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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唐六典的行政法治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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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唐六典的行政法治政策

一、严格官吏的选拔制度

唐代的官吏选拔,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设立了两个通道:一是科举考试,为天下所有人们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平台;二是门荫入仕,迎合了当时皇亲权贵们的世袭利益,带有极强的封建政治色彩。在科举考试方面,《唐六典》继承并发展了隋朝的科举考试制度,并予以了完善和丰富。在唐代,生徒(各类私塾和学馆的学生)和乡贡(参加过地方州县考试过的人员)是科举考试的应试主体,礼部是科举考度的主持单位。《唐六典》给科举考试设置了内容比较繁杂的制度,如将考试科目设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书、算等“六科”,将“正经”确定为大经(《礼记》、《左氏春秋》;中经(《毛诗》、《周礼》、《仪礼》);小经(《周易》、《尚书》、《公羊春秋》、《谷梁春秋》),并明确规定了考试的方式,如报考条件、考试程序等,给全国应试考生以指引,这也充分说明了唐代对官吏选拔的高度重视,表明了统治者相对开明的人才观,有利于人才的普选和社会阶层的演进。当然,科举考试只是一种资格考试,通过者只是获得了为官入仕的资格,至于是否任实职(古代有实职和散官之分),还必须通过吏部“铨选”这一道关口,相当于能力测试和实绩考核,通过者才会给予发展的实际平台。由此可见,通过《唐六典》的规制,唐代的科举考试和官吏选拔制度是比较严格的,能够更大范围、更严程序地选拔优秀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和才能的发挥,促进了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2]卷四。在此基础上,《唐六典》从封建专制统治的实际,维护既得利益者的权威,也设置了门荫入仕制度。基于门荫入仕制度从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来看,远远比不上科举制度,为此,《唐六典》明确并严格规定了门荫入仕制度的适用办法,对父祖的品阶以及其子、孙、曾孙门荫的品阶,均进行了界定和限制。当然,也不可否认皇亲权贵的后代从相对优越的教育环境下,也产生了一些优秀人才,但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来看“,门资取士,日渐式微”,科举考试相对来说是当时比较好的官吏选拔手段和方式。

二、明确官吏的职掌制度

封建社会等级非常森严,唐代同样如此。唐代的官吏主要分有职事官和散官两种。前面也述及,职事官主要是指有一定实权的官员,其职务也比较明确,例如三省、六部、九寺等,均有实际的权责。而散官则更多的表明一种身份地位,有品级,但没有很明确的职权。至于勋官、封爵,也基本属于散官的范畴,主要是一种荣誉称号或封赏等级。基于不同类型的官吏均具有一定的品级,唐代共分为九品三十等,这些都在《唐六典》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也是源于《唐六典》“以官统典”的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唐六典》还规定了官吏的编制,重点明确了官吏的职掌所在,这样就能够很好地促进官吏们谨记职责,防止推诿,以法行政,同时也为监察机构提供了监督依据和衡量标准,有利于监察机构对官吏进行有效的行政监察。此外,针对与官吏职掌有关的休假、薪酬、奖罚,甚至包括升迁,《唐六典》都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这种法律固化的方式,进一步彰显了唐代以法行政、以法治官的理念[3]153。

三、完善官吏的考核制度

《唐六典》对官吏的考核,采取的是“四善二十七最”标准。所谓“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烙勤匪懈。通俗点讲,就是要德高望重、清廉谨慎、断事公平、勤劳不懈。所谓“二十七最”,则是将官吏分为二十七种类型,根据职位的要求,分别规定了各自在才能方面的具体要求或标准,即“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二十七曰边境肃清,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虽然每个职位的标准均为区区八个字,但含意广泛而深远。如第一条“近侍之最”,要求侍卫官在向统治者进言时,一定要建议可行的方法,补正别人遗漏的内容,不可行的方法就不能进言,更不能进谗言。更难能可贵的是,《唐六典》为了加强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设置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考核复审监督制度。被考核的官吏首先要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对自己一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然后由其上级官吏进行初步考核并初定等级。初考结束后,吏部考功司作为官吏考核的主管单位,还要对各级官吏进行复考。复考的环节主要由各级官吏的长官向吏部逐一解释初考结果的事实依据,如果吏部发现事实依据不足,可以直接修改考核结果,并启动责任追究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在吏部每年度公开复考时,皇帝还会派出两名具有很高公信力和权威的大臣,对吏部的复考标准进行校正,另外中书省和门下省还会各派一名监考使到现场进行监督,有时还会邀请普通民众旁听和察观,其目的就是为了全力保障官吏考核程序的公开性和结果的公正性[4]卷二。由以上程序可以看出,《唐六典》在官吏考核方面,非常重制度,重程序,重证据,重监督,从而促进了官场的清正之气,也促进了唐玄宗时期的开元盛世。

四、强化官吏的监督制度

御史台是唐代的监察机构。《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中,对御史台的机构设置及其官吏管理等都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御史台设有台、殿、察“三院”,通过各自不同的分工范围,监察对象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上至宰相下至普通官吏,甚至包括御史台自身。也就是说,除了至高无上的皇帝,所有官吏都在御史台的监察视野之下。同时,《唐六典》赋予了御史台独立的纠举百官的监察职能,以及专折直接奏报皇帝的权利。为了更好地实施监督官吏的职能,《唐六典》将御史台的职掌定为“六察”: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六察”既是御史台监察的范围,更是官吏行为的规范。在唐代,还有一种特殊的监察制度,即谏议制度,主要是通过直接向皇帝谏议,纠正朝政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谏官的职能在《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中规制得相对明确,即讽谏、顺谏、规谏、致谏、直谏等“五谏”。谏官(主要包括给事中及左右谏议大夫、散骑常侍、拾遗、补阙等)在对政令执行进行监督外,最难能可贵的是,也可对皇帝规谏,这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丰富了监察制度的外延。唐太宗时期,魏徵直谏作为一段佳话,一直传颂至今[5]62。

由以上可以看出,御史制度、谏议制度,以及官吏考核制度,共同构建了一张监督网,将《唐六典》的行政法治思想展现得相当充分,并对后世行政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六典》作为我国古代的行政法典,基于当时的社会历史局限性,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集中在法典的实际执行方面还远远不够,尽管有所实施,但一直没有得到统治者的正式颁布。但通过对《唐六典》内容的考查,其严格的官吏选拔、职掌、考核、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行政的公平、效率、秩序,保证了“以法行政”“、行政控权”的行政法治思想。非常可贵的是,《唐六典》通过独立立法,开创了我国行政立法的新纪元,导引着国家行政体系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作者:贾宾单位: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