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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刑法与宪法的关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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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刑法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宪法是一个国家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而刑法是部门法,有着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根本任务。在认识到两者重要性的时候,当然更不应忽视两者之间的联系。宪法是刑法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中关于刑事方面内容的具体化。

关键词:刑法;宪法;刑法的宪法依据

一、宪法与刑法关系概述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一直都是我国法律的总纲领。因为这个原因,决定了宪法的法律地位在普通法之上,也意味着宪法一直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因此,对于普通法律来说,它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中的法条也对这一点有明确的体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5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更进一步说,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各项利益,散发自身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这些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以及给予相对应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以宪法为根据的条文体现

宪法作为刑法的上位法,不仅是刑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刑法的立法基础。现行的1997年《刑法》不仅在内容上较为全面的贯彻了《宪法》的要求,而且它的立法精神也是对《宪法》的传承与发展。具体表现在:一、《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二、《刑法》第4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刑事犯罪的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在《宪法》第33条第2款中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很明显,97刑法的规定直接源于我国宪法中的平等原则,这条原则的精神集中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决定了我国人民群众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可以在事实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无论是什么样的人犯罪都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允许有任何人逃避法律制裁,造成对他人不公平的对待,而在宪法中,也可以从宪法的法治原则与保障人权原则中推导出来这一规则。而且,刑法不仅贯彻了宪法中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而且能使得宪法的某些规则具体化。如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的规定,对于这些侵犯公民权利所构成的犯罪,也在刑法中规定出了具体的罪名,这就是对宪法规则的具体化。具体如下:一、1997年《刑法》将之前《刑法》中的“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随之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对此也作出了调整,将《宪法》原28条中的“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二、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条与我国刑法的第224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等等,都是为了保护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的最直接有力的规范,比宪法本身的规定更具体化,刑法规范明确规定了人们行为的边界,对人们的行为更具有指导效能。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从1982年至今经历的次修改,都较为全面地贯彻了《宪法》的要求,《宪法》对刑法发挥指导作用的同时《刑法》也细化了宪法的规定,最后的结果,让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三、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宪法根据的建议

宪法和部门法刑法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宪法把自身的精神和原则贯彻到刑法中去,刑法作为宪法的外延和细化,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二者的互动关系,让其更有力的保护公民的权利。首先,应当从宪法的本身入手,把宪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到刑法中去。其次,实际中虽然宪法具有政治性特点,但要认清宪法终究是一部法律,而不是政治口号,它所具有的最高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不能达到的。在实践中,处理案件时,宪法很少被直接应用于案件的解决,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宪法的适用机制,不让宪法再作为抽象的法律规范,而要让它切切实实的被适用,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其次应该建立合理可行的违宪审查机制,这是能使宪法得到真正实施的根本途径。最后还要不断提高刑法宪法化的程度,这不仅是刑法对宪法的一种补充,也同样可以促进宪政的发展与进步。人权入宪就是刑法宪法化的最好体现,我们应当沿着这一路径继续发展。当然,未来我们不仅要加强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还要提升宪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使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在实践中,使我国的法律规范更好的适用解决案件,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事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黄京平.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苏永生.刑法合宪性解释的意义重构与关系重建———一个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逻.现代法学,2015(03).

作者:刘浩阳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