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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期要求对民商法的价值体系进行重构
在如今新时期发展过程中,民商法所包含的价值体系,更多的涉及到效益、安全、平等、公平、自由等方面。在这其中,自由可以说是民商法价值体系中所存在的根本核心,能够充分的体现出其价值基础性;平等所包含的是与传统民商法所不同形式的内涵,这些内涵本身有着极为优异的目标性、工具性价值体系;公平作为民商法价值追求的目标,涉及的是民商法最本质、最核心内容,也是民商法的根本价值所在;安全自身虽然说可以当做是民商法执行的基础,并且关顾了工具性价值体系,但是安全本身必须要成为民商法追求多方面体系中所涉及到的核心模板;效益,这方面才真正的属于民商法的基础核心,而且其所呈现出的价值地位也更加的重要。但是必须要引起足够重视的是,效益和安全这两者之间有着极大的矛盾性,那么民商法在实际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就必须要尽可能的保证这两者之间的统一协调,避免出现失衡的可能性。
1、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基本原则方面的相关变化(1)平等中立原则现如今的信息时代趋势下,所涉及到的民商法平等中立,实际上就是让民商法能够直接介入到多个不同的主体之中,保证民商活动呈现出的条件与需求相符合,这恰恰也包含了多个不同方面交易平台、技术中立性,避免出现偏向可能性。例如如今市场上发展极为迅速的电子商务,要保证其本身的平等和中立性,就需要对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首先,技术保证平等性,电子商务在针对各种加密形式、密匙等进行运用的过程中,都需要尽可能的保证平等性,避免偏颇现象出现的可能性;其次,交易媒介必须要保持平等性,在这期间所涉及到的平等,实质上主要就是体现在了信息的通讯上,无论是使用广播通讯、无线通讯,还是有线通讯,都必须要保证平等性;再次,在平等执行的过程中,民商法本身并非是完全深入应用到电子商务法体系中,更多的是要做好统筹工作,避免偏废其他法律,并且也要保证电子商务的任何活动体系得以平等;最后,保护的平等性,电子商务法所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商家以及本国当事人,实际上也必须要为消费者、外国当事人提供应有的保护。(2)安全原则与以往相比,信息时代的安全有了更加广阔和深刻的意义。民商法的安全原则也应概括为,安全作为所有的民商事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应该在相应的立法中进行反映,并将民商法对安全的要求进行体现。比如,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问题,这不仅是电子商务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是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要目的。当今社会是追求高效、快捷的社会,而我们所追求的高效和快捷却必须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之上,否则一切工作都会白做。近些年随着虚拟网络的发展更凸显出安全的重要性。(3)效益原则如何在实现公平、公正的同时保障效益是长期以来困扰法学界的难题之一。法律作为公正正义的代称,它的诞生就是为了实行社会的公正正义。但不可回避的是,法律毕竟与其它上层建筑一样,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因此,立法机关和法学家们,应该对法律的这两方面内容都充分考虑,唯有如此,法律才能对相应的基本原则作出准确的概括。众所周知,基于法律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本性,不同时期的法律体现的基本原则也是随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诉求的不同而变化的。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时代的发展,民商法的效益原则就应该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民商事法律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如何提高经济效益这一问题,制定的民商法应能促进效益目标的良性建设。
2、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民商法范围和制度的相关变化(1)信息技术的发展拓宽了民商事权利体系的传统范围原则上讲,每个时期民商事的基本生活内容和各种法律事实所具备的条件都应能通过成熟完备的民商法律得到充分体现。当然,任何法律体系的成熟和完备都是相对的,都是在某种程度上某个时期的成熟和完备。随着科技技术、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传统的民商事权利体系的范围有了显著的增加。(2)社会经济的发展拓展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互联网本身在持续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一个最为根本的特性,实质上就是自身的开放性,这方面的开放直接促使大量信息的来源、渠道等,都极为多元化,不被束缚。并且由于其所呈现出的开放性影响,使得信息交流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同样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极为广泛的空间体系。现如今,社会所呈现出的价值互联网实质上已经极为完善、普及,并且无论是信息的表现形式还是其传递措施,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意义上的变革,其所衍生出的相关价值已经完全转变成为了一个无法被忽略的核心意义主体。也正是由于互联网中的信息具备了广泛的经济性,那么就不能够对于其所表现出的某些现实意义主体完全忽视。同时,由于信息在如今网络时代体系下的民商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民商法就必须要针对这方面的信息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对于体现立法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尽可能的保证能够将版权控制权、信息库专用权等完全融入到民商法经济体系下。除此之外,由于充分的考虑到多方面利益、原则,将相应的权利直接纳入到民商法体系中,已经成为了必要性措施。(3)民商法的发展将实现全球的统一民商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实质上就是相关民事活动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调整重点,其中的立法就应当要完全以民商活动关系作为核心的对象。特别是在国家自身经济主体、单个独立经济市场等都以并存态势存在的情况下,其本身就需要保证和法律体系之间的独立性。现如今伴随着经济体系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已经成功的把全球范围内的民商活动体系完全联系了起来,甚至这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核心一体化发展基础。并且由于全球互联网在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快,甚至逐渐融合的情况下,全球民商活动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开始表现出一种普遍性。也就是说,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在网络时代下的民商法,将会使得国际的价值观、法律理念等方面具体的执行标准,完全统一化,那么民商法最终的结果,也就必然是全球统一化。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如今社会经济体系飞速发展的过程中,民商法本身作为经济主体运行的一个关键环节,其本身也同样在伴随着社会信息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这一变化从本质上来说是相对有益的,能够基本满足各个不同方面的实际需求。因此,在未来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务必要针对民商法进行稳步提升和完善,促使民商法和多个不同方面呈现出的变化相协调,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惠强单位:周口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