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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阐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时,罗尔斯则列举了刑事审判的例子。在刑事审判中,大家都认为触犯了法律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但是,我们难以保证通过一个正义的程序,能够产生这种正义的结果。罗尔斯认为“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诉讼程序被公平而恰当地贯彻,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比如证据在采集过程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有缺陷等等,从而无法达到正义的结果。因此,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两个基本标志,也就是尽管可能存在判断结果正确与否的独立标准(犯有罪行的人都受到惩罚),但是却没有一个完善的可以达到它的程序(程序适用过程中有缺陷)。
由于完善的程序正义在人类社会中很难产生,罗尔斯又提出了纯粹的程序正义之概念,罗尔斯说道:“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判定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与前两种程序正义相比,纯粹的程序正义也就是“有程序”而“无标准”①,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对我们的社会更有实践价值。罗尔斯认为若是人们恰当地遵照这类程序,那么所产生的结果也必然是公允的。他举了一个赌博的例子。如果赌博的程序是公平的,在公平条件下人们可以自由进入或自由退出,那么最后的赌金在分配时,虽然有的人可能得到的多,有的人可能得到的少,但这种分配赌金的赌博程序首先应该被认为是正义的。通过对程序正义进行分类,罗尔斯表明了他对纯粹的程序正义的认同。他认为不管通过纯粹的程序正义所产生的结果是怎样的,由于它的程序本身是正义的,就都被认为是正义的,也就是说罗尔斯更强调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正义性。
如果能够充分站在罗尔斯的角度上,看重程序本身的正义,我们就会发现,程序正义不仅对于实现实体正义有重要意义,而且保证了对人的权利的尊重,避免了个人意志的产生;也保证了人们能够心甘情愿接受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因为只有当程序本身是正义的时候,人们才会发自内心的信服,这种信服可以消除人们对不利于自己结果的不满,从而消除潜在的威胁和冲突。可以想见,如果一个国家不注重程序法,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严格依照程序办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忽视正当程序,将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近年来,“媒介审判”一词逐渐为人们所关注。从媒介对司法的监督角度来说,媒介介入重要案件可以促进案件审判的公开化,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充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媒介不正当地介入案件,“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②,将不利于形成公正的舆论,进而可能严重影响到案件的实质审判过程。“媒介审判”正是一种不注重程序、违背程序正义的现象。有学者直截了当地指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裁判。
在2013年的李某某案中,媒介在案件还未开庭审理前就早已进入了激烈的报道状态。许多媒介不顾李某某未成年人的事实,公开其真实姓名、照片、父母等身份细节,并且在报道中使用“兽性大发”等给人以不好印象的词语,事先就向大众营造了一种李某某犯罪的氛围,这对李某某本身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利影响。而在复旦投毒案中,媒体在警方侦查阶段就采用了“复旦学生遭室友投毒身亡”等字眼作为标题,致使公众在审判前就开始对被害人室友及其家人采取了敌对态度,给其家人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2014年,“黑老大”刘某被警方逮捕后,官方媒体马上播出新闻报道刘某的犯罪情况,还有多家权威媒体也在案件庭审前就发表文章广泛抨击刘某作为。此外,在备受瞩目的21世纪网案中,一些官方媒体在警方刚刚抓捕了21世纪网主编等犯罪嫌疑人之后,就报道犯罪嫌疑人自述其罪行的画面。试想,当公众看到犯罪嫌疑人面对镜头,沉痛描述自己的行为时,看到主持人对其罪行严厉抨击时,将多么容易被舆论左右。
从罗尔斯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当我们评价一项会对一些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时,不能只看结果是否公正,还必须关注结果形成的过程是否正当合理。在涉及到“媒介审判”这一活动时,虽然大多数被报道的犯罪嫌疑人最后都有可能被定罪,也都被判定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与媒介审判结果一致。然而我们必须承认一些超越了正常司法监督水平的“媒介审判”过程本身是不够正当、也不够合理的。这种“媒介审判”活动必须受到适度的规制,特别是程序上的适度规制。
因此,当媒介选择介入案件的报道时,应该受到刑法相关程序和原则的约束,特别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之前,都应该被视为无罪,这个原则本身就包含着对司法程序的严格要求,而媒体显然应该在报道中遵守无罪推定,尊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避免将嫌疑人定义为罪犯、避免以叙述性的口吻暗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成为犯罪事实等,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及权利。
三、结语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重视程序的意义,向着程序化的方向前进。但不合理的媒介审判,却正是司法程序化的对立面。罗尔斯程序正义的观念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视角,即我们需要将媒介审判纳入诉讼及司法的程序规范下,以程序的公正作为保证,才能实现其应有的监督功能,减少其对司法权威及公民人权的伤害。
作者:韩雪莹单位:中国传媒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