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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网络销赃犯罪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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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网络销赃犯罪分析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二期

一、网络销赃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隐蔽性强,难以发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化侦查不断得到运用,传统销赃地点如二手市场、典当行等基本已被公安机关严密监控,销赃分子一旦选择这些地方作为销赃地很容易被发现,因此危险性较大。但与传统销赃中销赃分子必须亲自到二手市场、典当行或者与卖家亲自见面的销赃方式不同,网络销赃并不需要销赃分子亲自露面,网络销赃中从下订单到发货再到付款都可以在隐蔽的情况下完成,买家与卖家的所有联系基本上都是通过淘宝旺旺、QQ、MSN等即时通信工具完成的,这就减少了销赃人员被发现的风险,比传统销赃更具安全性,所以网络销赃成为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从事销赃活动的理想选择。除此之外,销赃人员在销赃时往往对赃物的明显特征进行处理,使其从外观上难以辨认是否为赃物,这又为赃物的发现增加了难度。

(二)跨地域性特征明显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打破了原有的时间、空间等要素对人类活动的限制,扩大了人类活动的范围,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则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打破了地域对人们消费的影响,使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网络从全国甚至是世界其他地方获取所需要的商品,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从事网络销赃犯罪活动提供了一定渠道。网络销赃与传统销赃不同,传统销赃由于受地域的限制往往局限于赃物所在地区,即使是异地销赃,也是在距离赃物不远的地区,因此销赃者往往选择在当地的二手市场、典当行等从事销赃活动,因此传统销赃跨地域性特征不明显。而网络销赃则不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无界性,使得它可以突破地域限制,犯罪分子可以将赃物通过网络销往全国甚至是世界各地,即网络销赃的跨地域性特征明显。

(三)向产业化方向发展由于网络销赃相对传统销赃而言具有更安全的优势,使得网络销赃成为犯罪分子实施销赃的重要渠道,也促使某些人铤而走险专门从事网络销赃以获取巨额利润。特别是对一些盗窃虚拟财产、网络信息服务等不能直接体现赃物的现金价值的犯罪,逐渐向着有人专门作案以获取赃物,有人专门负责赃物销售的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销赃活动具有持续性受网络销赃犯罪相对传统销赃更具有安全性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原因的影响,犯罪分子一次销赃成功后往往不会停止,在可获得赃物的情况下通常会连续销赃。尤其一些网络犯罪,由于社会危害的体现不明显、不直观,犯罪分子在实施完一定的犯罪活动后往往没有罪责感。而犯罪目的一旦实现,则会使犯罪分子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能满足其智力上的优越感,强化了其继续犯罪的犯罪心理,①从而使其连续作案,连续销赃。

二、网络销赃的类型

(一)利用网络销售平台实施销赃淘宝、易趣、当当等网络销售平台的出现为商品销售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在此平台之上,用户可以注册自己的网络商店,从事商品销售。近几年,此种网络商店迅猛发展,数量不断增加,所售商品范围广泛,包含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网络商店的存在为犯罪分子实施销赃提供了一个便利的平台。有些犯罪分子直接注册成立网络商店,以从事网络销售为幌子,将通过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赃物在自己所开设的网络商店内出售,以此来掩人耳目,达到不被发现的目的。还有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其他网络商店代为销售非法取得的赃物。

(二)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实施销赃QQ、MSN、BBS、聊天室以及具有交流功能的网络游戏等即时通信工具具有使用广泛,功能强大,交流方便等优点,使得部分犯罪分子将销赃的渠道瞄向了即时通信工具。犯罪分子往往在这些通信工具上大量销赃信息,如有买家,则会与买家取得联系,直至赃物卖出。当前,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实施销赃活动是犯罪分子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消费这一类型主要是针对网络犯罪而言的,比较典型的是通过网络盗窃所获取的赃物,如电子货币,虚拟财产等等。犯罪分子在通过网络盗窃获取赃物后,为逃避侦查机关的打击,有时会直接将所获取的电子货币等在网络上通过购物等的方式消费掉,再将在网络上购得的物品在网络上或现实生活中销售,以达到掩人耳目,不被发现的目的。

(四)通过网络销售广告进行销赃能够使用网络进行销赃的犯罪分子大多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甚至有些是专门从事计算机行业的专家。这些人在出售通过网络犯罪获得的赃物时除了利用网络销售平台、即时通信工具以及直接在网络上消费外,有些犯罪分子还会选择制作一些有吸引力,点击率比较高的网页,通过在网页上销赃广告来实施销赃,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在没有制作网页的情况下选择在其他点击率较高的网站上面销赃广告进行销赃活动。

三、网络销赃犯罪的侦查方法

(一)及时发现网络销赃犯罪线索犯罪线索的发现是侦查机关打击网络销赃犯罪的基础和前提,与传统销赃活动不同,传统销赃中,只要销赃者在侦查机关所监控的二手市场、典当行等特殊行业实施销赃,侦查机关就可以发现线索,然后循序渐进,找到销赃者。而网络销赃则不同,网络销赃犯罪的隐蔽性以及对网络市场的监控较弱等原因使得网络销赃犯罪难以发现,这一方面助长了销赃者的嚣张气焰,使他们可以更加肆无忌惮从事销赃活动,另一方面使大量赃物难以被追回。因此,打击网络销赃犯罪活动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及时发现销赃犯罪线索。第一,对于赃物的原所有者发现自己被盗的物品或者可疑物品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的进行调查取证。现实中,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后为了防止在二手市场等销赃场所实施销赃被公安机关发现,往往将赃物的明显特征进行处理后放在网络上进行销售,尽管经过处理,但是物品的原所有者对自己的物品特征非常了解,其在上网时有时会无意发现自己被盗的物品,这种情况下,原所有者通常会选择报案,现实中发生过这种情况。第二,侦查机关要对网络销售市场尤其是二手市场以及网络即时通信工具等可能被销赃者利用的媒介进行监控与巡查,从中发现可疑情况,然后通过与被盗被抢等物品库进行比对等手段,查明是否为赃物。网络商店是网络销赃者销赃的主要场所,而即时通信工具则是网络销赃者销赃时利用的主要媒介,加强对网络销售市场尤其是二手市场以及网络即时通信工具等的监控与巡查有时是发现网络销赃犯罪线索的有效途径。第三,网络销售平台的管理者应加强对商家所售商品尤其是二手商品的审查,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四,公安民警在现实的日常生活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建立的有关涉案赃物的数据库发现涉案赃物以及销赃线索。

