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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法律的建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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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法律的建构

一、船舶融资租赁方式的独特优势

1.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好处

(1)对出租方的好处。对租赁船舶的瑕疵的免责权。一般情况,融资租赁中的船舶的选择是由承租方作出的,出租方甚至可以完全不懂船舶,只提供对船舶的购买义务,其他由于船舶本身瑕疵造成的损失,可享受免责权利,对于船舶瑕疵造成的损失,可以由承租方与船舶提供方解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给一些非船舶的专业资金进入船舶领域提供了可能性。

(2)对承租方的好处。对于航运企业来说,创造价值的是船舶的使用权,而不是船舶的所有权,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对船舶的完全使用权,而只需定期支付很少的租金,减轻了企业的还款压力。

2.拓宽融资渠道

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继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并且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速度迅速,大有挑战银行贷款的潜力。特别是对于中小型航运企业来说,它们由于规模和信用方面的限制,很难获得银行和政府的贷款,更谈不上发行债券或股票的形式融资,因此对于中小航运企业来说,船舶融资租赁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

3.还款方式灵活,减轻还款压力

船舶融资租赁的还款方式可以双方约定,根据航运企业的经营情况,按照营业额的百分比来支付租金,在旺季多支付租金,在淡季则可以少支付租金,减轻航运企业的运行压力。有利于航运企业现金流的合理分配和充分利用。

4.享受政策优惠

在船舶融资租赁的运行过程中,其船舶通常能获得国家加速折旧的政策优惠,在设备使用的初期加大折旧的提取力度,提取的折旧可以抵缴纳的税额。

5.盘活大型航运企业的资产

一般大型的航运企业常常会有一些被市场所淘汰,或者是已经与该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匹配的船舶,而这些船舶高残值的特性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这些船舶正好可以出租给其他的航运企业,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流动性,而且还盘活了企业的资产,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的效益,同时还解决了中小航运企业的融资难题。

二、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建议

1.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1)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制度。融资租赁的一个本质特征在于禁止当事人中途解约,而依照光船登记,承租人可以以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等理由中止租赁关系,向登记机关主张注销登记,若依此注销登记,融资租赁权就丧失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出租人将承担一系列责任,这对于出租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应当建立船舶融资登记制度。在该制度下,必须限制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及抵押权登记,出租人保留名义上的所有权。为保护融资租赁权,原则上不应允许出租人擅自设定船舶抵押权,除非事先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在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尚未制定时,虽然可以比照光船租赁进行登记,但应该在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融资租赁的事实。一方面可以避免登记机关完全机械地按照光船租赁登记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船舶融资租赁的事实取得公信力,有效地对抗第三人。

(2)规范船舶融资租赁的扣押和拍卖。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拍卖?一种观点是依照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船租赁合同,认为可以扣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扣押,其理由是扣船应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能法外扣船。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扣船的前提条件是该船舶融资租赁符合光船租赁的特征,因为依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也存在不同的种类。《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七条在原则上规定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但是根据该条第5款的例外,海商法关于海事请求权及扣押海船的规定得优先适用,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其实,海事请求权人可申请扣押并拍卖或变卖光船租赁的船舶,以此来实现其请求权,足以说明海事请求权可对抗光船租赁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而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仅保留名义上的所有权作为收回其投资的最终保障,这种名义上的船舶所有权更不足以对抗海事请求权。

2.金融制度方面的建议

国家政策导向要从现行的推动出口的贸易政策转向无论船舶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外销售都得到政府多形式的产业政策支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的专业化,有针对性地推广外国金融机构对航运企业和船舶融资项目的评价模式。一方面商业银行要注重熟悉海事金融业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积极向银行推荐有效益的船舶工业项目。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船级社、船舶经纪人等船舶专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船舶融资的项目评估体系。

本文作者:陈楠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