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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各方
中国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从业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各方,并确立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的基本原则。无原则地偏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取的。有的人担心侵害国家税收利益而畏惧权势,不敢大胆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势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是违背职业道德原则的。但是另一方面,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前提必须是“合法的”,不合法的权益是绝对不能维护的。因为维护纳税人不合法的权益,必然会侵犯国家的利益,就有可能走向违法犯罪。坚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的一致性,就必须自觉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如独立执业,依法执业,客观公正等,用这些具体规范来约束自身的职业行为,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信任。
二、正确评价自身独立性,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
独立性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在实施鉴定活动时,必须服从法律和科学的要求,必须对所委托的鉴定事项负责,最终是对事实负责。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司法鉴定工作的灵魂。与涉案当事人(包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保证了注册税务师形式上的独立,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客观公正的内心状态则保证了注册税务师实质上的独立。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一)除了涉案当事人可能承担的司法鉴定工作薪酬以外,注册税务师与涉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这使得注册税务师不用面对来自于涉案当事人影响和控制其经济利益的压力,而司法鉴定工作薪酬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是涉案当事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不会影响执业的独立性。(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与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不用面对来自于外界的行政压力,也不用被迫服从有关权力机关的行政安排。(三)注册税务师的工作机构是税务师事务所,其不得在纳税人、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中的任何一方任职,使得注册税务师在工作中可以不受涉案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不当影响,始终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独立客观地实施司法鉴定工作。独立鉴定制度的基本模式包含三个方面:一是鉴定机构组织独立;二是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独立;三是鉴定人的鉴定活动独立。本文所述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独立性的三个方面能够同时满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中介独立性的要求。
三、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为涉税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复合型专业知识,涉及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等多个学科,这是由涉税司法鉴定的客体、过程和最终目的决定的。首先,涉税司法鉴定的客体是可鉴定的涉税事实,而涉税事实的来龙去脉往往体现在会计记录中。反映和监督是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会计主体的全部经济事项被财务人员用会计语言记录在凭证、账簿和报表中,这便是会计的“反映”职能。经济事项记录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需要注册税务师运用会计知识来判断,因此,掌握会计知识是读懂涉案经济事项的第一步,是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基本要求。其次,涉税司法鉴定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税”为目标的审计的过程。运用审计知识,一方面可以判断已记录的经济事项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另一方面可以查出未入账的涉案事实。运用审计知识,注册税务师可以透过会计资料的表象、揭开经济业务的面纱、发现涉税事项的本质,还原涉案事实的原貌。因此,审计程序和方法的运用贯穿于司法鉴定过程的始终,是实现鉴定目标的手段和途径。最后,涉税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鉴定”涉税事项是否合法,是在用会计知识读懂经济事项、用审计知识判断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做最终的鉴定结论。这一环节鉴定的是涉案事项的合法性,作为准绳和依据的“法”是鉴定人员的判断标准。这里的“法”既包括司法鉴定知识,也包括税收相关法律知识。因此,熟练掌握并准确理解这两部分知识是注册税务师做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
综上所述,会计知识、审计知识、司法鉴定知识、税收相关法律知识是注册税务师胜任涉税司法鉴定工作必备的四方面专业知识。注册税务师参与涉税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机关审理涉税案件的客观需要,既保证了涉案税款计算的精确性,又保证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希望税务界、法律界的同行关注此课题,为充实和完善该知识体系做出贡献,使注册税务师能够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执行涉税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
本文作者:马宁单位:北京中瑞诚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