(二)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查找犯罪嫌疑人犯罪线索发现后,如何快速有效的发现甚至是抓获销赃者或者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关键部分。销赃者在网络上销赃或者把网络作为媒介进行销赃,首先要在网络上关于赃物的信息,包括销售信息以及赃物的具体说明等等;其次,如果有买家欲购买,买家会和销赃者进行联系,比如通过电话、QQ、旺旺、聊天室等等;最后,当买家与销赃者达成购买协议时还涉及物品的邮寄或发送以及资金的流动等等。这些活动的存在会留下种种痕迹,这些痕迹的存在为查找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利用的信息。1.网络上的关于赃物的信息销赃者要在网络上销赃就必须要一些关于赃物的信息,可以是要出售赃物的广告,可以是关于该赃物的特征、价值等的具体描述,也可以是关于销赃者的联系方式等等。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有助于发现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可以直接定位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尤其是在网络商店上销售赃物的情况下,往往可以直接找到网络商店的注册使用者,从而直接找到嫌疑人,即使注册使用者不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注册使用者一步步地找到犯罪嫌疑人。2.赃物的购买者与销赃者之间的通信信息当购买者打算购买销赃者出售的赃物时便会和销赃者进行联系,这种联系可能是通过销赃者留下的电话号码,或者是通过淘宝旺旺、QQ、聊天室等等,侦查机关可以通过电话通信信息以及网络即时通信消息等查找电话号码的使用者,旺旺、QQ等通信工具的使用者,或者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技术定位,从而锁定相关人员。3.物流信息物流信息对于某些销赃活动来说是不存在的,比如,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犯罪获取的电子货币、虚拟财产等等并不需要通过邮政或其他物流方式进行运输,所以不存在物流信息。但是对于需要通过邮政或其他物流方式进行运输的赃物来说,这些物流信息如物品的来源,邮寄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常常是侦查的重要线索,有时甚至是关键线索,有助于查找犯罪嫌疑人。4.银行卡信息对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销赃活动来说,银行信息是查找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途径。可以通过查询资金流向查出银行账户的开户人,即使经查证开户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犯罪嫌疑人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所开,也可以根据开户人身份证被借、被偷或被抢情况获得有价值的线索。除此之外,银行卡的取款信息、查询信息、使用信息等都是查找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5.视频监控信息随着视频监控范围的不断扩大,视频侦查也成为侦查机关最常用的侦查方法,大量的侦查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视频侦查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其他侦查方法所不可取代的作用,在能够获得监控视频的情况下,查看视频监控往往成了侦查破案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在网络销赃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视频侦查。比如,销赃人员在给买家发货时可能要去邮局或者物流公司,邮局或物流公司的监控探头会记录这一情况;在涉及银行转账时,犯罪嫌疑人可能要去银行或自动取款机查询或者取款,银行的监控探头会记录下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此外,当销赃人员仅将网络作为销赃的媒介时,在找到买家后,其他的销赃活动都是在现实中完成的情况下,销赃人员可能会与买家见面进行具体商谈、验货等,此时,监控也可能会记录下这一过程。

(三)及时发现并提取犯罪证据在网络销赃犯罪活动中,销赃者与赃物购买者往往互不相识,甚至在多数情况下没有见过面,仅仅靠口供无法达到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因此,在网络销赃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要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通过证据链来认定犯罪嫌疑人。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注重对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电子痕迹、IP地址、银行卡信息、物流信息以及手机通讯记录等证据的提取和收集,同时,要加强对电子证据的保护,避免证据遭到破坏,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四)加强和完善侦查协作机制首先,要加强公安系统内部各个部门的合作。打击网络销赃,有时会涉及非常专业的计算机知识,仅仅依靠侦查机关有时难以应对,因此,侦查机关需要加强同技侦、网安等部门的合作。其次,要加强与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的合作。由于网络销赃犯罪与传统销赃相比具有跨地域性等特征,这就使得在某些销赃活动中可能涉及多个地区,需要多地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最后,要加强公安机关与公安系统外其他部门与行业的合作。打击网络销赃活动会涉及通信信息的查询监控,银行账户信息的查询以及网络销售的交易信息等等,需要电信部门、银行部门、网络销售平台管理部门等的协助,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合作有利于及时迅速的查处网络销赃犯罪活动。

(五)犯罪嫌疑人的抓获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赃物是打击网络销赃犯罪的最终目的,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可以分为直接抓捕和网上追逃两种方法。直接抓捕是指在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且犯罪嫌疑人未发觉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采取技术定位、跟踪守候、诱惑侦查等手段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直接抓捕。网上追逃是指当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行动有所察觉并且已经潜逃时采取的一种抓捕方法。当销赃犯罪嫌疑人已逃时,侦查机关应及时将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并借助于治安部门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住宿人员,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登记、违章、交通事故以及社会金融、电信、移动、教育、医院、邮政等可能涉及嫌疑人身份的信息来进行查询比对,①以此来发现嫌疑人踪迹,将其抓捕归案。

作者:孙晋同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