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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的调整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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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的调整措施

1侦、鉴分离,确保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中立”

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一直以来是公安刑侦部门下属机构,职能就是服务刑侦工作。其存在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是现实工作的需要,在案件侦查工作中,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及时发现证据、固定证据、扩线侦查提供了保障,长期以来与技术侦查和情报信息并称为刑侦工作的三大支柱。2005年12月,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并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核定和管理有明确的要求和规范,使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工作迈入有序和正规化管理的轨道。但无论机构名称有何变化,公安机关绝大多数的鉴定机构仍然是刑侦部门的下属机构,在业务考核和行政管理上多数都隶属于刑侦部门,这种架构的优势是确保了技术力量和技术手段在案件侦办中的充分使用和调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用行政手段不同程度地干预和影响鉴定的情况。建议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刑侦部门彻底剥离出来,形成业务工作上既相互支持又彼此独立的行政架构。笔者所在的海关缉私警察局(海关总署与公安部双重管理,公安部序列24局),从成立之初就将刑事技术部门(现在的司法鉴定中心)独立于侦查部门之外,可以说从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弊端。

2正确认识和对待“技术服务案侦”

各地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在语言表述上可能有差异,但核心一定会涵盖“以办案为中心,全力服务案侦工作”,“想案件之所想,急案件之所急”是沉淀在几乎所有责任心强的公安司法鉴定技术人员血脉之中的观念。这种观念根植于所有鉴定人心中,也是所有刑警的思维方式、是公安机关对其他职能部门的要求。这种指导思想激发着鉴定人的工作热情,但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如机构和鉴定人出现角色错位,把自己当成侦查人员,力图去发现侦查人员没有发现的证据,以致勘鉴不分,在鉴定工作中希望采用更为简捷有效的方法去解决、满足侦查员的要求,甚至忽视规定与程序。笔者所在的缉私系统虽然实现了侦、鉴分离,但基于“以办案为中心,全力服务案侦工作”的片面理解,在以往的司法鉴定实践中,有关单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表现在对侦查部门不按照规定送检的宽容。如以“时间紧”为借口不严格执行送检审批程序,甚至连送检委托都没有填写,先验后补;以“人手紧”为托词,不严格执行双人送检要求,对司机、协勤、武警充当第二送检人的情况视而不见;文件检验中明明检材、样本不符合检验鉴定要求,或是理化检验送检没有对送检品进行严格封装,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就以案件需要为由做出结论,要求受理。二是对侦查部门提出的加快鉴定速度的要求的迁就。在一些大要案件侦办中,主管部门急于汇总上报相关战果,主办单位领导、办案民警经常催促受案部门,或通过局领导直接给鉴定部门施加压力。在普通的通关涉嫌违法案件中,查验部门一方面怕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不涉及违法,可能引起纠纷,另一方面各口岸海关都怕担当扣留可能引发的事故责任,没能充分运用海关的扣留权,而是把所有的时效压力都转嫁给鉴定部门。三是存在本来应该由侦查部门来做的工作由鉴定部门来承担的情况。如理化检验的送检取样,一些案件中的侦查实验,文件检验案件中的样本搜集。四是存在侦查部门主观判断,在检材、样本提取上有不恰当的取舍,鉴定机构未全面了解情况、审核鉴定材料就受理鉴定的情况。“想案件之所想,急案件之所急”本身并没有错,如果没有这个基本的态度,公安机关也就不用力排众议,坚持保留和做强自身的司法鉴定机构。问题是该如何去“想”,如何去“急”,笔者认为“想”是指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指鉴定机构倡导鉴定人树立服务案件侦办工作,想办法帮助解决案件侦办中技术性的疑难问题,注意收集和总结案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侦查人员在案件侦办中更为有效地发现、固定证据。“急”应该是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人员的奉献精神,我们不同于第三方鉴定机构,第三方鉴定机构可以按时上下班,享受正常的假期,可以晚上睡觉关机,但公安机关的鉴定人不行,案件就是命令,必须服从工作需要,要加班加点,无私奉献,这就是职责所在,使命要求。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服务案件侦查”是指在技术上、人员上、时间上的服务保障,绝非我们有时在实践中出现的不按程序甚至替代侦查人员工作,或是罔顾合理鉴定时间,匆忙下结论。

