主权范围因国际规则、民主、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的要求而渐小。尽管东亚人权观,亚洲价值已经消退,但区域人权机构的发展成为不可抗拒的潮流。1993年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尝试为各国政府创设人权机构。纵观冷战期间,亚太地区长期缺乏正式的人权机制。但到20世纪90年代为止,只有很少的亚太地区和其他地区国家建立了国家人权机构②。直到1998年,联合国举行的区域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亚太地区人权框架”。该框架包括四个基本要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教育;国家人权机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发展权的实现。在落实亚太地区人权框架问题上,中国政府有了积极的作为。2009年、2012年公布了两个《人权行动计划》;全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的人权研究机构近50个,在高校开展各种层次的人权教育和培训。

(三)人权普遍性与地方性相结合从1988年开始,全国人大先后四次对宪法进行了修改。1991年,中国政府《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确认了发展权。“中国重视发展权问题。《发展权宣言》规定,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集体的权利。这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是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及国际社会多年斗争取得的结果。”其中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宪法。在人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上,这具有重大的意义。20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指出:“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中的定位是普遍性与地方性结合。国际人权发展进程表明,当两代人权被误解为东西方冲突的时候,人权被视为秩序和维护国家权威的问题。90年代以后,中国签署国际人权公约的进程加快,涉及的人权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个人的尊严和本位在人权保护准则中一再被强调。就国家对公民的公权利的保护而言,公民权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权利。中国的人权发展印证了人权普适价值。“人权有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的一面,也有超政治和超意识形态(主要是政治意识形态)的一面。”因此,国际人权公约的意义在于通过人权外交达成人权保护的共识,并为人权保护提供普遍的准则。

五、结语

国际人权公约作为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在国内人权立法制度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2011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共计27项。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六十几年间,中国社会经历了发展和变迁,国内人权保障以及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当前,国际人权法向着更高以及更严格的准则发展。同时,人权价值也会表现出国别性、区域性。基于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中国近代的人权发展表现出独有的民族性、历史性特征。走出困境之后,中国已顺应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趋势,并开始积极构建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在人权价值普遍性原则之下,寻求普遍性与地方性的结合。

作者:严冬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