3正确认识新刑事诉讼法,转变角色、摆正位置

正确认识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来说十分必要。有人说,新刑诉法是把鉴定人从一定程度上变成了被告,如果这样去想问题,对出庭作证就会产生对立情绪。尽管我们就职于执法机关,但同时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享受法律健全和进步带来的成果。新刑诉法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并细化到具体的法条中,这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其意义和影响是和每个家庭、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只有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意义有正确的认识,才能保证我们自己在法庭质证过程中用更客观、平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人、当事人聘请的律师,甚至法官的疑问,避免挑起和激化矛盾,把自己变成法庭上有关人员进攻的靶子。其次要摆正鉴定人“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定位。在固有思维中,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工作者习惯将自己放在执法者的位置上,也就是把自己放在当事人的对立面。的确,我们是执法机关中的公务员,但作为技术类的公务员,应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完成侦查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证据的甄别。对于嫌疑人,在法庭宣判前,我们首先要保护他们的人权。我们不是去验证、证明侦查工作的正确性,而是甄别证据,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对任意一份物证、书证,都要按照程序进行客观、公正的检验、鉴定和记录,并将获得的结论完整提交给委托单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要强化角色定位,这对于机构管理,对于鉴定人自身顺利完成出庭作证,对于令当事人信服鉴定结论,从而促使其认罪伏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正视司法部有关规定和自身规程、确保管理制度落实

要使新形势下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立于不败之地,能经得起同业者的挑剔和法庭质证,最根本之处在于鉴定方法要具备科学性和实验室管理的严谨性。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虽然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在各省公安厅进行统一的备案、管理,相对于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而言有自己独立的管理体系,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在有些方面更具体,今后律师会在法庭质证时作为进攻的武器,因此了解熟悉司法部相关规定,及其与我们自己的程序或管理上的差异,一方面可以更加严格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活动,另一方面可以做到对于不同之处提前理解与合理解释。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在管理方面应该说是制度健全的,问题在于制度的落实。笔者前面列举的海关缉私系统内以往出现的一些问题正是没有严格执行制度规范的表现。鉴定人都知道送检材料提取、包装要求,双人送检要求,办案单位领导的审核签字,这些统统都是确保检材来源合法性的有效措施。任何理由都不足以取消“检材合法性”的把关,一旦这一条有疏漏,整个鉴定结论将从根本上被推翻。问题的严重性不言而喻,为什么还是在实践中屡屡“破戒”呢?根结在于执行规章制度或是规范的力度不够。鉴定机构一方面要加强这方面的宣讲,让送检规范深入到办案部门。一旦出现不按规范送检的事情,要敢于说不,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也要勇于承担责任、顶住压力,才能使机构下的鉴定人真正按照制度和规程开展工作。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要树立自身的权威,每年可以对基层办案单位的送检工作和刑事技术基础工作进行考核打分,从而使办案单位领导对这一问题不敢存侥幸心理。

5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应逐步推进实验室国家认可

说到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就必然涉及实验室国家认可。实验室国家认可简称“ISO17025”,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CASCO(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实验室管理标准。该标准不仅要对测试报告、证书的校核和审定把关,而且要对影响测试报告、证书质量的各类因素进行全面控制,并建立不可更改的记录。鉴定机构一旦选择该认可体系,不仅可以提高知名度,而且与很多国家可以实现结论互信,其监督和规范作用是国际认可的。目前在多数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尤其是基层的司法鉴定机构,因为人员配置不足和工作量相对较重,还达不到申请认可的条件。笔者所在的鉴定机构,在海关缉私系统开展鉴定范围是最全面的,但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刚好满足开展鉴定项目的要求,鉴定中心没有专职行政人员,没有设综合部门,要达到认可条件所需要的环节管理和大量的录入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如何来实现现有条件下的监督和管理,我们只能依托鉴定人,遵照本中心的检验、鉴定工作流程,引入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的标准化方法,通过对每个环节全面记录、专业内对每个受检案件检验采用双人受理监督复核制、科室定期检查,再辅助摄录设备、智能监控装置等,综合起来实现检验鉴定流程的自控。但目前的管理水平较之实验室国家认可的程序控制和溯源管理还是存在差距,从长远来说,笔者所在机构还是要逐步改善条件,争取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笔者的意见是,整个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都需要实现集成化和规模化,打破壁垒、整合资源、集中优势,不仅满足实战中服务侦查办案工作的目的,还要从管理上分级别、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实验室国家认可,这样我们的鉴定结论才经得起法庭质证,才能在出现争议时与具备资质的社会机构站在相同的平台上对话。

本文作者:袁红兵单位: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